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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期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创新【2】

肖  俊

2014年03月04日17:09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2.审美情趣低俗化,导向不明

(1)低俗化问题首先表现在节目的选题问题。目前,大多数情感调解节目的选题大都是涉及边缘的题材,情感类型也以悲情、苦情、畸情、奇情等非常态的情感为主,而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情感素材反倒不被提及。另类情感题材的泛滥和反复渲染,一度引发强烈社会争议,甚至动摇观众对人类朴素情感和真情大爱的坚守,社会影响很恶劣。(2)节目的传播方式简单粗暴,导向意识薄弱。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大多涉及家庭矛盾、情感纠纷、心理扭曲、道德沦丧等负面、消极内容,节目中,渲染甚至放大调解对象的悲剧情感和凄苦经历,容易使人觉得社会不安全,生活不安定,人们不信任,产生灰暗消极的普世价值观。尤其是节目中充斥调解对象声泪俱下的控诉镜头,虽然能产生短暂的感官刺激,满足观众猎奇、集体窥私、自我安慰的心理需求,却不能传递出友善积极的情感观念。(3)节目内容造假。为吸引受众,制造轰动效果,一些调解节目策划和杜撰多角恋、乱伦恋、变态恋等匪夷所思的故事,聘请演员表演,完全违背新闻传播规律,引发极大的社会争议。如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第三频道《情感密码》就曾因雇请演员表演情感故事而遭停播处罚。

3.侵犯隐私“合理化”,备受质疑

(1)刻意挖掘和渲染调解对象的个人隐私。在情感调解类节目中记者或主持人往往会以调解人的身份对当事人的情感经历咬住不放,尤其是某些调解对象不愿意公开的隐私细节,如调解对象的特别癖好、财产收入、身体缺陷等,尽管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但有的会通过记者多方采访的方式将这些隐私都揭示出来,在节目介绍中反复播放,甚至被特别强调。(2)企图通过委托人的授权将其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合理化。一般来讲,节目组会与委托方事先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会涉及对其隐私的公开或部分公开问题,但这种协议其实并未涉及其他的当事人,更没经过他们的口头或书面授权,而且,委托方也无权代替其他当事人做出相关承诺,电视媒体并不能因为与一方签订委托协议而随意调查并公布其他当事人涉及隐私方面的信息。

4.调解效果简单化,不重实际

在调解类电视节目中,被调解的双方都想通过参加节目解决或缓解矛盾。然而,当事人和观众都心知肚明,很多调解节目的效果往往事与愿违,他们之间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只是在电视上把“家丑”曝光了一次而已,有的甚至反而引起另一方的反感情绪,使矛盾升级。“媒介总是把自己打扮成‘和事老’的角色,但最后的结果往往于事无补,反而可能激化矛盾。而媒体并不关心结果,他们真正所需要的,不过是当事人能配合他们做一期能打动人的节目而已。[1]”

有些节目貌似最终化解了情感冲突,但矛盾分歧的根源还是存在,节目所谓的化解矛盾、增进情感、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并没有达到,这不过是其昭然打着的旗帜罢了。更令人气愤的是,有些节目在演播室硬逼着当事人现场和解,这与情感调解的初衷就更加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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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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