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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审判的副作用不容小觑

乔新生

2014年07月28日15:01    来源:青年记者    手机看新闻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频频曝光公众人物卖淫嫖娼的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或许在一些媒体人看来,这样做既可以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又可以教育群众,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殊不知,这种报道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人格尊严,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司法机关没有作出最终的决定或者判决,那么,应当严格依法认定行为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原则,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无罪推定的原则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要尊重每一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就是要求媒体不得进行“新闻审判”,以公开报道的方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部分媒体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公众人物的卖淫嫖娼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因而应当遭到整个社会的谴责。这是一种典型的逻辑误区。公众人物的卖淫嫖娼行为是否成立,需要司法机关加以认定。即使公众人物公开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媒体也不能公开报道,原因非常简单,公众人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由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加以认定,媒体无权在法律规定的责任外,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媒体公开曝光公众人物的卖淫嫖娼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媒体审判”,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众人物施加特殊的处罚。

假如是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家属披露的案情,那么,有可能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有可能带有主观情绪性。因此,媒体采用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提供的有关材料时,一定要仔细鉴别,万万不可听风就是雨,被当事人当枪使。如果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那么,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属于权威的信息来源,新闻媒体可以公布有关案情。但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应当对当事人实行无罪推定,因此,即使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媒体采用的时候也应当仔细斟酌并且留有余地,不能把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当作是铁板钉钉的案件,更不能把公安机关起诉的罪名当作是犯罪嫌疑人最后判决的罪名。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披露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的私生活情况,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应当仔细核实,万万不可抱着猎奇的心理,把腐败案件变成花边新闻。必须指出的是,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事实与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的时候,应当特别说明这是公诉机关披露的案情,并且提醒读者或者观众注意法院的最终判决,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普及法律知识,维护媒体的公信力。

部分学者认为,一些媒体特别是权威媒体将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当事人拉到电视镜头前,让他们主动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表示忏悔,这样做既可以减少公众的疑虑,减轻司法机关打击报复的嫌疑,同时又给了犯罪嫌疑人立功的机会,对于犯罪嫌疑人十分有利。

笔者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做法并不能真正体现程序正义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司法机关公开表示悔罪,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宽恕;只有在得到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公开表示忏悔,才能体现他们的真实意愿。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在法定的场合、面对法定机关表达自己的意愿,媒体既不是法定机关,也无法证明充分告知了当事人基本的法律权利,因此,媒体公开曝光的有关事实并不能作为法律上所认可的证据。媒体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痛哭流涕的画面公之于众,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而且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的基本权利,使他们承受着不必要的压力。

让违法犯罪嫌疑人面对摄像镜头公开认罪的做法,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这种行为践踏法律的尊严,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新闻传播的基本法律,规范媒体报道的行为,使媒体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抓手,而不是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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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慧(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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