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闻舆论监督“度”的定义和内涵
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就是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新闻规则和纪律以及社会、行业道德标准。在我国,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党和国家对新闻和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规范共同构成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具体实践中,体现在政治、法律和道德三个层面。
政治上的“度”。就是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服务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三为”方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根据党和国家的需要适时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法律上的“度”。就是新闻舆论监督不能违背宪法和刑法、民法、行业法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这其中既涉及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维护,也有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道德上的“度”。就是要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社会主义公德和新闻职业道德,坚守遵循客观事实和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底线。
三、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对 “度”的要求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提出较晚。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虽然还没有舆论监督这个专有名词,但当时提出的批评一词已经具有今天舆论监督相近的意义。对于其应遵循的原则和尺度,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中规定,“我们所提倡的批评,乃是人民群众(首先是工人农民)以促进和巩固国家建设事业为目的、有原则性有建设性的、与人为善的批评。”这也是后来我国新闻监督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雏形。
此后经由“文革”,舆论监督理论也迟滞不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策的调整,各项工作也逐渐正常化,社会对如何进行舆论监督的争论也多了起来。为此,江泽民同志在1994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讲话时要求:“舆论监督应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要求,“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虽然这一要求是针对新闻宣传提出来的,但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这也是一条必须遵守的红线和应谨守的“度”,是新时期做好新闻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和保障。
进入21世纪,随着以因特网、无线网络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新媒体的兴起,新闻舆论监督也被一些人滥用成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尤其是一些所谓的网络“大V”,以舆论领袖的面目,公然散布谣言,干预党和政府以及司法、企业的正常工作,既背离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于如何开展好新闻舆论监督,胡锦涛2008年6月20日考察人民日报社时,要求“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则进一步重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宣传思想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要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
从我国不同时期对新闻要求和新闻舆论监督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要求就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准确及时地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既是对新闻工作的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应恪守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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