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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版权——基于新闻自由角度的考察【2】

刘海明

2014年02月26日13:55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新闻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究竟是完全对立还是部分对立,有待厘清。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伦理层面,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现象:单个的规则(规范)自有其合理性,只是这些规则(规范)置于同一个时空区域后,它们才发生了抵触。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作“法律困境”或“伦理困境”。究其原因,利益的冲突在单个规则(规范)独立存在时毫无限制,规则(规范)之间的外延有不相容的部分。解决法律(伦理)困境的办法是让渡其中一些权利(利益)。换句话说,通过权利(利益)的妥协,达成新的平衡。

版权是私权,文学作品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并不直接。一部再优秀的文学作品,一件再有艺术创新的雕塑作品,作者发表与不发表它们,是作者个人的事情。对公众来说,虽然也有某种程度的损失,只不过这种“损失”是失去了一次阅读、欣赏优秀作品的机会。不过,这种损失和社会利益关系不大。新闻产品,尤其是时事新闻则不然,记者采写(编导)的新闻作品,只要这样的新闻作品与其他法规(如保密法)不发生抵触,不发表该新闻作品既是对信息的变相屏蔽,也是对新闻自由的扼杀,因为这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任何人都没有垄断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将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是保护基本人权——公众知悉权的重要举措。

基于这样的观点,一些学者反对将时事新闻报道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因为“应该考虑这种对信息的垄断是否危害公众利益。电视节目表、天气预报之类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不应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否则它只会导致普通民众对基本生存信息的占有不足。这在实践中必然会引发著作权保护过度与资讯自由之冲突”[4]76。而美国学者约翰·佩里·巴雷则进一步指出:“信息所有权是反民主的,因为它将妨碍思想的自由流畅。”[5]86

新闻自由与版权的这种对立并非不能调和。新闻自由存在的前提是需要有一批新闻机构和专业的新闻从业者,以及足够量的新闻产品。没有这三个要件,新闻自由只能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不能成为新闻实践。虽然新闻产品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但同样不能忽视新闻供应商和新闻从业者的利益。新闻机构的双重属性中商业属性是基础,媒体日常运转的经费必须从新闻经营中赚取;新闻媒体的公共服务属性居于新闻伦理层面,在保证新闻机构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媒体还要履行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从表面上看,版权保护是新闻机构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而实质上,对新闻媒体提供相应的版权保护,最终是鼓励新闻生产和创新,进而捍卫新闻自由。可见,给予新闻产品以相应的版权保护,不仅不会损害新闻自由,而且是在促进新闻自由。那种借口公共利益而呼吁拒绝给新闻产品以版权保护的做法,错在了以片面、孤立和静止的观点看待问题。在他们的视阈里,只有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而排除了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者的利益。分析要件的缺省,导致了结论的偏颇。

新闻自由旨在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满足人类的信息消费需求。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类的精神需求呈现出多维的趋势。按照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人的基本需求分为五个层次,位于最底层的是“生理上的需要”,其次是“安全上的需要”。观照这个需求框架,新闻产品可以分别满足这两种最基本的需求。每天媒体上刊载的时事新闻,给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信息和安全信息。假设这些服务人们基本生存需求的产品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者的利益缺乏安全感,迟早会影响到新闻产品的供给。显然,这违背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表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信息时代,新闻产品的需求和供应均呈上升趋势。对新闻自由而言,版权保护具有正当性,也是版权法所值得追求的目标。毕竟,“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惩罚和保护的职能,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建立在权利的意识和观念上面”[6]。法律应该尊重现实、尊重不同的利益群体,主动公正地提供保护。照顾新闻版权利益的版权法,对新闻自由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而新闻自由反过来又能够增加人类的平等。这种相辅相成的作用,用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Tocqueville)的话说就是:“人越来越平等,新闻的影响必然随之而延伸。”[7]

