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從2013年11月百度影音版權糾紛這一熱點事件談起,首先介紹了這一事件的背景、基本情況及其背后的主要因素,從而引入網絡時代的版權保護這一議題﹔接著筆者從四個方面,結合這一熱點事件,對網絡時代版權保護遇到的新情況和新挑戰進行了分析﹔最后,筆者對於網絡時代如何加強我國的版權保護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
關鍵詞:網絡﹔版權保護﹔復制權﹔傳播權
2013年11月13日,一場網絡視頻反盜版聯合行動在北京啟動。發起維權行動的一方是搜狐視頻、騰訊視頻、光線傳媒等互聯網巨頭和文化傳媒公司,被聲討的一方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公司。按道理說,搜索網站與視頻網站,向來唇齒相依、關系密切,這次為何會產生這麼大的糾紛呢?
一、集體訴訟背后是版權之爭
當日下午,搜狐、優酷、土豆網、樂視網、光線傳媒等網絡、文化機構掌門人在眾多媒體矚目下,出現在同一個舞台,共同啟動中國網絡視頻反盜版聯合行動。雖然身份不同,表達各異,此時此刻他們所有人的訴求卻是完全一致——指控百度盜鏈盜播影視作品。
正規的視頻網站,都需要提前購買正版的視頻節目,比如電視劇、電影等,這些正規的網站會把視頻存儲在自己的服務器上,網民點擊付費之后,自然就會很流暢地觀看這些視頻節目。而一些小網站只是將別人的視頻內容鏈接到自己的網站上,並非真正擁有這些資源。這種盜版的鏈接存在很大的風險。一旦被人發現,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隻要鏈接失效,這些視頻內容也會跟著消失。所以,這些小網站最急切的,就是要找到穩定的視頻源而不繳納版權費用,因而他們訴諸百度影音等服務器——通過把他人的視頻內容轉化成百度服務器的專用地址,就可以形成屬於自己的視頻資源。這一過程是無需繳納版權費用的。用戶進入小視頻網站后,需下載百度影音播放器或百度瀏覽器才能觀看盜版影片,百度最終則付給盜版網站百度影音推廣費用和百度網盟的廣告分成。正是通過這種模式,百度影音的市場份額迅速擴大。
2013年12月30日,國家版權局召開2013年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溝通會,會上對百度影音和快播等做出責令停止侵權並罰款的行政處罰。自2013年10月以來,百度影音已啟動全面轉型,致力於打造原創正版內容的娛樂平台。
這場網絡視頻公司與百度公司的版權糾紛背后,有多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同時它也反映出網絡時代版權問題面臨的新情況和新挑戰。
二、互聯網時代版權維護面臨的新情況新挑戰
版權問題並非伴隨互聯網的到來而產生,但毫無疑問的是,互聯網的誕生給傳統版權制度造成了很大的沖擊。這是由網絡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一方面,網絡時代的“共享性”與版權所固有的“專有性”存在著根本性的矛盾,網絡技術帶來的復制之完美、成本之低廉、傳播之廣泛使公眾逐漸忽視了版權的存在,潛意識裡對版權人的權利主張持排斥甚至打擊的態度。另一方面,網絡的“虛擬”與版權的“無形”相互交織,產生了傳統模式下作品保護、版權保護所無法想象的問題,兩個無形的碰撞使得網絡環境下版權侵權和保護的矛盾愈發復雜。
網絡時代對我國的版權維護究竟提出了哪些難題和挑戰呢?從這場“網絡視頻反盜版聯合行動”即可窺見一斑。
1.P2P技術。網絡環境下,版權權利主體分為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著作權人又分非網絡作品數字化的著作權人和網上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人。鄰接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的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又稱傳播者權,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服務提供者成為了新的鄰接權主體[1]。從來幾乎由信息業獨佔的信息制作、發送能力,已經向普通民眾開放,“萬人出版者的時代”已經到來。在這一過程中,P2P技術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縮寫,是一種不特定用戶計算機之間,無須通過服務器中轉,便可直接傳輸數據的技術。以視頻觀看為例,簡單說就是在視頻觀看過程中,每個用戶都是下載者,同時也是上傳者。由於P2P技術使觀看過程更流暢,同時節省了存儲和帶寬,大量視頻網站加以運用。盡管P2P優勢明顯,但和其他互聯網技術一樣,也有可能被人惡意利用:比如傳播盜版。因為信息是去中心式的點對點傳播,內容存儲於無數網民的電腦之上,很容易被網民拿來分享自己並沒有獲得版權的內容。在百度案例中,小視頻網站就是利用百度影音這一平台進行盜版視頻的傳播。就百度影音來說,它只是一款視頻播放器,雖然網民有可能會拿它看盜版,但它並不在自己的服務器上存儲對應的視頻文件,也沒有編輯其他網站的視頻,或者屏蔽視頻源網站自行加上的廣告,從法律上講也並沒有侵犯他人利益。行使盜版行為的並非播放器本身,而是那些小視頻網站。
2.暫時復制。復制權是版權的核心,也是版權保護的基礎。對於控制作品或其他受保護客體的復制,版權人能夠控制隨后的多種作用行為。關於復制權對版權法的重要意義,鄭成思先生評述道:“‘版’權法在今天,已經不是‘印刷’、‘出版’權法的意思,而是‘復制’權法的意思了,即以保護精神作品的創作者的復制權為基點的法律。[2]”
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作品的復制變得更加迅捷,范圍更加寬廣,從某種程度上說,互聯網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復制機。但是,作品在網絡環境中的復制與傳統復制有很大不同,傳統的復制行為結果是永久性的復制件,而在網絡環境中,作品的復制則具有暫時性特點,而且參與復制行為的主體更加廣泛,在信息傳輸中復制件多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完成的[3]。
