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传媒>>最新资讯

2014:大数据时代的“两会”报道

孙光海 邢立双

2014年04月22日08:28    来源:网络传播    手机看新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分别于2014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这也是互联网金融首度写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近年来,无论是各类“宝宝”,还是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益蓬勃,给金融市场注入了巨大的新鲜力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问题。

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上正式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态度是“疏”而非“堵”。3月4日,央行行长以及两位副行长共同表态支持,表示不会取缔余额宝, 给互联网金融吃了一颗定心丸, 并将其定位在金融创新, 提出鼓励、支持、包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理念。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监管范畴2011年之后,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步伐的加快,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并于2013年发酵成为一场由投资者、类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媒体以及公众共同营造而成的互联网金融“狂欢”。 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法律监管依据和技术性监管细则,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最大风险。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业对外开放等诸多深化改革的政策因素与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相互叠加,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下一个潜在风险爆发点。

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模式标准和进入门槛方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行业发展整体上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由于进入门槛低,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从业者心态浮躁,市场主体鱼龙混杂。一批互联网企业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机构,而这些“披着互联网外衣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对金融风险和管控认识不足及能力不够的问题。另外,互联网金融普遍存在跨业经营问题,一旦出现系统性信用风险,将会导致大规模的雪崩效应,对整个行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院长王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尽快制订行业自律标准, 一是要进一步严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二是要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行业失范企业的惩罚机制,用市场的手段让那些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受到应有的行业惩罚,进而净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行业环境;三是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行业竞争秩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业务类型企业的风险重点各不相同。另外,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着银行主导、通信运营商主导、通信运营商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联合主导等不同的行业发展模式,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事实上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措施不清的问题。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构建一个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法律及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还有空白地带。互联网金融由最初单一的支付平台,到投融资业务的出现,再到多元化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形成,其发展之迅猛让各界始料不及,其蕴含的风险也未得到有效缓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正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更多的隐患。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农商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刘建忠指出,一方面,要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其对金融创新、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一旦某个点出现问题,将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更加有必要关注和重视消费者金融权益的保护。王战表示,构建分类宏观监管体系可以分三步走:一是要尽快明确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监管职责,做到既要包容创新,又要确保监管到位;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与时俱进,实现从传统金融业务的机构监管转向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功能监管;三是为避免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亏损或倒闭带来的市场信心损害,监管机构要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重组或破产处置程序,明确该企业机构一旦出现破产倒闭,应如何合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和企业解体后的资产处置程序。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如果不加快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风险。

下一页
分享到:
(责编:张玉瑶(实习生)、宋心蕊)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