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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抗争与数字化转型:纸媒版权保护路径

朱鸿军 丁斌

2014年05月21日13:46    来源:中国报业    手机看新闻

2014年3月12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说明》,再次将报纸版权问题拉入了人们的视野。近年来,网络媒体眼花缭乱的技术变革和形态翻新,以及始料未及的普及速度,使得网络媒体普遍患上了“高质量内容饥渴症”。为获取丰富的高质量内容,众多网络媒体在外在约束尚不规范的状况下,对报纸内容进行了或明或暗的大量非法使用。如何解决网络时代的报纸版权保护问题?这是个老话题,既有研究众说纷纭,本文的观点是,根据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障碍,就中国报社或报人而言,集体抗争和数字化转型,是值得重视的两条路径。

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面临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存在滞后

现有版权法律体系基于传统媒体的传播特性而设计,众所周知,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在传播特性上有着诸多本质上的不同,为此,现有版权法律制度“不适应网络时代是必然,适应只是暂时”。从实践来看,虽然现有版权法律制度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但始终跟不上网络媒体裂变式发展的步伐。具体到报纸版权领域,就中国来看,网络环境中现有著作权法在以下两个报纸版权核心问题的解决上存在着待完善处。

1. 时事新闻不受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现有规定所存不足有两方面:

一是“时事新闻”概念界定不明,助长网络媒体侵权行为的产生。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从此陈述中,依然不能清楚什么是“时事”,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从篇幅字数上来判断,还是从新闻的构成要素上来划分。“时事新闻”的作品范围没能给出法律上的常规硬性罗列,就会在实践中出现“时事新闻”涵盖范围的窄化或扩大化。网络环境中,更多的是,许多网络媒体任意扩大“时事新闻”的范围,肆意非法使用,或免费转载,或没有注明转载文的出处,或被随意删减本应受保护的报纸作品。

二是“时事新闻”原创者的利益严重受损,创作的积极性大大受挫。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传统媒体环境中对报社等传统媒体的利益损害并不是太大。源于转载媒体基本是传统媒体,因此,一是首发报道和转载文刊发之间相对较长的时间差,留给了原创媒体足够时间吸引受众;二是受制于地域限制,其它媒体的转载不会或很少分流原创媒体目标区域的受众。

进入网络环境中,网络媒体的无限制转载,将给时事新闻原创者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网络媒体可以瞬间获取原创媒体的“时事新闻”,并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滞后首发报道的时间,迅速将转载文推送至涵盖原创媒体目标区域受众在内的所有网民。对于包括报社在内的传统媒体来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抢首发“时事新闻”,在很大程度上却是为网络媒体服务。“谁也不愿意免费为他人做嫁衣”,包括报纸在内的传统媒体积极性当然会大大降低。

“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尽可能促进“时事新闻”的无障碍传播,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然而,进入网络环境,这样的规定,会产生与该初衷背道而驰的结果,因为,它会大大抑制“时事新闻”产制者的积极性。丰富的高质量内容是传播的前提或基础,内容贫乏或没有内容,这样的传播即便无限制,意义也会大大缩水或毫无意义,最终,广大公众最大限度自由获取“时事新闻”的利益诉求不仅没得到保障,反而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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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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