【摘要】本文通過電影《12怒漢》討論如何突破組織傳播中的群體思維和群體壓力問題。作者認為,群體中少數人有可能對多數人產生影響,克服群體壓力。不過這需要兩個條件:一是這個或這些持少數意見的人不怕被孤立或被排斥,立場清晰而堅定,有勇氣說出自己的想法,具有抗拒其他成員嘲笑、諷刺、生氣、惱火、批評的心理素質﹔二是組織本身的決策程序允許少數人說出自己的想法。
【關鍵詞】組織傳播﹔群體思維﹔群體壓力﹔程序正義﹔《12怒漢》
現代社會的人離不開組織,都在一定的組織(而且往往每個人在不同的情境下屬於不同的組織)內外進行著有意無意的多種形式的傳播活動。有組織,就會有群體思維(groupthink)。這個概念是由美國心理學家厄文•賈尼斯(Irving Janis,1918-1990)首先提出來的,指當群體中達成一致訴求足夠強大時,謹慎的思考和合理的決策就會喪失,甚至一些組織成員會為了維護組織的和諧一致,寧願犧牲自己的觀點和明智的決策,而順從大多數人的意見。因而,打破群體思維有時是作出正確決策的一個重要前提。
既然有了群體思維,一旦發生組織內的交流,群體壓力也就隨之而來。群體中的多數意見會對少數意見持有者造成心理壓力,迫使少數人(或使得他們盲目)放棄自己的真實想法而與多數人保持一致。經濟學裡經常用“羊群效應”來描述經濟個體的跟風心理﹔哲學家認為這是人類理性的有限性導致的﹔心理學家認為這是人類的從眾心理﹔社會學家認為這是人類的集體無意識。不論怎樣解釋,群體壓力不是來自權威或制度的命令,主要付之於人的心理。作為社會性的人,人們有著合群傾向以避免孤立或制裁。同時,基於對生存環境不確定性的判斷,人們傾向於認同多數人的意見,以獲得心理安全。
這種情形並不合理,在一些關涉重大事項的決策上,真理並不總是掌握在多數人手中。少數人如何能夠說服多數人,需要將這方面的諸多經驗上升到理論,以利於克服組織傳播中的盲目,而追求真理。
組織傳播中有一些極致的情形,例如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在組織設置和傳播規則方面強化了群體思維和群體壓力。陪審團的12個人是根據規則被組織起來的,不是一種社會人群的自然組合,他們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得出一致的結論(判斷被告是否有罪),因而恩格斯對這類組織中對交流結果的要求提出了批評:“最妙的是下面這個規定:十二個陪審員的裁定必須一致。他們被關在一間房子裡,在未得出一致決定或法官確信他們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以前,不放他們出來。但這是十分不近人情和極端違反人類本性的做法,因為要求十二人對某一問題的意見完全相同,那簡直是開玩笑。”[1]不過,恩格斯忽略了這種組織內部自由表達意見且意見不與自身政治立場挂鉤的結構特征。正是這一組織的結構特征,保障了多數決策的正確。
鑒於這類組織傳播的極致特性,作為生活典型、集中表達的文藝創作,自然不會放過如充滿矛盾沖突的題材,描寫陪審團內爭論的電影《12怒漢》(12 Angry Men)1957年有了第一部英語版電影﹔1997年第二部英語版電影(導演威廉·弗裡金)上映,但不夠成功﹔2007年俄國以車臣戰爭為背景拍攝了內容大同小異的俄語版電影(導演尼基塔·米哈爾科夫,主演歐列格·緬希科夫),比較成功。
第一部英語版《12怒漢》是導演西德尼·呂美特的處女作,由亨利·方達主演,1958年獲奧斯卡獎提名,后來獲得柏林電影節金熊獎。這裡我們以該部電影作為研究對象。這是一部以陪審團為主角的論戰戲、一場不同尋常的組織內傳播。
影片的開頭是法官對陪審團發布裁決指示。案件的被告是一名年僅18歲的男孩,被控在午夜殺害了自己的父親。兩位証人都對這個案件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証詞。根據法律,12位陪審員必須一致表決通過他有罪或無罪,才能完成使命。陪審員剛開始討論時,11位陪審員裁定被告有罪,隻有8號陪審員、建筑師戴維斯(Davis)覺得事態可疑,堅持己見提出異議,並且憑耐心與毅力逐一說服其他陪審員推翻原意。整個過程經歷了7次表決,由11︰1判定被告有罪轉變到一致判定被告無罪。
這部影片體現了情與理、人性與法律、公正與偏見的沖突,也彰顯了組織傳播的理論和方法。我們從組織傳播的角度對電影的內容進行分析和解構,以期能夠從中獲得一些成功的組織內傳播的啟示。
一、群體思維在組織傳播中的負面作用
在陪審團這一臨時組織中,群體思維主要有兩個層面的體現,第一層體現在由12個人構成的陪審團第一次表決之時,雖然最終有11個人都舉起手認定被告有罪,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在對問題進行理性思考的基礎上得出的此結論,更多的人是被群體思維所束縛:兩三個陪審員一開始並沒有舉手認定被告有罪,而是在看到其他陪審員舉起手后才緩緩舉起了自己的手。這是由於成員們為了迅速達成一致,或者是怕自己提出不同觀點后受到壓迫,而選擇了順從大多數人的意見。第二層則出現在第一次表決后,隻有戴維斯認為不應當如此草率地下定論。這時,其他陪審員就開始以各種方式向他施加壓力。這個時刻,陪審團這個組織達成一致訴求的需要足夠強大,謹慎的思考和合理的判斷就可能喪失。
