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為新的輿論空間和思想陣地,網絡民意近年來頗受關注,但其易變性、跟風性、隨意性和非理性等特點極易使其形成所謂的“民意審判”,對社會方方面面造成巨大的影響。本文從網絡民意審判現象入手,著重分析了其產生的原因和危害,進而對網絡民意審判進行理性反思,旨在為建立全新的網絡民意應對機制和避免其負面影響提出一點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網絡民意﹔網絡民意審判﹔理性反思
作為新的輿論空間和思想陣地,網絡民意舉足輕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影響政府行為,即“網絡問政”開始流行﹔二是監督社會熱點事件。近年來,社會上發生的多起“影響性訴訟”,例如南京彭宇案、深圳梁麗案、杭州飆車案、南京孫志剛案以及藥家鑫案等等,這些案件之所以能夠迅速轉化為公眾事件,網絡媒體可謂是“功不可沒”,在其中起到“放大鏡”和“鼓吹手”的作用。網民在網絡上對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不正之風進行討論、質疑和批評,本屬正常,這對於社會信息公開、普通民眾“虛擬參政議政”、推進民主進程都大有裨益。然而,如果摻雜了過多的商業利益和個人情感,讓私利代替了公益,讓感性代替了理性,讓辱罵代替了探討,那麼網絡就有從公共領域墮落為“非理性輿論場”的危險。再加上,網絡民意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來的易變性、跟風性、隨意性和非理性等特點,很容易形成所謂的“民意審判”,不僅對一些網絡民意關注的熱點問題,甚至對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都會造成巨大的影響。於是,我們不得不理性的來看待和思考這些問題,什麼是網絡民意審判,網絡民意審判又如何避免對於整個社會的負面影響?
一、網絡民意審判的概念及成因
(一)網絡民意審判的概念
網絡民意審判是互聯網語境下出現的新型“媒介審判”,其概念來源於媒介審判的基本概念,也同樣是新聞行業激烈競爭的結果,但其內涵與外延均要小於媒介審判。“媒介審判”來源於西方新聞傳播法,我國新聞法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件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它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1]。網絡民意審判屬於媒介審判的一種。新的形式,是借助互聯網進行表達的民意合力的一種。具體來說,在傳播學視角下其內涵是指網絡語境下的新型“媒介審判”,而在意識形態視角下,它是網絡民意發展和呈現影響力的一種結果,從法理學視角上看,它又是網民的一種在線輿論和維權的方式。
(二)網絡民意審判現象的成因
1.宏觀層面:社會轉型期矛盾重重
網民是社會的一部分,網絡民意審判的形成在這樣一個變革的大背景下發生,就必然與這樣的社會背景息息相關。從宏觀層面來說,社會保障機制殘缺、社會矛盾叢生、群體心理易變是網絡民意審判出現的主要原因。首先,我國目前正處在特殊的轉型期,整個社會劇烈變化,社會矛盾叢生,而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卻並未建立起來,無法滿足民眾需求,因此民眾的社會心理極易受到扭曲,這就為網絡上的各種負面民意的誕生提供了一個溫床。而當社會矛盾累積到一定程度卻得不到合理的疏導時,在網絡上進行“發泄”就成了公眾普遍的一種選擇,網絡民意審判即是網民“發泄”的一個途徑﹔其次,群體心理復雜易變。如前所述,被諸多矛盾所困的公眾大多屬於社會中下層,於是在各種矛盾中必然是處於弱勢的一方。網絡信息傳播中,傳播個體親身體驗或是耳聞目睹的一些不公平現象,極易引起其他成員的情感上的“共鳴”和行動上的“盲從”,很多時候所發生的網絡民意審判,其涉及的案件或事件最多隻起了催化劑和導火索作用,其根本原因還在於人們對當前社會和生活狀態的不滿。
2.微觀層面:司法、媒體與公眾之間沖突不斷
首先,我國憲法雖然賦予了司法機關獨立於任何黨政機關之外的獨立審判權力,但在實際操作中,來自方方面面的“干預”司空見慣,在某種意義上已成為一種潛規則。其次,傳統媒介的“角色錯位”。我國歷來有“政治家辦報”的政治傳統,如今的媒介體制依然是“黨管媒體”。於是,媒介“權利”變成了上級監督下級的“權力”,這一錯位也使我們的媒介向來的高高在上,遠離群眾。如此一來,在重大事件發生時,網絡自然就代替傳統媒介成了新的民意審判法庭。最后,公眾的不安全感帶來的“民憤”、“民憂”、“仇官”、“仇富”等復雜心態的交織。這是轉型期社會的一個典型特征,人們充滿著對社會的不安全感和不穩定感,和平安全、公平正義是人們最為關心的話題,因而,涉及到此類話題的熱點事件最能引起網民的圍觀,例如涉及到各種“二代”、權力不公的事件極易引爆公眾的不安或敏感情緒。
二、網絡民意審判的危害
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網絡在為民意表達提供新渠道的同時也形成了所謂的“網絡民意審判”,給社會秩序和司法公正帶來很多負面的影響。
(一)干擾了司法獨立和公正
