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於20年前的廣告法,已經管不住見縫插針的煙草廣告和營銷行為,煙草廣告“戴著腳鐐跳舞”,而且跳得很“精彩”。時隔20年后,廣告法首次修訂,但目前的修訂草案中,並未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控煙和法律專家提出,如果新廣告法還給煙草企業留下“后門”,無法保護公眾特別是青少年免受煙害,法不徹修,煙害難除。
無處不在的煙草廣告
小賣部和煙酒店 煙草廣告重災區
煙酒專賣店、小賣部、超市作為購買卷煙的重要銷售渠道,或多或少地存在煙草廣告。記者連日走訪了城區的很多小賣部和煙草專賣店,店內外的煙草廣告主要以海報、店內設置宣傳品為主。
在北京西站的南北廣場,北京晨報記者走訪的12家超市均有香煙出售。其中6家超市中有香煙廣告,佔據了總數的一半。在這6家超市中,記者見到的香煙廣告均為“黃山紅方印”,大多數超市中的廣告面積不大,位於貨架上方,約30厘米長,10厘米寬。但有一家超市將大幅廣告挂到了香煙櫃台上,直接面向購買香煙的顧客。一位營業員表示,“廣告是廠家送貨的時候送來的,交了入場費,就能貼廣告。”同樣在崇文門路口的一家北京特產店裡,一半的區域銷售果脯等北京特產,另一半則是煙酒區,黃鶴樓、蘇煙等品牌香煙的燈箱廣告非常醒目,從店外經過的行人都可以清晰地看到。
在城鄉結合部,煙草廣告更為常見。海澱區馬連窪龍背村路附近,三個煙酒店和小賣部相鄰不遠,煙酒店內兼營飲料、雪糕,正是放學時分,有學生到店裡買飲料,抬頭就能看見老板身后展櫃上的煙草品牌廣告。“我遵守規定,不賣煙給孩子,這些廣告又不違法。”老板對此並不在意,表示沒收廠家一分錢廣告費,對於免費做廣告的原因,老板稱是能從進貨商處獲得一些便利條件和優惠。
而另一家小賣部則採取最為簡單的廣告方式,在櫥窗裡用煙盒擺出了菱形的造型,吸引過路人的注意。這與在世界杯期間有的煙酒店做法如出一轍,通過在店內用煙盒擺出馬的造型,寓意馬到成功。記者了解到,在外省市一些地方,煙草廣告更加無忌,一些小賣部的門楣、燈箱、招牌都由煙草品牌贊助制作,直接做起了廣告。
聲音:銷售終端也不應有煙草廣告
目前,煙酒店、小賣部在廣告法中禁止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類場所之外,修訂草案中也未明確列入禁止之列。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表示,超市、小賣部、煙酒店等終端銷售機構也不應當發布煙草廣告,應當將煙草廣告取消。
“山高人為峰” 學生都知是煙草宣傳
“天高雲淡”,“山高人為峰”,這些讓人朗朗上口的宣傳語,背后無一不與煙草品牌有關聯。在高速公路旁的戶外廣告牌上,常見這種形象廣告形式的變相煙草廣告。有乘客反映,在北京西站站內也有此類變相煙草廣告。昨天,北京晨報記者來到北京西站。在南廣場的地下與地面出入口樓梯處,記者看到三幅巨大的雲南紅塔集團“山高人為峰”的廣告設置在了樓梯上方,非常醒目,過往旅客隻要稍微抬頭就能看到。
當問及乘客是否知道這些廣告是何種產品的廣告語時,大部分乘客都能回答上來,“這不是紅塔山香煙的廣告嗎?”包括一些學生也對答如流,表示在電視上也看過同樣的廣告,“好記,很高大上。”記者隨后聯系北京西站工商分局,工作人員表示,紅塔集團的廣告不是煙草廣告,屬於紅塔集團的企業廣告。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在國家法規、政策允許范圍內進行投資、開發”,而且“山高人為峰”廣告語未審批過用在煙草廣告中宣傳。運作這些廣告或活動的公司,都是相關煙草集團單獨成立的品牌傳播公司,回避了煙草企業不能做廣告的禁忌。
聲音:變相廣告也應禁止發布
