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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百度文庫侵權事件看網絡版權沖突

周秦紅

2014年10月08日13:35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近年來,以搜索引擎公司為首的網絡服務商與傳統版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斷,其中涉及的金額標的也讓人咋舌。兩方的權利沖突自互聯網發展以來就不斷發生摩擦,隨著以互聯網為載體的新型傳媒迅速擴張,這種沖突更是得到了進一步的升級。如何既給予文化創新以動力,又推進文化傳播?通過對網絡服務商與傳統權利人的沖突進行調查,可以發現,其實這種失衡局面完全可以通過相關法律制度以及技術手段加以調節。

關鍵詞:網絡服務商﹔傳統權利人﹔版權﹔沖突

互聯網產生至今已過四十多年,隨著科學技術的提高,網絡的發展也日趨完善。網絡普遍化的同時也催生了一系列的產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網絡服務商。技術發展的過程中我們也感受到社會風險的產生,以網絡服務商來說,雖然其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信息的流通,但隨之而來的是糾紛不斷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一、百度文庫事件回顧

2011年3月15日,也就是消費者權益日當天,包括慕容雪村、賈平凹、南派三叔、劉心武、七堇年、蔣方舟、安意如、唐家三少、江南、顧漫、王卯卯、郭敬明最世文化旗下所有作家等在內的50名作家聯名發表了《3·15中國作家討百度書——這是我們的權利》,該文對百度文庫未經作者授權公開提供作家作品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指責。在聯名聲討書中,作家們表示:“我們認同自由、寬容的互聯網精神,但我們更應該明白:寬容和自由決不是肆意踐踏他人的權利。……如果放任百度繼續侵害我們的權益,我們將無法憑此生活,隻能放棄我們的寫作事業,然后,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你們將不會再看見我們的身影。……這是一個悖論:如果所有的書都可以免費閱讀,那麼長久下去,必將無書可讀。”在作家們看來,早在一年前,百度MP3開始提供免費音樂便直接導致了中國唱片業的整體萎縮,這直接昭示著,隨著百度文庫肆意提供文字作品,這又將嚴重侵蝕作家們賴以生存的行業:寫作。

在輿論壓力之下,百度文庫方面主動與作家接洽表示願意協商解決問題。3月24日晚,沈浩波、路金波、慕容雪村等6位出版人和作家作為此次談判的代表與百度方進行了為時4個半小時的接洽,在談判中,作家代表提出了他們的訴求,包括公開道歉,賠償損失,停止侵權。談判最終以完全的破裂告終,所有訴求被百度逐一駁回,這一結果也令所有的作家和公眾們感到咋舌。

至3月24日所產生的關於網絡版權網絡問題的侵權案件引起了全國的關注。百度與版權權利人之間孰是孰非,網絡發展與傳統版權保護的沖突問題一下子躍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角斗場。

二、網絡服務商與傳統權利人沖突問題分析

(一)新型傳播媒介對傳統權利人的影響

從前述所提及的百度文庫案件情況來看,其主要爭論點是版權方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由於網絡的開放性,版權通過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中呈現,對於權利人而言的鮮明專有性越來越淡化﹔而同時,網絡的便捷卻為書籍、音樂、圖片這類著作的傳播速度劇增,傳播卻驟減,而這其中,獲益最大的卻不是應當享有權利的作者,而恰恰是網絡服務提供商。顯然,利益的天平發生了傾斜,以百度文庫為代表的新型網絡傳播媒介的發展卻抑制了作品權利人的生存。

最初,法律允許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一定期限的獨佔權,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人就智力勞動成果得到應有的回報,另一方面又避免因權利人長期壟斷作品權利而妨礙科技進步和文化傳播。但網絡的出現打破了這種平衡,權利人應當的收益遭到了極大的削弱。一旦新作品問世,網絡共享平台上便提供在線閱讀或下載,網絡傳播媒介的多樣性和快捷性使作品內容相比傳統紙質書籍更便捷、更迅速地蔓延至世界各個角落,這大大縮短了隻依賴傳統傳播媒介所需要的時間。而相應的,實體書籍的購買群體也迅速流失,出版商的發行量以及原作者的經濟利益大不如前,一部作品的暢銷時間也就可想而知,不過曇花一現。