網絡民意的形成極不穩定卻又傳播速度極快,但司法過程卻必須符合程序性,因此,網絡民意的不當使用可能會給審判公正帶來一些消極影響。例如,在審判前就對案件事實的大量不負責任地披露,或是在審判過程中輕率表態,或是不合時機的不當言論的發表等等,都極易影響司法審判的正常進行,或是侵犯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某些權利﹔其次,網絡民意作為一種在線的輿論監督方式,本是應該通過客觀地展示和評論司法過程,來協助實現司法公正的。但在事實中,網絡民意監督不當使用會侵害到司法的公正。例如,網絡民意對案情所發表的一些傾向性意見和未審先斷的評論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和陪審員對案情的認識和判斷,或者給他們造成輿論壓力,所以說也是對司法公正的踐踏。
(二)容易行成“網絡暴力”
網絡的虛擬性給公眾提供了一個匿名和自由表達的平台,公眾幾乎可以“暢所欲言”,但同時也使信息的發布和傳播不再受到傳統的責任與道德的約束。網絡傳播速度快,極易影響到更廣大的民眾,信息在不斷地裂變過程中總是或多或少的加入了每一位傳播和發布者的個人色彩和情緒色彩,因此很容易被扭曲和變形,甚至是失真,從而形成各種“網絡暴力”。比如,所謂的“網上通緝令”、“人肉搜索”等,甚至還有一些網絡信息傳播造成的“冤假錯案”,如“史上最毒后媽”事件等等,都是這些不負責任、不受道德約束的民意表達所造成的對公民人權的踐踏,這種網絡暴力現象如不加控制,最終誘發社會的群體性恐慌,降低網絡媒體的公信力,甚至還可能導致民眾價值觀和道德的混亂。
(三)容易導致“媒介侵權”
就如同傳統媒介審判會造成“媒介侵權”一樣,網民和網絡媒介在對熱點事件發表意見的過程中摻雜了過多的感情色彩,有時候單憑一己好惡去做“單向度”的炒作,或是為了吸引眼球而去肆意渲染一些色情、暴力的犯罪過程,或是將某些本身無關的“細節”無限放大等,都會造成“媒介侵權”。如在“河北大學車禍案”中,李銘啟出事后,其身邊的人也被拉下水,李的父親、女朋友、朋友等都成為網民們人肉和攻擊的對象。網絡民意審判是在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的同時卻又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而這些人的權益,又由誰來保護呢?
三、網絡民意審判負面效應的防范對策
網絡民意審判在蓬勃發展的同時存在著諸多問題,它是一把雙刃劍。因此,我們必須理性地來看待它,有效地防范其負面影響產生的危害。
(一)政府方面:加強輿論引導與輿情控制
首先,政府應當繼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將網絡環境中基本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政府應當進一步加強其主動引導輿論的能力。除了對那些確有危害的信息採取嚴厲的防范和控制外,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信息的透明和暢通,保障廣大網民的知情權。最后,政府應該努力疏通民意表達渠道,在掌握輿論引導主動權的同時,加強對民意合理的疏通,使網絡真正成為社會的解壓閥。
(二)媒體方面:媒介自律與客觀報道
大眾媒介在避免網絡民意審判負面性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媒介從業者應該提高媒介自律精神。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媒介應當加強媒體從業者的道德素質和媒介修養,使其牢牢樹立起社會責任意識,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嚴防媒介職能越位。其次,媒介在報道新聞事件過程中要遵循客觀報道精神。不僅要及時准確的把信息傳達給受眾,同時也要努力從全方位的角度來報到事件,避免公眾形成刻板印象和片面印象,造成輿論偏見進而影響司法審判。最后,在保証公眾知情權和表達權的同時也做好信息的“把關者”,扮演好自己的“社會守望者”的角色。
(三)公眾方面:媒介素養與理性表達
首先,網民應該著重培養自己的媒介素養,即提高自己獲取、理解、分析和傳播信息,以及正確使用傳播媒介的各種能力。在面對龐蕪的網絡信息時,能夠提高防范意識和判斷能力,樹立質疑精神,培養自己獨立思考的習慣,而不是一味的偏聽偏信或是機械的不假思索的予以接受。其次,網民也應樹立起高度的社會責任意識,在使用網絡表達意見的時候,不能將其視為個人情緒的宣泄口。在面對公共突發事件或是熱點事件時,可以有自己的意見和認識,但在解決問題時,一定謹記,網民和網絡媒體畢竟不是執法者,不能行使執法者的權利,法律才應該是解決問題的主渠道,網絡民意隻能起到補充的功能,切不可喧賓奪主。最后,公眾還要注意,在充分運用網絡媒介進行民意表達的過程中,責任意識應該警鐘長鳴,自覺落實到信息的發布、傳播的每一個細節中。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從源頭上遏制網絡民意審判的負面影響。
總而言之,網絡民意審判現象的存在具有其深刻的社會和時代背景,對於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其負面影響,也應該由政府、媒體和公眾各個方面努力做起,共同攜手,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作者系陝西師范大學 新聞與傳播學院)
參考文獻:
[1] 魏永征.新聞傳播法規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2] 劉建明.輿論傳播[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
[3] 李華,嚴紅.和諧社會更需網絡民意的合理表達[J].湖北社會科學,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