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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審判的副作用不容小覷

喬新生

2014年07月28日15:01    來源:青年記者    手機看新聞

最近一段時間,媒體頻頻曝光公眾人物賣淫嫖娼的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或許在一些媒體人看來,這樣做既可以懲治違法犯罪分子,又可以教育群眾,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殊不知,這種報道形式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人格尊嚴,產生了不良的示范效應。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如果司法機關沒有作出最終的決定或者判決,那麼,應當嚴格依法認定行為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不僅僅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原則,同時也是世界各國現代法治的核心價值。無罪推定的原則體現在現實生活中,就是要尊重每一個公民的人格尊嚴,就是要求媒體不得進行“新聞審判”,以公開報道的方式侵犯公民的隱私權。

部分媒體人認為,公民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保護,公眾人物的賣淫嫖娼行為是不合法的行為,因而應當遭到整個社會的譴責。這是一種典型的邏輯誤區。公眾人物的賣淫嫖娼行為是否成立,需要司法機關加以認定。即使公眾人物公開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媒體也不能公開報道,原因非常簡單,公眾人物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應當由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加以認定,媒體無權在法律規定的責任外,對其進行道德上的譴責。媒體公開曝光公眾人物的賣淫嫖娼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媒體審判”,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公眾人物施加特殊的處罰。

假如是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家屬披露的案情,那麼,有可能涉及案件當事人的隱私,甚至有可能帶有主觀情緒性。因此,媒體採用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提供的有關材料時,一定要仔細鑒別,萬萬不可聽風就是雨,被當事人當槍使。如果是公安機關提供的案件材料,那麼,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屬於權威的信息來源,新聞媒體可以公布有關案情。但是,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應當對當事人實行無罪推定,因此,即使公安機關提供的証據材料,媒體採用的時候也應當仔細斟酌並且留有余地,不能把法院尚未判決的案件當作是鐵板釘釘的案件,更不能把公安機關起訴的罪名當作是犯罪嫌疑人最后判決的罪名。

對於紀檢監察機關披露的案件特別是當事人的私生活情況,媒體在報道的時候應當仔細核實,萬萬不可抱著獵奇的心理,把腐敗案件變成花邊新聞。必須指出的是,公訴機關起訴的案件事實與法院最終認定的案件事實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媒體在報道法制案件的時候,應當特別說明這是公訴機關披露的案情,並且提醒讀者或者觀眾注意法院的最終判決,因為隻有這樣做才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普及法律知識,維護媒體的公信力。

部分學者認為,一些媒體特別是權威媒體將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當事人拉到電視鏡頭前,讓他們主動陳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並且表示懺悔,這樣做既可以減少公眾的疑慮,減輕司法機關打擊報復的嫌疑,同時又給了犯罪嫌疑人立功的機會,對於犯罪嫌疑人十分有利。

筆者必須指出的是,這種做法並不能真正體現程序正義的原則。犯罪嫌疑人隻有在司法機關公開表示悔罪,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寬恕﹔隻有在得到法律援助的情況下公開表示懺悔,才能體現他們的真實意願。犯罪嫌疑人必須是在不受脅迫的情況下,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必須是在法定的場合、面對法定機關表達自己的意願,媒體既不是法定機關,也無法証明充分告知了當事人基本的法律權利,因此,媒體公開曝光的有關事實並不能作為法律上所認可的証據。媒體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痛哭流涕的畫面公之於眾,不僅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而且也損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屬的基本權利,使他們承受著不必要的壓力。

讓違法犯罪嫌疑人面對攝像鏡頭公開認罪的做法,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這種行為踐踏法律的尊嚴,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我國法制新聞報道中存在的問題,盡快制定新聞傳播的基本法律,規范媒體報道的行為,使媒體成為實現社會正義的重要抓手,而不是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的工具。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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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慧(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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