三、报纸产品与版权保护

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以苹果和路灯为例来分析“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经济含义。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公共产品则属于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值得注意的是,“公共产品”的概念非常笼统,其囊括的产品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物质属性的公共产品和非物质属性的公共产品在版权保护中显然不能等同。就报纸来说,虽说它被列入了公共产品,但它和路灯没法相提并论。所以,以“公共产品”为由否认报纸的版权,显然过于简单化了。因此,报纸产品与版权保护需要重新审视。

中国是世界上最先出现纸质媒体的国家,发行报纸的历史超过了1200年。③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报纸却产生在欧洲。报纸演变到今天,有可能面临报纸形态的转型问题。然而,报纸毕竟是以内容为王,其形态的变化可能为报纸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客体,但不变的是报纸的内容产品。报纸是新闻纸,新闻纸是汇编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作者媒体产生的新产品。研究报纸的版权问题,主要围绕新闻纸上刊载的内容展开。

版权保护研究中,有两个不同的学派:以帕梅拉·萨缪尔森为代表的“版权最高纲领派”以及与之针锋相对的“版权最低纲领派”[5]91。前者一般都认为,“信息所有权是反民主的”,它不仅妨碍思想的自由流通,它本身就是阻碍新一轮更具规模的思想文化的更新与创新;后者则认为,自有资源属于劣等品;不受限制的东西肯定是没有价值的……[8]“版权最高纲领派”否认版权的合法性,“版权最低纲领派”则把版权保护提升到绝对的高度。这两种观点作为两种不同的学说可以争论,不过它们均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就报纸产品而言,从目前的“弱保护”逐步向“适度保护”过渡,更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完善通常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这种完善离不开学术的争鸣和探索。作为公共产品的报纸,其版权保护即属于这种情况。概括而言,报纸产品主要由消息、通讯、特写、调查报告、新闻图片、新闻评论、广告以及其他文字作品构成。我国的《著作权法》否定了时事新闻(纯事实性消息)的版权,对非时事新闻的报纸产品也没有提及。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同样没有消除这方面的缺憾。

和其他类型的媒体相比,“报纸有时间提供视角、背景,又能够提供新闻之间的相互联系,读者得到的是一揽子的消费包”[9]。报纸产品生产所消耗的时间与产品中凝聚的作者劳动量成正比。这种劳动不是机械重复的劳动,而以报纸产品生产者个人的才智为前提。通讯、深度报道、新闻评论、新闻图片、报纸广告、副刊类作品,这些产品的日均数量,远远超过了当天纯事实性消息的数量④。这些含有创造性的作品,需要版权法“确保那些写作并发表真实故事,如A Time to Heal的作者,使其至少可以享受销售原创表达的权利,作为其投资的报酬”⑤。即便是新闻媒体上的时事新闻作品,也应获得版权法赋予的经济权利。以德国的《著作权法》为例,其第49条规定:

(1)广播评论和报纸以及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单篇文章,内容如果是政治、经济、宗教方面的时事新闻,除作出保留权利声明之外,允许其他报刊对其进行复制、传播或公开发布。

(2)应当为这种复制、传播、公开发布的行为向作者支付适当的报酬。[10]

报纸产品的版权保护,还有一个被长期忽略的问题:时事新闻的时效问题。时效是未经主体意志表明的让渡,而让渡则是主体意志明确地放弃所有权,是真正的让渡。[11]时事新闻被看作当今的历史,问题在于,随着时间的流逝,时事新闻失去了时效性,成了明日黄花的时事新闻逐步成为准历史素材。这个时候,报纸产品的版权保护该如何应对?著作权法研究中有个“权利穷竭”理论⑥,新闻产品刚好与之相反,属于“权利召回”。失去了新闻时效的新闻作品,作者(或法人)可以行使报纸产品的版权权利,有条件地支配自己的著作。以美国的《纽约时报》为例,该报的电子版只能免费阅读7天内的报纸内容,阅读一周前的,就需要支付费用了。香港《大公报》的做法是,点击该报相关的新闻前先需点击相关的广告,然后才可以阅读新闻。[4]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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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昱(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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