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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框架理論視野下的“城管與小販”沖突類議題研究

——以中青報系為例

張強強

2014年10月20日16:56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要:鑒於當前與城管和小販有關的新聞常常涉及暴力、沖突,本研究選取框架理論作為理論背景,以中青報系為例,採取個案研究的方式,選擇“夏俊峰案”與“臨武城管打死瓜農案”兩個事件,通過對報道時間、數量、體裁、主題及信息來源的分析,發現“報網同行”的趨勢愈發明顯,評論成為“城管與小販沖突”議題使用最多的體裁,作為弱勢群體的小販被媒體關注更多,媒體沒有全面呈現民間輿論。

關鍵詞:沖突類議題﹔框架理論﹔中青報系

一、研究緣起

當前與城管和小販有關的新聞很多涉及沖突、暴力,城管多是施暴者,而小販多是受害者,於是社會輿論基本上一邊倒的站在小販這邊,聲討城管暴力執法,缺乏作為管理者應有的正義和規范。就筆者觀察來看,現實中的確存在一小部分蠻橫驕縱、熱衷暴力而從不體恤黎民百姓的城管,筆者擔心的是這一小部分人會被無限放大,進而將城管整體污名化,導致官方和民間的關系更加緊張而難以調和。

就此,本文的研究緣起主要在於以下思考與疑問:比起網民對城管一邊倒的立場,媒體是怎樣報道城管與小販沖突事件的?媒體報道這樣的沖突事件時是否有偏向一方的嫌疑?當沖突發展到極限,即一方死亡時,媒體在報道小販死亡和城管死亡有什麼異同?通過本研究,筆者希望檢驗大眾傳媒在沖突事件的報道中是基於客觀公正的立場,還是呈現出某種有傾向性的新聞框架和輿論導向。而本文的研究價值也在於此,希望啟示廣大媒體:對沖突事件的報道應基於客觀公正的立場,全面呈現新聞事實、深入分析沖突原因、積極尋求解決之道,最終有利於緩解不同群體之間的沖突,為社會潤滑﹔而不是熱衷於博眼球、同情弱者、畏懼強者等,最終使報道失去客觀公正之味,甚至增添雙方誤會,加劇社會沖突。

二、研究的理論背景

本文選取框架理論作為研究的理論背景。“框架”的概念最早由是人類學家貝特森(Bateson)提出,后來由戈夫曼(Goffman)將其引入社會學領域,成為一個重要的理論概念。戈夫曼在《框架分析》(Framing Analysis:An Essay on the Organization of Experience.)一書中認為框架是人們用來認識和解釋社會生活經驗的一種認知結構,它“能夠使他的使用者定位、感知、確定和命名那些看似無窮多的具體事實。” 吉特林(Gitlin)將戈夫曼的概念向前了一步,將框架定義為“關於存在著什麼、發生了什麼和有什麼意義這些問題上進行選擇、強調和表現時所使用的准則。” 甘姆森(Gamson)在《媒體框架:媒介話語與大眾關於核能的意見:一種建構的方法》更是直接將框架視為“新聞內容的中心思想”。恩特曼(Entman)提出新聞框架經過選擇與排除后產生新聞,能使新聞工作者快速地把信息進行常規處理、包裝后有效地傳遞給受眾 。

在新聞傳播領域,目前跟框架有關的研究主要有兩種,一是對框架的概念進行探討與梳理,二是把框架的概念作為一種理論視角或研究方法來研究媒體報道的新聞框架。借框架理論進行新聞框架研究主要集中在新聞生產、媒介內容、效果研究 三方面。新聞生產的角度主要是研究新聞框架是如何被構建起來的,以及影響媒體進行新聞框架構建的因素有哪些,黃旦認為從框架理論分析新聞生產就是一種社會性生產 ﹔媒介內容研究考察的是新聞框架是如何呈現的,以及不同媒體新聞框架的對比分析﹔效果研究,即受眾框架的研究,是研究受眾對新聞框架的解讀,以及受眾框架與新聞框架有多大的契合度。本文主要是就當今爭議頗多的“城管與小販沖突”議題,基於框架理論對媒介內容進行研究,即媒體報道城管與小販這一沖突議題時呈現了一種怎樣的新聞框架。