一般來說,群體思維對於組織決策會起到一些消極作用。首先,組織成員在群體思維的影響下,表面上可以達成一種共識,若這種共識不是在反思的基礎上形成的,看似很快作出了決策,但因為缺乏理性的判斷,很容易出現錯誤。其次,在群體思維的作用下,組織成員隻討論簡單明了、贊成票居多的解決方案,以便迅速達成一致。如在影片剛開始的時候陪審員們隻討論男孩殺害父親成立的理由,卻沒有人對那些理由的合理性進行質疑,陪審員們下意識地贊同簡單明了、更多人同意的解決方案,而忽略了所作出的決策是否存在紕漏,因為當時迅速作出決策的重要性,超過了作出正確決策的重要性,大家都急著回家。最后,群體思維會導致一些成員壓迫不同意見,甚至有的成員因為擔心被群體排斥而不願意提出自己的見解。
影片中第一次投票表決出現11︰1的情況和第二次投票表決出現10︰2的情況時,就有一些陪審員對提出異議的陪審員進行抱怨、謾罵,甚至由此引發了肢體上的沖突。這就使得另一些原本想要表達自己想法的成員,由於擔心受到群體的壓迫和排斥,從而順從群體中多數人的意見。
群體思維雖然有利於組織成員迅速達成一致的意見,作出決策,但若決策沒有經過每個人認真思考而提出,就很容易出現錯誤,何況這是判定一個年僅18歲的少年是否犯有一級謀殺罪。所以,要意識到群體思維背后可能孕育著更大的危險。
二、個人在組織壓力下如何說服他人
戴維斯作為個人,在組織內面對著強大的群體壓力。首先,第一次表決的11︰1結果本身就構成一種強大的無形壓力﹔其他的情形則對他形成有形壓力:一些陪審員因為天氣炎熱希望早點兒結束會議,一些陪審員則出於個人的邏輯推理和生活經歷,立場十分堅定難以動搖。戴維斯在這樣的群體壓力下,一步一步說服了各位陪審員,最后整個陪審團作出了宣布男孩無罪的理性決策。當然,法庭上証人的証詞本身有漏洞,是判定男孩是否有罪的論証前提﹔戴維斯不是無理取鬧,而是有理有據,給出的理由都符合陪審團審判案件的“合理懷疑”原則。在這個說服的過程中,戴維斯個人的堅持與說服技巧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他說服他人的經驗值得汲取。
(一)態度堅定,擁有說服他人的勇氣。戴維斯一開始就立場清晰而堅定,面對以3號陪審員為代表的“強硬派”的嘲笑、諷刺、惱火和批評指責,他不卑不亢,不會由於他人的要挾而動搖自己的立場。
(二)高超的話題控制能力和語用推理藝術。組織中的傳播,仍然是一種人際傳播,但面臨組織的目的性壓力,特別在個人意見面對群體意見之時,個人表現的溝通技巧極為重要。影片中有一個細節:其他陪審員得知戴維斯投了反對票后紛紛質問他,戴維斯從不說男孩not guilty(無罪),只是說It’s possible(可能無罪)。這樣的說法既符合陪審團審判的“合理懷疑”原則,也避免了與其他陪審員的直接沖突,便於他隨后展開的推理論証。在推翻証人的証言階段,戴維斯多次向其他陪審員提問,通過他們的回答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的方式更加具有說服力。整個論証過程中,戴維斯運用生活常識、生活體驗、法律常識、科學計算、心理預設和現場實驗等各種方式進行推理,最終達到了說服群體的目的。
(三)從群體中的薄弱環節突破,尋求他人支持。在組織傳播中,說服其他人時,第一個站出來支持他的人頗為關鍵,這標志著從無人追隨到有人支持的質變。所以,從組織中的薄弱環節(人)突破,尋求他人的支持,也是個人說服群體多數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其他11位陪審員中,最先改變觀點支持戴維斯的是9號陪審員麥克卡德。這是一位老者,他在第一輪的投票中舉手就十分猶豫,可見他的立場並不堅定。戴維斯的第一輪陳述之后,9號陪審員就改變了觀點,一方面是戴維斯論述的有力,另一方面也是他自己突破群體思維、聽從自己的理性表現。在后來的情節發展中,9號陪審員提出的質疑總能被人接受,從而証明了2號証人的証詞並不真實。第一個支持戴維斯的陪審員,在說服群體的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實,最早提出異議的戴維斯本人,起初也沒有理清為男孩洗脫冤屈的思路,他只是提出了一種會冤枉被告的可能性。這裡除了人際傳播、組織內傳播外,還伴隨著每個人的自身傳播,每一位陪審員內心都存在思想斗爭,反復地思考著自己的立場,自己跟自己進行著思想斗爭,直到最后才知道自己到底應該怎樣行使自己陪審員的職責。
群體中少數人有可能對多數人產生影響,克服群體壓力。不過這需要兩個條件:一是這個或這些持少數意見的人不怕被孤立或被排斥,立場清晰而堅定,有勇氣說出自己的想法,具有抗拒其他成員嘲笑、諷刺、生氣、惱火、批評的心理素質﹔二是組織本身的決策程序允許少數人說出自己的想法。下面我們討論后一點。
三、組織結構對於正確決策的影響