(二)對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規制

百度文庫等資源共享平台雖然提供共享服務,但作為網絡服務商,它本身卻並不直接上傳資源,它的角色隻賦予它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對於共享平台上如此巨大的數據量,若一旦發生作品侵權問題便歸責於網絡服務商,這顯然缺乏情理。因而,對於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規制如何得以合理實現一直是一個焦點問題。

美國在1998年頒布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其中的避風港原則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保護的是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避風港”原則指的是: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隻提供空間服務,並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避風港原則的內容包括“通知+移除”兩個部分。這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類似Google以及百度這類搜素引擎公司雖然招致了大量訴訟案件,但是“避風港”原則似乎成為了進行抗辯的有利武器。

為了平衡傳統權利人與網絡服務商的利益,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又提出了“紅旗”原則。“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假裝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移除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這個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至此,傳統權利人得以通過這項原則對網絡服務商明知而為之的行為進行有利的抨擊。

(三)百度文庫侵權行為分析

百度文庫與聯名作家的侵權糾紛案件從“避風港原則”到“紅旗原則”,爭鋒相對火藥味十足,談判也不計其數,但案件在之后有了根本性改變。

2011年3月26日下午,百度文庫方面發表官方聲明,承諾其將於3日內徹底處理文庫中未獲授權的文字作品類別的文檔。根據相關統計,從3月26日下午3時截止到4月6日,百度文庫中的文字作品從2800000篇驟減至8047篇[1]。與之同步的是百度文庫的改版,3月30日,百度文庫版權合作平台正式上線,在新平台中包含了版權方可以與文庫進行的具體合作形式、文庫對版權合作方進行宣傳支持等新的服務內容。同時,可以看到的是,百度文庫版權合作首頁中還詳細顯示了百度還提供宣傳營銷、廣告分成、銷售分成、等多種合作模式[2]。這一行為是一種間接認錯還是換取公眾原諒的營銷行為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由於互聯網服務商主要經濟來源是網站的廣告,這樣的盈利方式受到了版權權利人的抨擊,認為這是帶有明顯目的性的直接侵權的表現。一方面,百度只是為網友提供了共享平台沒有直接上傳侵權作品﹔但另一方面,很多剛出版的書籍尚未授權給網絡公司卻在文庫首頁推薦置頂,這一明知而為之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直接侵權呢?

百度文庫對自身的定位是共享平台,作為網絡服務商,它的確適用於“避風港原則”,而且作為服務商也沒有完全審查的義務。百度文庫在回應以作家為代表的著作權人時也曾表示:如果文庫用戶所上傳的內容存在侵權,版權方可以通過百度文庫投訴中心進行投訴舉報,文庫方面將在48小時內進行核實並及時處理。但是在百度文庫首頁,各類未曾授權給網絡服務商的作品或者版權歸其他網絡平台擁有的作品往往會出現在文庫首頁的置頂頁面或TOP排行。這種明知而為的做法已大大超出了“避風港原則”適用范圍。另一方面,百度文庫積分制共享制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引發侵權行為的風險。百度通過積分方式鼓勵用戶積極上傳文檔,這勢必會造成用戶將他人版權所有的文檔上傳來獲得積分。所以,不同於完全沒有盈利性質的共享平台,百度文庫一方面採取積分制,另一方面又有廣告收益,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它對用戶上傳的作品的審查義務,也提高了它構成直接侵權的風險。

三、對網絡版權的對策與思考

不僅是百度文庫侵權案件,2012年,蘋果公司APP同樣遇到了類似問題,作家聯名狀告蘋果APP侵犯其版權。從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新技術背景下國內數字版權保護不規范的亂象:作家們的版權利益受到網絡快速共享的侵害、數字化出版與傳統出版模式之間存在激烈沖突、習慣“免費午餐”的網民能否保留對版權保護的認知[3]。