三、研究方法

(一)個案的文本分析

本文主要抓取文本研究,通過對新聞文本的分析來尋找媒體對“城管與小販沖突”議題報道的奧秘。本文將以中青報系為例,採取個案研究的方式,選擇“夏俊峰案”與“臨武城管打死瓜農案”(后簡稱“瓜農案”)兩個事件進行研究。

(二)樣本選取

文本選擇的具體過程如下:進入中青在線站內新聞檢索,搜索位置項選擇欄目為“全部”(包含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青年商旅報、青年時訊、青年參考報),於“在正文進行搜索”空白處輸入“夏俊峰”,日期范圍為不限(截止到今天是2013年12月6日),搜索結果排列方式為“按日期排列”。鑒於標題搜索會遺漏很多報道,所以選在正文中搜索,以獲取盡量多的樣本。設置完畢,搜索結果共計51項,除去4篇網頁已刪除的、23篇正文出現過“夏俊峰”三個字但與本案無關的、2篇重復出現的、3篇頭版預告的,最后得到有效樣本19篇(中青報7篇,中青在線10篇,青年商旅報2篇)。同樣條件下,輸入“城管”“瓜農”兩個關鍵詞,呈現結果58篇,刨除32篇與該事件不相關的、6篇重復的報道,最終得到有效樣本17篇(中國青年報3篇,中青在線13篇,青年商旅報1篇)。

(三)類目建構

本文將主要研究變量設計為報道時間及數量、報道體裁、信息來源、報道主題。瑟曼特克等學者曾歸納出5個通用性的新聞框架類型:沖突、人情味、經濟影響、道德和責任。本文將借鑒這個框架,再根據本文需要,從事實、爭議、原因、問責、影響5個框架來分析“城管與小販沖突”議題的主題框架。

1、報道時間及數量

“夏俊峰案”從發生到現在已四年有余,時間跨度大,因此以半年為一個時間點,共設10個。“瓜農案”發生在今年7月17日,中青報系對其最后一次報道是8月8日,持續時間不到一個月,故以5天為一個時間點,共設5個。

2、報道體裁

新聞體裁一般指新聞媒體所傳播的新聞作品的各類載體形式,是新聞內容與表現形式相統一的報道樣式的通稱。 新聞有多種體裁,本文採用消息、深度報道、評論三種分類的方法。

3、信息來源

信息來源指的是新聞報道中提供信息的一方,尤其是沖突類議題,信源是一家媒體報道傾向的重要體現。本文將“夏俊峰案”有關報道的信源歸為四類:夏家(包括其辯護律師)、城管(包括受害城管家屬)、法院、其他(學者、網民、小販等)﹔臨武城管打死瓜農一案信源有家屬、當地政府、醫院、其他(學者、網民、小販等)。

4、報道主題

報道主題是彰顯新聞框架的重要元素,而一篇報道可能存在多個主題,為了盡可能全面、准確地把握中青報系報道“城管與小販沖突”議題的主題框架,筆者在分析了全部文本后,將其主題框架總結為事實、爭議、原因、問責、影響五個類目,然后給一篇文章劃歸1到3個類目,最后查看各主題框架的出現情況。在本文操作中,事實指的是事情的真實情況,包括事物、事件、事態,即案件中客觀存在的一切物體與現象、事情的發生過程及最新消息等﹔爭議包含對受害者死因的爭議、對施害者行為定性的爭議﹔原因包括受害者死亡的原因、當事雙方爭執的原因、城管與小販沖突的原因﹔問責主要是指如何追究加害者的責任﹔影響主要包括案件對當事人家屬的影響、對其他城管與小販的影響、對相關制度建設的影響。

四、研究發現

通過對“夏俊峰案”和“瓜農案”兩起城管和小販沖突事件的多方面分析,並結合附錄部分的新聞樣本統計表,本文將從報道時間及數量、媒介分布、報道體裁、信息來源、報道主題幾方面展開研究。

(一)報道時間及數量

“夏俊峰案”發生於2009年5月16日,一審判決死刑2009年11月15日,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2011年5月9日,最高法院核准后執行死刑2013年9月25日。從圖1可以看出,中青報系對“夏俊峰案”並沒有全程跟蹤,案件發生之時以及一審判決並沒有引起中青報系的關注,相關報道數量為0,報道的兩個高峰在2011年1-6月和2013年7-12月。其中,第一次高峰的報道多集中在2011年5月9日之后,即終審判決之后﹔第二次報道高峰發生在2013年9月、10月,即夏俊峰被執行死刑后。

