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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播中群体思维的压力与突破

——从电影《12怒汉》谈起

陈力丹 刘慕葛 郭佳

2014年07月23日14:04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摘要】本文通过电影《12怒汉》讨论如何突破组织传播中的群体思维和群体压力问题。作者认为,群体中少数人有可能对多数人产生影响,克服群体压力。不过这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这个或这些持少数意见的人不怕被孤立或被排斥,立场清晰而坚定,有勇气说出自己的想法,具有抗拒其他成员嘲笑、讽刺、生气、恼火、批评的心理素质;二是组织本身的决策程序允许少数人说出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组织传播;群体思维;群体压力;程序正义;《12怒汉》

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组织,都在一定的组织(而且往往每个人在不同的情境下属于不同的组织)内外进行着有意无意的多种形式的传播活动。有组织,就会有群体思维(groupthink)。这个概念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厄文?贾尼斯(Irving Janis,1918-1990)首先提出来的,指当群体中达成一致诉求足够强大时,谨慎的思考和合理的决策就会丧失,甚至一些组织成员会为了维护组织的和谐一致,宁愿牺牲自己的观点和明智的决策,而顺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因而,打破群体思维有时是作出正确决策的一个重要前提。

既然有了群体思维,一旦发生组织内的交流,群体压力也就随之而来。群体中的多数意见会对少数意见持有者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少数人(或使得他们盲目)放弃自己的真实想法而与多数人保持一致。经济学里经常用“羊群效应”来描述经济个体的跟风心理;哲学家认为这是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导致的;心理学家认为这是人类的从众心理;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人类的集体无意识。不论怎样解释,群体压力不是来自权威或制度的命令,主要付之于人的心理。作为社会性的人,人们有着合群倾向以避免孤立或制裁。同时,基于对生存环境不确定性的判断,人们倾向于认同多数人的意见,以获得心理安全。

这种情形并不合理,在一些关涉重大事项的决策上,真理并不总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少数人如何能够说服多数人,需要将这方面的诸多经验上升到理论,以利于克服组织传播中的盲目,而追求真理。

组织传播中有一些极致的情形,例如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在组织设置和传播规则方面强化了群体思维和群体压力。陪审团的12个人是根据规则被组织起来的,不是一种社会人群的自然组合,他们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出一致的结论(判断被告是否有罪),因而恩格斯对这类组织中对交流结果的要求提出了批评:“最妙的是下面这个规定:十二个陪审员的裁定必须一致。他们被关在一间房子里,在未得出一致决定或法官确信他们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以前,不放他们出来。但这是十分不近人情和极端违反人类本性的做法,因为要求十二人对某一问题的意见完全相同,那简直是开玩笑。”[1]不过,恩格斯忽略了这种组织内部自由表达意见且意见不与自身政治立场挂钩的结构特征。正是这一组织的结构特征,保障了多数决策的正确。

鉴于这类组织传播的极致特性,作为生活典型、集中表达的文艺创作,自然不会放过如充满矛盾冲突的题材,描写陪审团内争论的电影《12怒汉》(12 Angry Men)1957年有了第一部英语版电影;1997年第二部英语版电影(导演威廉·弗里金)上映,但不够成功;2007年俄国以车臣战争为背景拍摄了内容大同小异的俄语版电影(导演尼基塔·米哈尔科夫,主演欧列格·缅希科夫),比较成功。

第一部英语版《12怒汉》是导演西德尼·吕美特的处女作,由亨利·方达主演,1958年获奥斯卡奖提名,后来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这里我们以该部电影作为研究对象。这是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论战戏、一场不同寻常的组织内传播。

影片的开头是法官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案件的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孩,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两位证人都对这个案件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证词。根据法律,12位陪审员必须一致表决通过他有罪或无罪,才能完成使命。陪审员刚开始讨论时,11位陪审员裁定被告有罪,只有8号陪审员、建筑师戴维斯(Davis)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己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经历了7次表决,由11∶1判定被告有罪转变到一致判定被告无罪。

这部影片体现了情与理、人性与法律、公正与偏见的冲突,也彰显了组织传播的理论和方法。我们从组织传播的角度对电影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解构,以期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成功的组织内传播的启示。