此次修法,明確禁止發布戶外煙草廣告。對於像“山高人為峰”“天高雲淡”這類打“擦邊球”的變相廣告,劉俊海教授表示,這是暗度陳倉、瞞天過海,雖然沒有直接宣傳卷煙,但宣傳了生產企業所在集團的品牌形象。新廣告法應將這種現象作為擴大調整對象,不論是煙草公司還是和其有關聯的下屬企業,隻要可能使消費者聯想到煙草的廣告,都應在被禁止發布之列。
微博和微信 直白宣傳煙草“有益”
網絡的普及,特別是微博、微信的興起,讓互聯網這個行業監管相對寬鬆而傳播力又極強的平台,成為煙草企業看好的廣告載體,紛紛殺入新媒體廣告的戰場。煙草業的新媒體營銷攻勢已經逐漸從互聯網滲透至手機,煙草企業大都有微信賬戶以及手機應用軟件,會定期向消費者手機發送煙草廣告,使得消費者的生活無時無刻不充滿“煙味”。當下年輕人是新媒體的主要使用群體,煙草業以新媒體作為平台進行跨媒體營銷,其目的是為了吸引新的吸煙者。
不過,和變相廣告中的情形一樣,這些微博、微信的運營單位,都並非煙草企業本身。北京晨報記者瀏覽了在業內名氣較大的“泰山俱樂部”微博,雖然是山東中煙的品牌,但是認証為山東泰山品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官方微博,認証行業是廣告策劃和公關。在記者瀏覽的其他煙草品牌的官方微博,也基本如此。
“泰山俱樂部”的粉絲超過22萬,每日發布的信息中,一半以“國學心境”、“國學圖書館”等欄目出現,不含有煙草相關的內容,營造一種文化氣息。另一半則直白地以“煙草前沿”、“煙與生活”、“泰山·煙·名人”欄目名稱發布與煙草相關的內容。例如,8月25日發布的一個段子說,一日,一位兄弟燃起一根煙感慨著:“疲憊時,點燃一支煙頓感輕鬆坦然﹔苦悶時,點燃一支煙頓感煙消雲散﹔興奮時,點燃一支煙頓感思緒萬千﹔提筆寫作時﹔點燃一支煙頓感思維敏捷﹔與人結交時,點燃一支煙頓感氛圍活躍……”段子營造了煙草萬能而且益處多多。
除此以外,仔細查閱每天發布的微博發現,存在不定期發布或轉發煙民發布的泰山品牌的各類卷煙產品的信息,廣告宣傳效果更為直接,同樣在微博首頁之上,也有固定的煙草廣告。
聲音:互聯網不允許煙草廣告存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煙草廣告中不得有表示吸煙有利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的內容,而微博、微信中的很多內容都突破了這個底線。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王帆博士表示,這些宣傳香煙文化、誘導人們吸煙的博文,正是利用文化營銷這種隱蔽的手段展開攻勢。劉俊海教授認為,廣告法修訂之后,將對互聯網煙草廣告加以規制,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網,不允許煙草廣告的存在。
微電影和煙草網站 對未成年人不設防
煙草企業絞盡腦汁利用互聯網,發現辦法總是比困難多,此前比較流行的微電影,煙草企業也在第一時間試水。2011年,某煙草品牌拍攝了號稱業內首部微電影,雖然有一位男主人公,但更搶眼的是他手中時常出現的卷煙,在很多鏡頭中,煙盒、煙支上品牌的標識都給了特寫。
借助微電影這個當時風靡的形式,品牌知名度在網上迅速傳播。去年,又一家煙草企業跟上,也拍攝了微電影,取得了不錯的宣傳效果。一時間,煙草業內普遍看好微電影的廣告效應,期待有更多高品質的微電影的誕生,讓微電影營銷能夠給煙草品牌的宣傳帶來新的機遇。
相對於微電影的時髦新潮,煙草論壇穩扎穩打,籠絡著老煙民。煙悅網論壇,號稱中國最大的煙民交流論壇社區,注冊會員60余萬,在網站及論壇上,交流吸煙心得,介紹煙草文化,以及最直接的煙草品牌推廣信息比比皆是。網頁上提供諸如“煙標連連看”等小游戲,將煙草宣傳潛移默化。不吸煙的王先生有次買煙送禮,也到網站上尋找相關信息,“不看不知道,這裡就是一個煙草信息資料庫,我是堅定的不吸煙者,看看倒還無妨,如果是一個懵懂少年,看到這麼多和抽煙有關的內容,還能把持得住嗎?”
