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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抗争与数字化转型:纸媒版权保护路径【4】

朱鸿军 丁斌

2014年05月21日13:46    来源:中国报业    手机看新闻

(五)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现今我国网络环境中的报纸版权问题之所以会如此突出,这与广大报人在网络媒体兴起之初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有很大关联。在当时的报人看来,网站转载文章,是在免费为自己做广告、扩大影响力,在一些报社的内部考核中,甚至时常将是否被网站转载或多大程度的转载,作为评价文章优劣的重要标准。报人的这种误判所带来的结果是,一批以“新闻超市”或“新闻聚合”为核心经营业务的综合门户网站迅速被催肥,意想不到的是,这些“喝着报纸这个免费奶妈的奶长大”的网站却逐步以报纸掘墓人的角色,不断分流着报纸的大量读者。

现今来看,越来越多的报人已意识到保护版权是抗衡网络媒体冲击的有力武器。但遗憾的是,“以自由分享”为核心精神的互联网,正以技术上的持续革新不断冲破包括版权保护在内的种种影响信息自由传播的障碍。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兴的媒体技术正在不断消解着广大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如在微博、微信等空间里,民众在上传和发布信息时会自觉不自觉地淡漠作品的版权,而对报纸所刊登的新闻作品类的版权更是常常忽视。

集体抗争:实现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的集聚优势

从上述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障碍来看,排除这些障碍需要综合多方面力量,而对于利益的直接关联方报人来说,要想尽可能合理保护整个报纸行业版权,仅靠一家或几家报社的力量很难推动这些障碍得以实质性破除。更为要紧的是,在来势汹汹的新兴网络媒体冲击下,尤其是进入web2.0和即将来临的web3.0时代,报人若不抓紧保护好版权这一能延缓报纸衰退的核心竞争资源,那将有可能大大加速整个报纸行业的衰退。综合来看,当务之急,我国报人要想较快地保护版权,就需要联合起来,发挥1+1>2的集聚优势,集体抗争网络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

(一)成立报纸版权保护联盟

报纸版权保护联盟能使报纸集体抗争网络媒体侵权盗版有“抓手”、有成效。在英国,8家最大的报业集团共同组建了报纸授权管理局(the NewspaperLi-censing Authority,NLA),该局在报纸版权维权中成绩卓越,最典型案例是,让非法使用报纸内容的新闻聚合商 Meltwater公司败诉案。在我国,2005年11月,20余家都市报总编在“全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集体发布了“不再容忍商业网站无偿使用报纸新闻产品”的《南京宣言》,2006年年初,《解放日报》倡议全国39家党报集团组建“全国报业内容联盟”,制定网络媒体转载新闻报道的定价规范,杜绝随意转载,捍卫自身知识产权。但现今我国还没有真正相关联盟的出现。

报纸版权保护联盟的职责可以是:(1)整理和完善联盟成员的版权作品信息;(2)专职查找所有非法使用联盟成员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3)集中负责联盟成员与网络媒体所发生的版权纠纷,整合成员的版权诉讼,将诉讼的成本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4)进行捆绑式售卖,增强联盟成员版权售卖于网络媒体的集体谈判能力;(5)积极向相关决策部门反映报纸的正当版权诉求,等等。

(二)推动版权法律的完善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法治环境健全,报社为从根本上保护自身版权,时常游说议会立法赋予报纸合理的权利。对此做法,我国报人可以借鉴,并协同联合起来,通过诸如报纸版权保护联盟,合力将自身受损的权利诉求于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大,推动相关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是要明确时事新闻的概念、涵盖范围。建议:(1)从新闻构成的最基本要素5W来界定单纯事实消息,即仅指具备5要素,不带有作者评论的相对客观陈述一件新闻事件的消息。(2)保护报纸首发时事新闻的正当收益,规定网络媒体必须间隔一定合理时间后才能转载报纸的时事新闻,如借鉴西方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新闻聚合商必须在报纸刊发了半天或一天之后,才能转载报纸所登载的时事新闻。

二是完善既有的“合理使用”制度:(1)强调报纸版权作品的个体使用者,若使用行为带有商业目的,便不适用于现有的合理使用条款;(2)规定个体用户面向大众传播的开放式使用报纸作品的行为,同样不适用于现有的合理使用条款。

(三)合力进入行政保护范围

某家网络媒体侵犯了某家报社的版权,很难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效应。但若该家网络媒体侵犯了数家甚至数十家报社的版权,而且这些报社合力向其维权,那么它的侵权行为便会大大增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易引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和严厉打击。此外,基于当下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数少、执法精力有限等现状,报纸版权保护联盟等类似组织可以协助完成侵权的举报、证据查找和专项整治推进等繁重的工作。

(四)推动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首先,报人合力发挥“社会示范效应”,加强自身的版权素养,根据笔者2011年所做的“中国媒体人版权保护素养”调研报告来看,大部分报人有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但在版权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版权维权行为的采取方面很不理想。其次,充分利用“意见领袖”的优势地位,在所掌握的报纸、报纸网络版以及报纸单位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将加大版权宣传作为一种自觉行为,推动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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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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