一、群体思维在组织传播中的负面作用

在陪审团这一临时组织中,群体思维主要有两个层面的体现,第一层体现在由12个人构成的陪审团第一次表决之时,虽然最终有11个人都举起手认定被告有罪,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在对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得出的此结论,更多的人是被群体思维所束缚:两三个陪审员一开始并没有举手认定被告有罪,而是在看到其他陪审员举起手后才缓缓举起了自己的手。这是由于成员们为了迅速达成一致,或者是怕自己提出不同观点后受到压迫,而选择了顺从大多数人的意见。第二层则出现在第一次表决后,只有戴维斯认为不应当如此草率地下定论。这时,其他陪审员就开始以各种方式向他施加压力。这个时刻,陪审团这个组织达成一致诉求的需要足够强大,谨慎的思考和合理的判断就可能丧失。

一般来说,群体思维对于组织决策会起到一些消极作用。首先,组织成员在群体思维的影响下,表面上可以达成一种共识,若这种共识不是在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看似很快作出了决策,但因为缺乏理性的判断,很容易出现错误。其次,在群体思维的作用下,组织成员只讨论简单明了、赞成票居多的解决方案,以便迅速达成一致。如在影片刚开始的时候陪审员们只讨论男孩杀害父亲成立的理由,却没有人对那些理由的合理性进行质疑,陪审员们下意识地赞同简单明了、更多人同意的解决方案,而忽略了所作出的决策是否存在纰漏,因为当时迅速作出决策的重要性,超过了作出正确决策的重要性,大家都急着回家。最后,群体思维会导致一些成员压迫不同意见,甚至有的成员因为担心被群体排斥而不愿意提出自己的见解。

影片中第一次投票表决出现11∶1的情况和第二次投票表决出现10∶2的情况时,就有一些陪审员对提出异议的陪审员进行抱怨、谩骂,甚至由此引发了肢体上的冲突。这就使得另一些原本想要表达自己想法的成员,由于担心受到群体的压迫和排斥,从而顺从群体中多数人的意见。

群体思维虽然有利于组织成员迅速达成一致的意见,作出决策,但若决策没有经过每个人认真思考而提出,就很容易出现错误,何况这是判定一个年仅18岁的少年是否犯有一级谋杀罪。所以,要意识到群体思维背后可能孕育着更大的危险。

二、个人在组织压力下如何说服他人

戴维斯作为个人,在组织内面对着强大的群体压力。首先,第一次表决的11∶1结果本身就构成一种强大的无形压力;其他的情形则对他形成有形压力:一些陪审员因为天气炎热希望早点儿结束会议,一些陪审员则出于个人的逻辑推理和生活经历,立场十分坚定难以动摇。戴维斯在这样的群体压力下,一步一步说服了各位陪审员,最后整个陪审团作出了宣布男孩无罪的理性决策。当然,法庭上证人的证词本身有漏洞,是判定男孩是否有罪的论证前提;戴维斯不是无理取闹,而是有理有据,给出的理由都符合陪审团审判案件的“合理怀疑”原则。在这个说服的过程中,戴维斯个人的坚持与说服技巧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说服他人的经验值得汲取。

(一)态度坚定,拥有说服他人的勇气。戴维斯一开始就立场清晰而坚定,面对以3号陪审员为代表的“强硬派”的嘲笑、讽刺、恼火和批评指责,他不卑不亢,不会由于他人的要挟而动摇自己的立场。

(二)高超的话题控制能力和语用推理艺术。组织中的传播,仍然是一种人际传播,但面临组织的目的性压力,特别在个人意见面对群体意见之时,个人表现的沟通技巧极为重要。影片中有一个细节:其他陪审员得知戴维斯投了反对票后纷纷质问他,戴维斯从不说男孩not guilty(无罪),只是说It’s possible(可能无罪)。这样的说法既符合陪审团审判的“合理怀疑”原则,也避免了与其他陪审员的直接冲突,便于他随后展开的推理论证。在推翻证人的证言阶段,戴维斯多次向其他陪审员提问,通过他们的回答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的方式更加具有说服力。整个论证过程中,戴维斯运用生活常识、生活体验、法律常识、科学计算、心理预设和现场实验等各种方式进行推理,最终达到了说服群体的目的。