聲音:煙企官網應設防
劉俊海教授表示,他登錄美國萬寶路煙草公司的網站時,網站要求登錄者注冊,需要確保登錄者年齡在21歲以上,審核后才能瀏覽網頁。國內煙草公司也應採取同樣的舉措,不能讓任何人都能隨意瀏覽官方網站。要建立屏障,過濾掉青少年上網群體。
微促銷和贊助 活動現場送煙抽
直接的、變相的廣告煙草企業或其下屬的品牌文化公司在做,為了規避法律的約束,煙草企業通過促銷和贊助,以及慈善活動擴大品牌影響力,將青年人群體拉入煙草的懷抱。
在南鑼鼓巷旁的一個四合院裡曾舉辦了一場拔根比賽,懷舊的氛圍,經典的游戲吸引了不少80后、90后參加。不過,就在這麼一場充滿童趣的游戲現場,也充斥了“煙味”。四合院的影壁上,貼了多幅某品牌卷煙的海報,促銷人員將介紹卷煙的宣傳品發放給參賽者,其中還包括試用裝。很多年輕人,甚至還有女孩,好奇地接過了試用裝。其中很多人還是高中學生,此前並未接觸過煙草。促銷人員告訴記者,拔根兒比賽由煙草公司贊助,並且提供了部分獎品。賽事主辦者向北京晨報記者表示,活動從籌劃到落實隻有兩個星期的時間,尋找贊助商有些倉促,今后再組織類似活動時,他會避免找煙草企業等容易引爭議的企業參與。
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煙草企業對民俗文化活動、各種文化場館冠名,冠名各類晚會、演出。
聲音:禁煙草軟廣告
劉俊海教授表示,促銷與贊助是煙草公司的“軟廣告”,對於假借贊助合作之名,實為促銷獲取利益的行為要予以禁止,並應該通過法律對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等行為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並加大對煙草促銷、贊助活動的處罰力度。
觀點
廣告刺激消費 煙草企業不厚道
廣告法修訂草案中,並未全面禁止煙草廣告、贊助和促銷,不少控煙人士表示失望。劉俊海教授也認同草案中對於禁止煙草廣告的列舉方式還不夠,應當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全面禁止煙草廣告的監管辦法,出台更加嚴格的規定。劉俊海教授表示,此次廣告法修改加大了對煙草廣告的規制力度,值得肯定,“現在廣告法修訂草案未通過,也未頒布生效,並非定論,對煙草廣告的政策都可以討論。”
劉俊海教授說,如果不是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允許在某些領域存在煙草廣告的話,除了吸煙有害健康的文字說明,還應該有圖片警示,將爛肺、爛牙等吸煙造成危害的圖片放在醒目位置,“又想為煙草廣告開辟很大的空間,又想對煙草廣告和警示不做改革,肯定是行不通的。”煙草企業應履行社會責任,不能靠廣告刺激消費者的消費欲望,相反的應提倡戒煙。雖然煙草公司為國家創造不少稅收,但都是以犧牲煙民健康為代價的。
不堵死后門 煙草廣告仍會出現
廣告法修訂后,有關煙草廣告的禁止,部分依舊採取列舉法,控煙專家一致建議,在修訂的廣告法第二十條中,應當明確寫入:“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如仍採用列舉法,亦須在列舉各項之前加入“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款項”的字樣,以免煙草企業變換花樣繼續用廣告促銷煙草。
控煙專家、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宜群表示,現行廣告法對煙草廣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帶和漏洞,對煙草的戶外廣告、間接廣告以及煙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廣告形式,以及煙草促銷和贊助等問題都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限制。廣告法修訂案增加了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禁止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但從全面禁止到列舉禁止,差之毫厘,謬以千裡,再長的列舉也無法囊括所有室內室外公共場所,必定為煙草廣告留下可鑽的漏洞。微博、微信和手機等新媒體煙草廣告的出現就是最好的例子,法律不能隨時修訂,廣告法這次時隔20年才得以修訂,而新媒體煙草廣告已經泛濫了很多年,如果新《廣告法》不能堵住煙草廣告可鑽的空子,將來仍會出現新的變相煙草廣告。
我國是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履約國,《公約》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控煙專家認為,廣告法修訂有關煙草廣告的部分,應當遵從《公約》的要求。原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楊功煥等控煙專家一致呼吁,修訂后的廣告法應明確規定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使廣告法真正能夠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相關規定。
鏈接
現行廣告法對發布煙草廣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發布煙草廣告的規定:
第二十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
在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媒介、場所發布煙草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批准發布的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