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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专家:总局处罚两卫视合法 中国广告交叉管理 

2014年01月09日16:17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 (记者 赵光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月7日下发通报,对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违规播放购物短片广告的行为作出处罚。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局对两家卫视的处罚,从程序上来讲没有问题。

总局处罚两家卫视,从程序上讲没问题

在通报中,总局表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级卫视频道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秩序明显好转。但在总局三令五申和多次责令整改的情况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四川卫视)仍存在超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违规问题。总局在通报中还列举了两台违规的事实。1月1日,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存在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超过3分钟等问题。经总局多次责令整改,两家卫视频道仍置若罔闻,截至1月6日凌晨仍然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中,新疆兵团卫视播出的“鬼谷子下山大罐”和“香薰睡眠宝”,四川卫视播出的“中华玉兔登月紫砂壶”,时长均超过20分钟,在全系统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总局对于两卫视的违规行为,作出三项处理决定。一是责令新疆兵团卫视自1月9日零时起至1月24日零时,暂停所有商业广告播出15日,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二是责令四川卫视自1月9日零时起至1月16日零时,暂停所有商业广告播出7日,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三是责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和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分别对新疆兵团卫视和四川卫视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向总局提交书面报告,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商业广告播放。

黄升民表示,有关规定在前,卫视违规在后,总局作为管理机构对两家卫视下令处罚,从程序上来来讲是没有问题的。此外,黄升民还提及,也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还应考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规情况,“有一个大背景就是,一些比较弱小的卫视日子很难过,处罚没错,但经营出现困难了怎么办”?他认为政府部门在执法时也应考虑到这一点。

中国广告管理特殊之处在于交叉管理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对于总局的处罚表示质疑,发微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权处罚违法违规广告吗”,称《广告法》规定,广告管理机关是县以上工商部门。

对此,黄升民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说,中国的广告管理比较特殊,是交叉管理,对于广告的合法与不合法,应该由《广告法》来约束,从这点来讲,展江说的没错。黄升民还表示,具体到广告在什么场合播放、播多长时间、能播什么、不能播什么,这不是《广告法》规定的,而是由部门的具体条例去约束,“总局的相关规定就是部门条例,虽然不属于《广告法》,但也有效因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属下部门有管理权和约束力,其条例也是符合《广告法》的,所以并不能判定总局的做法是违法的。

总局多次发文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力度

近年来,总局不断加大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监管力度,多次发文叫停内容虚假违规的广告。

2009年原国家广电总局曾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

2013年10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实施。《通知》明确规定,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此次《通知》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规范表现形式,强化播出环节把关。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相关具体规定,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作宣传;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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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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