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范圍,這對遏制無序的“人肉搜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將起到積極作用,但會不會影響近年來興起並發揮重要作用的網絡反腐呢?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
根據《規定》第十二條,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做了很寬泛的規定,超過了歐盟、我國台灣地區,特別是規定家庭住址不得擅自公開,對保護公民生活安寧作用明顯。”朱巍介紹,這一規定對遏制一度泛濫的“人肉搜索”提供了依據。但朱巍認為,《規定》並不影響網絡反腐、微博打拐、網上追逃等。“根據司法解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公開這些信息是合法的。這也使網絡反腐‘於法有據’。”
根據《規定》,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也是合法的。“這也為當前大數據的開發利用提供了空間。”朱巍舉例說,假設一家醫療機構掌握了大量患者的病歷資料並進行大數據分析,隻要患者書面同意,且公開的信息不足以識別出是哪位具體患者,它就可以放心公布。
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是不是就可以隨意搜集和公開呢?“根據《規定》,如果這種公開是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進行的,或者公開的信息侵害了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朱巍認為,在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間進行衡量,將是今后法官適用該司法解釋時,經常使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