相比傳統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網絡著作權侵權的出現,也彰顯了它所特有的強大沖擊:比如傳播速度更加快、地域范圍更加廣泛、傳播成本更加低、影響力更加普遍等。也正因為如此,當今社會的大眾已經對各種文字、音樂、影視作品的免費獲得習以為常,潛意識中並不會關注到這其中的著作權侵權問題。網絡版權問題由於其特殊性,侵權行為往往會造成一定的社會效應。除了現代人版權意識薄弱外,經濟因素也是網絡服務商與傳統權利人的關注點。文化產品借助新媒體等網絡化平台得以迅速傳播,嚴重泛濫的網絡侵權作品勢必影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當創作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最終淪為“免費的午餐”,作者們連得以果腹的經濟利益都被剝奪,其創作的積極性必將熄滅,整個社會的文化創新和文化產業發展也將隻能像現今的唱片業一樣殘喘度日。

對於這些問題,其實完全可以通過借鑒國外經驗,從立法、行政管理以及技術層次三個方面來予以解決:

第一,完善立法,保護相關權利人利益。在網絡飛速發展的現今,如何平衡好傳統權利人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利益呢?如何鑒定網絡服務商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呢?目前我國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涵蓋這些細節問題,因此“避風港原則”也成為了部分網絡服務商逃避責任的利器。“避風港原則”一直以來被專家學者詬病,其適用范圍太廣使得濫用成風,即使隨后有“紅旗原則”進行規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避風港原則”適用問題以及利益平衡問題做了解答。該規定第3條明確到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這一規定彌補了我國在網絡版權問題方面的不足,也大大協調了相關者的利益。但是,網絡問題會不斷涌現至我們眼前,加強司法保護的腳步是刻不容緩的。

第二,完善版權集體管理制度。歐盟委員會曾於2005年底宣布,將來自各國唱片公司、版稅征收機構、音樂發行人或者音樂作者本人的多份授權,簡化為單一授權許可,隻要獲得單一授權,網絡內容提供商就可以在歐盟25個成員國開展業務,版稅征收機構可以在歐盟各國代表音樂作者征收版稅。參照這種模式,我國音著協、作協等可以對網絡內容提供商提供統一的授權,作為版稅征收的統一機構,頒布合法網絡服務商的下載許可﹔信息產業部可以隨之設置專項的網絡行政管理部門,對於經過授權許可的網絡服務商進行網絡聯合認証。而百度等搜索引擎應當從技術上把搜索的范圍限定在經過認証的網絡內容提供商中,實現網絡音樂合理的利益分配局面。

第三,改進技術措施。一方面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能打擊新興技術的發展。“網絡被稱為中國最有希望、最待開發、最有可能趕超世界強國的產業,這個產業不單有商業盈利的一面,也承載了優秀文化的傳承和發揚光大的一面, 最終實現文化產業化必然經歷網絡對文化產品的使用從無序到有序、從無規則到有規則的過程。[4]”

目前在技術方面規避網絡侵權問題的方法有很多種,最為快捷的可採取網上舉報。以往,網絡版權由於維權方式復雜不便而使得權利人退步。對於這一點,完全可以在網絡服務平台直接設置網上舉報頁面,通過網絡人工服務或者表單填寫方式進行維權,使權利人或無利益相關者第一時間遏制侵權問題的發生,同時也可以提高網民版權保護的意識。除此之外傳統權利人與網絡服務公司進行授權交易之后,網絡服務公司可以通過防止拷貝、軟件加密等方式進行監控。如若有非法侵權者,監控技術可以彈跳框提醒,勸阻侵權行為的進行。

四、結 語

在技術發展的當今,如果隻注重保護傳統權利人的權利,則會影響技術的發展和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動,從而損害社會公眾利用新技術和信息資源的需求﹔而如果隻注重維護公共利益而不顧及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則必然會使著作權人創作積極性下降而使創作的動力不足,最終導致全社會的信息匱乏。據此,唯獨在協調好各方利益的情況下,才能促成文化創新和文化傳播兩個領域百花齊放、和諧共贏的新局面!(作者系上海大學 知識產權學院)

參考文獻:

[1] 秦茜,文玨.避風港原則撐起百度腰杆文學界維權訴求合情不合規[N].IT時代周刊,2011(8).

[2] 王佳寧,莫遠明,羅重譜等.尋蹤之十七:百度文庫侵權風波[J].重慶社會科學,2011(4).

[3] 文向華.從百度文庫事件看數字版權的發展方向——兼論圖書館數字版權對策[J].科技信息,2011(16).

[4] 戴婧.從“百度侵權案”探討網絡搜索服務中著作權的問題[J].福建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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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惠丹(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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