(三)从群体中的薄弱环节突破,寻求他人支持。在组织传播中,说服其他人时,第一个站出来支持他的人颇为关键,这标志着从无人追随到有人支持的质变。所以,从组织中的薄弱环节(人)突破,寻求他人的支持,也是个人说服群体多数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其他11位陪审员中,最先改变观点支持戴维斯的是9号陪审员麦克卡德。这是一位老者,他在第一轮的投票中举手就十分犹豫,可见他的立场并不坚定。戴维斯的第一轮陈述之后,9号陪审员就改变了观点,一方面是戴维斯论述的有力,另一方面也是他自己突破群体思维、听从自己的理性表现。在后来的情节发展中,9号陪审员提出的质疑总能被人接受,从而证明了2号证人的证词并不真实。第一个支持戴维斯的陪审员,在说服群体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实,最早提出异议的戴维斯本人,起初也没有理清为男孩洗脱冤屈的思路,他只是提出了一种会冤枉被告的可能性。这里除了人际传播、组织内传播外,还伴随着每个人的自身传播,每一位陪审员内心都存在思想斗争,反复地思考着自己的立场,自己跟自己进行着思想斗争,直到最后才知道自己到底应该怎样行使自己陪审员的职责。

群体中少数人有可能对多数人产生影响,克服群体压力。不过这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这个或这些持少数意见的人不怕被孤立或被排斥,立场清晰而坚定,有勇气说出自己的想法,具有抗拒其他成员嘲笑、讽刺、生气、恼火、批评的心理素质;二是组织本身的决策程序允许少数人说出自己的想法。下面我们讨论后一点。

三、组织结构对于正确决策的影响

陪审团审判是世界上两大法系中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罗马法系)特有的审判方式。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所有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本片中的陪审团是美国法律中规定的12人“小陪审团”,通常决定被刑事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决定其量刑的陪审团。12位陪审员必须意见一致,才可以作出有效判决。这12位陪审员中只有讨论的组织者,而没有决策的决定者。陪审团要依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作出有罪判决,所以“合理怀疑”往往成为改变犯罪嫌疑人命运的关键。

戴维斯能够在陪审团这一临时组织中说服其他人并获得成功,除了他个人的才能外,一定程度上仰仗陪审团这个组织的结构和运行方式。首先,陪审团中12位陪审员地位平等,允许内部自由沟通的组织才存有理性讨论的可能。其次,陪审团判决的判断,并不依赖于某个人的专断,而是不同政治道德价值取向的人只在法律层面思考,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和讨论之后得出的一种“最不坏”的选择。这种共同作出决策的组织,要求每个人以负责任的态度思考和投票。再次,陪审团虽然有权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但每个人都有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每个人在未来都有可能被他人决定命运,所以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其实关乎组织内每个人的利益,这种换位的社会思维方式保证了组织的理性讨论和决策。最后,陪审团遵循“合理怀疑”的原则,这一决策原则也是保障组织决策正确的重要因素。

关于陪审团这一组织的结构特色,一位博主这样写道:“基于程序的正义和理性,所以我们看到,起初只有一个人认为被告无罪时,并不是大家就此作出决定,而是倾听这场争论弱势一方的论点。而到了后来形势逆转,只有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认为被告有罪时,大家仍然倾听他们的声音,哪怕有些反驳歇斯底里。而这个过程中严守着程序公正,每当有人提出要投票时,主持人都组织着投票,没有因为观点对立双方的悬殊就省去一些‘麻烦’的步骤。本片告诉我们,民主有时也会有些混乱,但是总体是有序的、有风度的活动。片中我们看到各色人的举动,他们争论不休,甚至几乎拳脚相向,但是总体上总会有人维持,让整个过程在理性中进行。片中的人物背景相差很大,他们能够走到一起来讨论一个素昧平生的人的生死,这也体现着民主的包容性,让不同背景的人都能参与。”[2]

正如11号陪审员在影片中所说:“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拥有伟大的民主。我们被认可和信任为真正无辜的人洗脱嫌疑。我们拥有权力,这是我们强大的原因。”陪审团民主的运行机制使得戴维斯说服群体成为可能。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组织的正确决策至关重要。

还要补充一点,即这里设想的组织即陪审团,毕竟比较纯粹,至少每位陪审员在评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不牵涉个人利益,所以可以单纯在自己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判断是非。而在实际生活中,会有更多的利益涉及需要判断的事物,那时组织内的决策会面临更为复杂的利益、心理背景。

《12怒汉》是一部经典的法律电影,其意义在于整个辩论过程。通过12位陪审员之间的辩论,关于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等级与尊严、意见与理解、真相与怀疑、理性与情绪、激情与冷静、坚持与盲从、法律与良心、大胆假设和小心求证等命题,都得到了展现,思想火花四溅,直指人心。从组织传播的角度进行解读,同样可以感受到这部电影蕴含的理性、智慧的光芒。

(陈力丹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刘慕葛、郭佳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实验班学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00.

[2]思考的猫.民主制度简明教程[EB/OL].行文做了语言纠错,http://movie.douban.com/review/137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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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慧(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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