“瓜農案”發生於2013年7月17日,兩天后即7月19日瓜農家屬獲當地政府89.7萬賠償,涉事城管於7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尸檢結果公布。由圖2可以看出,中青報系對“瓜農案”的報道比較完整、充分,基本上做到了全程關注,7月17日到7月21日,即事件發生初期是報道的高峰,隨后報道數量逐漸遞減,尸檢結果公布后略有上升。

(二)報道體裁

在搜集到的19篇“夏俊峰案”新聞樣本裡,三種報道體裁在數量上差異較大,消息最少,隻有4篇,佔總量的21%﹔深度報道6篇,佔總量的32%﹔而評論多達9篇,佔總量的47%。根據圖1,6篇深度報道全部出現在第一個報道高峰﹔評論則集中出現在第二個報道高峰(9篇評論中7篇出現在此),而且此階段隻有8篇報道,評論佔了87.5%﹔消息則在兩個高峰期零星出現,所佔比例極小。

比起“夏俊峰案”,“瓜農案”的三種報道體裁在數量基本持平,評論略多。17篇報道中,消息5篇,佔樣本總量的29%﹔深度報道5篇,佔29%﹔評論7篇,佔41%。(由於小數點后採取四舍五入,使得三者相加隻得到99%)根據圖2,該事件中三種報道體裁各自出現的間隔期也相當,沒有集中出現在哪個階段。

(三)信息來源

夏俊峰致城管死亡一案相關報道中,對立的雙方,即夏家和城管,在信源出現的頻率上差距較大,作為受害的一方城管作為信源隻出現過2次,而夏家作為信息來源出現多達7次,佔信源總數的39%,是城管的3.5倍。此外,法院作為信源出現過2次,佔總數的11%,其他(包含學者、網民、小販等)作為信源佔總數的39%。從時間軸上來看,夏家作為信源雖然最多,但隻集中出現在第一個報道高峰期,即夏俊峰終審判決后一段時間,在第二個高峰期(夏俊峰被執行死刑)一次都沒出現。

臨武城管打死瓜農一案中,對立的雙方瓜農家屬與當地政府分別出現4次和5次,佔到總數的21%和26%,相差不是很大。承擔過世瓜農尸檢工作的醫院作為信源出現3次,佔16%,其他(學者、網民、小販等)出現7次,佔總數的37%。此案中受害方瓜農家屬作為信源出現的時間位於7月19日到7月22日之間,即事件的開始階段,后續報道再沒有出現。

盡管兩個案件中小販作為信源都僅僅出現在報道初期,但是不同的是瓜農案中是瓜農家屬在與政府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后主動不願再接受記者採訪,瓜農女兒也發微博表示“政府已經妥善安撫好了家人”“我們已經不希望受到外界太多的打擾”等﹔夏俊峰案中,夏俊峰家屬由於一直不服判決而渴望發出聲音,但是中青報系在一系列的報道中並沒有將其作為信息來源。

(四)報道主題

在“夏俊峰案”的19篇樣本中,共分析出34個主題框架,爭議框架與影響框架出現頻次最多,都是9次,分別佔總量的26%﹔然后是原因框架18%(6次)、事實框架15%(5次)、問責框架15%(5次)。“瓜農案”有樣本17篇,主題框架合計32次,其中問責框架出現多達11次,佔34%,是出現最多的主體框架﹔其次為事實框架,9次,29%﹔后面依次為原因框架19%(6次)、影響框架12%(4次)、爭議框架6%(2次)。

中青報系對“夏俊峰案”和“瓜農案”的報道在提主題框架上基本與實現吻合。爭議框架與影響框架在“夏俊峰案”報道主題中佔了51%的比例,夏俊峰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一直是該案的爭議焦點,案件的發生給幾個家庭造成巨大影響,對整個城管制度都也帶來一定沖擊與反思。“瓜農案”最為人關注的則是瓜農的真正死亡原因和對政府以及涉事城管的問責,原因框架與問責框架所佔比例高達53%。

從時間流變看,爭議框架在“夏俊峰案”前期出現較多,多達7次,到后期僅出現2次,由此可見中青報系后期的報道基本上跟官方保持一致,雖有2次爭議框架(“高牆”與“雞蛋”之爭、民意與法治的博弈)呈現,但都是以評論的形式對爭議作出判斷,沒有停留在爭議。與此相對的是問責框架前期出現1次,后期出現4次,也是中青報系最終對該案定調的表現。“瓜農案”在時間上變化明顯的是問責框架,事件初期(07.17-07.26)出現8次,然后驟減,后期總共才出現3次,事實上並非中青報系不再關注,而是現實中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一直沒有下文。

五、結語與討論

(一)“深度+觀點”成為媒體應對沖突議題的殺手?