“暫時復制”是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入計算機的隨機存儲器,隨后通過顯示器表現出來,但作品在隨機存儲器中的存儲內容可能隨時被刷新,而計算機一旦關機或者運行新的指令,該作品也會從內存中消失。這種復制,有別於能夠使作品長久穩定地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傳統復制,因此被稱為“暫時復制”。關於“暫時復制”是否適用“復制”的概念,是否受復制權的控制,是解決“用戶使用盜版作品的行為是否是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害”這一問題的關鍵。如果用戶使用盜版作品,那麼在運行的過程中必然就在內存中形成了對盜版作品的“暫時性復制”。
對於暫時復制,每個國家的處理方法不盡相同。我國不承認“暫時復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這就需要以特別立法來填補這一法律真空。
3.交互式傳播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傳統的傳播行為是由傳播者單向提供作品的行為,公眾只是被動的接受者,隻能在傳播者所設定的時間或地點欣賞作品。而網絡傳播行為則是一種新型的公眾自主選擇並獲得作品的“交互式傳播”行為。例如,當一個視頻作品被上傳到公開的網絡服務器上時,任何網絡用戶在任何時刻都可以在任何一台聯網計算機上點擊下載或在線收看。
在互聯網上,作品的傳輸會發生一系列的復制行為,但是網絡傳輸的動態性和交互性卻是復制所不能包含的,因而在網絡上傳播作品應由獨立於復制權的另一項權力來控制,這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百度案例中,第三方視頻網站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他人作品上載到網站中,這導致作品在遠程服務器的硬盤(有形載體)中形成永久復制件,無疑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但是,如果僅僅用侵犯復制權來認定侵權者的責任,就隻能以非法復制件的數量來計算賠償數額,則上載的每一個視頻都隻形成了一個非法復制件。但是實際上,這個視頻被無數人反復下載或欣賞,如果僅以一份非法復制件來衡量損害后果,對權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傳播范圍而不是以非法復制件的數量來衡量和判斷賠償數額,從而拓展了著作人的合法權利。
4.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網絡時代復制技術的空前發達和傳播過程的復雜性給版權保護提出了巨大的挑戰。由於復制和傳播數字化的作品成本低、質量高、速度快,因此,任何數字化作品在短時間內都可能被反復復制,廣泛傳播,從而給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然而,當侵權行為發生后,著作權人卻很難找到直接侵權者或者直接侵權者的支付能力有限,使得著作權人不能及時得到法律的救濟。因此,追究間接侵權人的責任成為了維護版權的新途徑。
在百度案例中,直接侵權者是大量的第三方小視頻網站,它們數量多,規模小,資金少,想通過直接起訴它們以獲得版權保護幾乎不可能。而百度公司作為這些小視頻網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為其提供百度影音等服務器使其能夠擁有穩定的視頻源,從而成為了間接侵權者,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給版權人提供相應的補償。
三、關於網絡時代我國版權問題的再思考
中國網絡盜版侵權的問題絕不是哪一家企業的問題,百度只是龐大的盜版視頻產業鏈中的一環。這其中,既有網絡企業巨頭們的經濟利益之爭,又有廣大網民版權意識薄弱的問題﹔既有網絡時代本身存在的風險和固有的弱點,也反映出我國互聯網版權的法律保護不夠健全、缺乏一個完整法律體系的現狀。
對於完善我國的網絡版權保護體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思考:
1.加強對互聯網法律問題的研究並積極參與全球范圍內規則的制定。客觀而言,我國對互聯網法制建設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學說不多,亟待加強對互聯網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
2.建立互聯網版權補償金制度。構建補償金制度的過程,也是我們加強版權教育、提高公民版權保護意識的過程,能使人們認識到尊重版權不僅有利於版權人而且惠及全社會。
3.確定網絡版權侵權的歸責原則。目前我國著作權立法在這一方面還是空白,實踐中隻能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在網絡環境下,對網絡作品提供者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更有利於保護版權人的利益。
4.完善版權許可方式。西方國家主要採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式,在中國採用這一方式還存在困難。因為國外作品版權通常把握在雜志社和出版社手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版權代理公司組織隻要找到出版社或雜志社即可,中國的版權大都在作者手中,隻能與單個作者簽訂協議,可想而知這是多麼繁瑣的事情。目前業界推行一種“授權邀約模式”,從而免去了一對一洽談的交易成本,給權利人和使用人都帶來了方便。
5.推動網絡行業自律,加強對網絡版權作品的監督,同時加強對國民的版權法律意識教育。
(作者系:南京政治學院 新聞傳播系)
參考文獻:
[1] 張玉瑞.試論公眾傳播權的實質[J].著作權,2001(1).
[2] 鄭成思.版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3] 薛虹.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