陪審團審判是世界上兩大法系中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區別於大陸法系(羅馬法系)特有的審判方式。美國法律規定,除不滿18歲、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曉英語、聽力有缺陷、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外,所有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本片中的陪審團是美國法律中規定的12人“小陪審團”,通常決定被刑事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決定其量刑的陪審團。12位陪審員必須意見一致,才可以作出有效判決。這12位陪審員中隻有討論的組織者,而沒有決策的決定者。陪審團要依據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作出有罪判決,所以“合理懷疑”往往成為改變犯罪嫌疑人命運的關鍵。
戴維斯能夠在陪審團這一臨時組織中說服其他人並獲得成功,除了他個人的才能外,一定程度上仰仗陪審團這個組織的結構和運行方式。首先,陪審團中12位陪審員地位平等,允許內部自由溝通的組織才存有理性討論的可能。其次,陪審團判決的判斷,並不依賴於某個人的專斷,而是不同政治道德價值取向的人隻在法律層面思考,經過一番深思熟慮和討論之后得出的一種“最不壞”的選擇。這種共同作出決策的組織,要求每個人以負責任的態度思考和投票。再次,陪審團雖然有權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命運,但每個人都有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每個人在未來都有可能被他人決定命運,所以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其實關乎組織內每個人的利益,這種換位的社會思維方式保証了組織的理性討論和決策。最后,陪審團遵循“合理懷疑”的原則,這一決策原則也是保障組織決策正確的重要因素。
關於陪審團這一組織的結構特色,一位博主這樣寫道:“基於程序的正義和理性,所以我們看到,起初隻有一個人認為被告無罪時,並不是大家就此作出決定,而是傾聽這場爭論弱勢一方的論點。而到了后來形勢逆轉,隻有少數人甚至一個人認為被告有罪時,大家仍然傾聽他們的聲音,哪怕有些反駁歇斯底裡。而這個過程中嚴守著程序公正,每當有人提出要投票時,主持人都組織著投票,沒有因為觀點對立雙方的懸殊就省去一些‘麻煩’的步驟。本片告訴我們,民主有時也會有些混亂,但是總體是有序的、有風度的活動。片中我們看到各色人的舉動,他們爭論不休,甚至幾乎拳腳相向,但是總體上總會有人維持,讓整個過程在理性中進行。片中的人物背景相差很大,他們能夠走到一起來討論一個素昧平生的人的生死,這也體現著民主的包容性,讓不同背景的人都能參與。”[2]
正如11號陪審員在影片中所說:“我們的責任重大,我們擁有偉大的民主。我們被認可和信任為真正無辜的人洗脫嫌疑。我們擁有權力,這是我們強大的原因。”陪審團民主的運行機制使得戴維斯說服群體成為可能。組織結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對於組織的正確決策至關重要。
還要補充一點,即這裡設想的組織即陪審團,畢竟比較純粹,至少每位陪審員在評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問題不牽涉個人利益,所以可以單純在自己生活經驗和知識積累的基礎上判斷是非。而在實際生活中,會有更多的利益涉及需要判斷的事物,那時組織內的決策會面臨更為復雜的利益、心理背景。
《12怒漢》是一部經典的法律電影,其意義在於整個辯論過程。通過12位陪審員之間的辯論,關於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社會、等級與尊嚴、意見與理解、真相與懷疑、理性與情緒、激情與冷靜、堅持與盲從、法律與良心、大膽假設和小心求証等命題,都得到了展現,思想火花四濺,直指人心。從組織傳播的角度進行解讀,同樣可以感受到這部電影蘊含的理性、智慧的光芒。
(陳力丹為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教授,劉慕葛、郭佳為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實驗班學生)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00.
[2]思考的貓.民主制度簡明教程[EB/OL].行文做了語言糾錯,http://movie.douban.com/review/1379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