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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維護網民的表達權 暢通網絡表達渠道

2014年10月21日07:26    來源:光明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維護網民的表達權暢通網絡表達渠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頒布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部旨在解決網絡侵權審理實踐的司法解釋出台標志著我國網絡法律治理結構的基本完成,同時也是中國進入網絡社會以來司法經驗的總結,是對網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歸納,是將中國網絡實踐與國外比較法結合的體現,也是面向大數據時代網絡未來發展方向的積極探索。

  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貫穿著如何更好保護網民合法權益的基本立法理念,以民事法律適用解釋的形式,保障網民人格權、表達自由權等合法權益,調整中國互聯網產業的有序發展,必將成為淨化網絡環境和保護網民權利的一面旗幟。

  司法解釋首次提出了個人信息搜集使用的具體范圍,使之成為網絡大數據時代數據採集的基本規范。我國目前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多達兩百余部,這些散見在各個法規之中的制度缺乏統一協調,有的甚至互相矛盾。在互聯網經濟已經跨入大數據時代之時,網民個人信息保護與網站合理使用之間、“人肉搜索”合理性與違法性界限之間、網民敏感信息與私人信息之間都缺少具體可操作的法律規范。

  在充分借鑒了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立法經驗基礎上,司法解釋將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作出了具體類型化:基因、醫療、身體健康、犯罪記錄、家庭住址和私人活動等信息,並以“其他個人信息”作為兜底條款。這種立法模式既突出了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重點,又防止了“挂一漏萬”。同時,考慮到個人數據在網絡大數據使用背景下的特殊作用,司法解釋劃出“合理使用”的范圍,旨在強調網民對自己信息的控制權,明確網站使用大數據的合法界限,約束個別不法網站對網民信息的“掠奪式”採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第一次出現在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條件之中,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依照公共利益原則,網絡反腐、微博打拐等事件中對涉案人個人信息的搜集屬於合法范圍,這也將成為彰顯網絡輿論監督的武器。

  在自媒體法治化領域,司法解釋強化了轉載者責任,按照轉載者“性質、影響范圍”,以及“信息侵權明顯程度”和是否做出“誤導公眾”的改動等因素,綜合判斷轉載者是否具有過錯。從傳播學角度看,網絡轉載屬於傳播最主要途徑,幾乎所有網絡誹謗、謠言事件中,自媒體“不謹慎”的轉載都成為網絡謠言、網絡暴力的幫凶。因此,治理網絡暴力和網絡謠言不僅要從源頭抓起,更應嚴格傳播渠道。

  這部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在於維護了網民的表達權。司法解釋出台前,網民不能以“表達自由”為由追究網站“錯誤刪除”發言的法律責任,這是因為表達自由屬於憲法規定的權利,在我國憲法尚不能具體司法化。表達權既無法成為立案案由,也不能作為法官裁判依據。這種司法上的困境,客觀上造成了網絡公關公司的猖獗、網站刪帖的隨意以及網絡表達不暢等諸多弊端。

  司法解釋首次將“錯誤刪除”和“錯誤通知”明確列為侵權責任形態。按照規定,不僅是向網站發出錯誤通知之人要承擔侵權責任,而且做出錯誤刪除的網站,也負有恢復表達信息的義務。從這個角度講,司法解釋的出台解決了將憲法中規定的表達自由權利,“扎根”到實際應用的重大問題。不僅維護了網民合法權益,促進了網絡表達渠道暢通,而且限制了“網絡公關”“網絡水軍”誤導輿論的可能性,具有很重大的意義。

  從網絡實名制角度看,司法解釋實際上起到了促進網絡實名制的效果。司法解釋賦予法院依法調查網絡侵權行為人真實信息的權力,如果網站沒有理由拒絕的話,則應承擔訴訟法上的責任,這是普及網絡實名制的關鍵一步。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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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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