在城管與小販沖突類議題中,評論是媒體報道使用最多的體裁,其次為深度報道,最少的是消息。當城管隊員明顯執法不當、地方政府又應對不善時,媒體的批評之聲有力、到位、毫不猶豫﹔但是,當案件由最高法過問之后,即使民間還有爭議,作為主流的傳統媒體也基本與上保持一致,以多篇評論的形式對該案表現出附和的態度。如今,時效性優勢漸漸被網絡媒體、社會化媒體取得,做深度、有觀點成為很多傳統媒體的共識,這是競爭所需,也是優勢與責任所在。

(二)責任界定是否清晰影響著媒體報道框架的選擇

從報道主題來看,媒體對沖突議題的報道並非遵循固定的框架,而是根據沖突中責任界定清晰程度來定。當沖突雙方責任十分明確時(“瓜農案”),媒體更多的是遵循事實框架與問責框架,即一邊呈現客觀事實,一邊對責任方(城管隊員)進行輿論譴責﹔而當沖突雙方責任界定模糊時,媒體更多是選擇爭議框架、影響框架,一方面展現雙方及社會對加害者應該如何負責的爭議,一方面報道沖突事件給當事人家屬、其他小販和城管以及對相關制度建設的影響。

(三)沖突的弱勢一方被媒體關注多、同情多

通過分析“城管與小販沖突”相關報道的信息來源,無論誰是受害者,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小販總是更多次的出現地。人的生命是寶貴而平等的,同樣作為重要的信息來源,按理說不應因身份高低而受到不一樣的關注,但是同是受害者家屬,媒體給予更多關注的是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小販,而城管隊員家屬則一次也沒有出現在媒體的報道中,當事方城管局也僅僅出現過兩次,遠低於夏家。媒體過於關注沖突的弱勢一方,必將導致公眾更多聽到這一方的聲音,而忽視了另一方。如此選擇,必然有失新聞報道的平衡性,也不利於全面客觀地呈現新聞事實,甚至有可能造成偏激的輿論導向,同情弱者容易走進“民粹”的陷阱。

(三)沖突的強勢一方被媒體關注少、批評多

當強勢的一方城管隊員成為受害者,其家屬一次也沒有出現在媒體的報道中,當事方城管局也僅僅出現過兩次,遠低於小販的家屬。當然,作為政府單位、政府工作人員的家屬,在接受採訪上可能會受到一些約束,不像普通公眾那般“自由”。但是,城管一方的強勢並非始終不變的,城管隊員在沖突中丟掉性命對於其家庭來說無異於一根頂梁柱的坍塌,對這個家庭打擊是難以承受的,此時城管隊員及其家庭絲毫沒有強勢的色彩。值得注意的是,在“夏俊峰案”中,即使是法院將責任界定清楚之后,媒體對作為責任一方小販的問責強度也明顯低於“瓜農案”中對城管的問責,由此可可見媒體對政府工作人員有著更高的要求,知法犯法會招致更嚴厲的問責。原本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媒體的批評聲中,“王子犯法比庶民罪更重”。

(四)媒體報道沖突議題的框架受限於官方“意見”

每有城管與小販沖突事件發生,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在傳播上常常表現出快捷、間歇性、碎片、主觀等特點,而作為大眾媒體代表的報紙則呈現出相對滯后、持續性、理性客觀的特點。從分析事實、爭議、原因、問責、影響五大主題框架來看,中青報系在報道上相對客觀理性,但是當最高法最終判定夏俊峰有罪后,作為團中央下屬的中青報系也只是跟著“唱戲”,與官方意見保持一致。因此,媒體對沖突議題的報道是局限在某個框架之內的,而制定這個框架邊界的除了媒體自己,還有官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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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天津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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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惠丹(實習生)、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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