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主要由出资人制度、股权结构和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组成,近日发布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国办发[2014]15号文件),在上述方面都做了根本性创新。其中,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明确了出资人,特殊管理股制度有效改变股权结构,股权激励有助于建立科学的经营者激励约束。这为我国国有文化企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坚实基础,也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国有文化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在出资人制度方面,建立起“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导致出资人缺位、越位、错位并存,使得国有文化企业难以科学发展。
首先,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方面,应充分借鉴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全国统一的、三级的文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起中央、省级和地市“三级管理”体制。
其次,应科学界定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借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验,把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确定为:根据财政部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国有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起草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在股权结构方面,试点特殊管理股制度,建立起社会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特殊管理股作为“金股”,其本质是具有较多投票权的股权,或者具有某些特殊投票权的股权。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文化企业股权结构。当前,我国国有文化企业的股权结构,基本上是国有股“一股独占”或者“一股独大”,这种股权结构导致国有文化企业难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难以有效吸引外部战略投资者和资金,难以建立起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更难以利用市场化资源发展自身,这一切都导致国有文化企业在制度化方面与市场化文化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尤其在当前面临向互联网媒体转型的艰巨时期,存在严重缺陷的股权结构所导致的体制化缺陷,导致其转型步履维艰。
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是试点范围主要是转制后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可以预测,今年可能会在已上市和拟上市的重要传媒企业进行试点。二是特殊管理股制度的较好制度安排是具有“一票否决权”,即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很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为了更好地实现政企分开,为重要的传媒单位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笔者建议,把一票否决权严格地限定于重大决策权的某些事项,最为合理的是,严格限定于采编重大事项、重大人事任命等重大决策。
在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方面,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机制,打造利益共同体
首先,在国有文化上市公司进行试点。目前,我国已经有上百家国有文化上市企业,这些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股权多元化,本质上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这些上市公司相比未上市公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因此,应先在这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进行试点,并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广。
其次,在进行股权激励时,还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行权条件。股权激励要有效实施,其前提是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上具有有效的激励性。
第三,分类采取不同的激励制度。一是对于上市国有文化企业,可以综合采取期权激励和股票增值权激励多种方式;二是对于未上市国有文化企业,可以采取“虚拟股票”的方法;三是对于新设的国有文化企业,可以在文化企业设立时,由管理层直接出资持有股权。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高级经济师,管理学博士)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的转型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3AXW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