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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条”:让权利与义务对等起来

张涛甫

2014年08月11日13:43    来源:文汇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微信十条”:让权利与义务对等起来

  核心观点

  事实上,新规对互联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网络管理意味着依法管理;其次,要按照互联网传播规律进行管理;此外,还得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保障时政类新闻信息的供给,避免留下信息黑洞,让谣言有可乘之机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尤其是对微信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也被称为“微信十条”)。这种依法管理和规范,既是约束,也属保障,因此是一种双向规约。若单向解读,即会造成对这一“新规”的片面理解。

  舆论的“流动性过剩”风险

  如同经济领域存在“流动性过剩”的风险,当下的舆论似乎也存在此类现象。舆论的“流动性过剩”是指:在一定社会语境下,舆论表达过度活跃,无论从广度、强度,还是从频度、社会影响度上来观察,都存在“过热”现象,由此带来的社会风险压力日益严峻,甚至可能会造成舆论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堤”与“溃坝”。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面临的舆论“流动性过剩”,很大程度上是由“野蛮增长”的新媒体技术引致的。一方面,新媒介技术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民意表达,推动了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和舆论生态对现有的政治管理体制带来强烈冲击。新媒体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我国政府的新媒体管理机制面临着不断的挑战。

  有研究者说,蓬勃生长的互联网是今天中国面临的一个“最大变量”。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微信月活跃用户高达3.96亿。仅腾讯公众账号就已有580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中国引发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新传播革命,它改写了中国既有的舆论表达格局。新媒体与生俱来的技术活性,特别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微”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加剧了信息与舆论的管理难度。而且,似乎越是负面消息,越具有“刺激性”,也在相当程度上催化了谣言的“病毒式”传播。笔者认为,新媒体带来的舆论“流动性过剩”问题,既是新问题,也是老问题。这与中国互联网此前“先发展,后管理”的规制路径有关,也与新媒体技术释放的巨大技术活性不无关联。这次国信办出台新规,意在防止舆论的“流动性过剩”失控,对偏至的表达行为予以规范。

  互联网规范管理的“升级版”

  互联网不是一块“飞地”。虚拟空间的信息流通和舆论表达,关乎公共福祉,故而不能放任自流。互联网空间若被污染得乱七八糟,信息噪音成为公害,对公众、企业乃至国家,均没什么好处。这个道理应是常识级别的,不难理解。也有人会认为:互联网空间就应该是自由的领地,网上行为应该与网下行为不同。这种把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割裂开来的片面理解,实际上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误解。网络是现实的延伸,网上行为也是现实世界中人的行为,它不可能与现实绝缘,因此,网络空间的表达行为应当受到规范性的约束,网络虚拟空间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新规的核心内容是对微信公共账号从事时政类新闻资讯发布与传播行为的规范。其实,对互联网时政类新闻资讯的管理,在此前的互联网立法中一直都是重中之重。只不过,媒介新技术升级,时政类新闻信息表达空间发生了阵地转移。随着信息发布与传播进入由微博、微信唱主角的“微”时代,时政类新闻信息的发布与传播端口前移,大面积转移到微博、微信上了。特别是微信的快速崛起,为时政类新闻信息提供了新的舞台。近年来,微信公共账号的表现尤为活跃,对中国舆论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带来的问题也甚为突出。一些不实时政类信息搅动公众视听,影响舆论走向,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如果不予以规范,会严重干扰网络空间的秩序。这次“微信十条”新规,管理重点仍是时政类新闻信息。出于时政类新闻信息安全性、真实性考虑,新规一是强调了微信信息服务的资质,设置权限门槛,强化身份管理,实行时政类新闻信息“专营”;二是加强内容管理,尤其是对时政类新闻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做了明确严格的规约。我们认为,这次新规实际上是此前互联网政策法规的升级、延伸,是中国互联网规范管理的“升级版”,与此前的政策法规存在连续性。即是说,我们可以将新规理解为针对微信带来的新问题所打的政策“补丁”。

  让真实信息将谣言堵在出口处

  微信新规的出台与实行,目的是让即时通信语境下的信息表达与传播行为规范起来,同时让权利与义务对等起来。该规定一方面要保障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信息服务使用者的权利,同时强化了二者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公民而言,“微信十条”的出炉并不是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一种保障。新规让公民知晓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明白在使用微信时哪些是得到保护的,哪些是要受限、禁止的,从而在微信平台上理性表达与传播。

  对于信息服务提供者而言,应担负起与其所享权利对等的责任与义务。首先,信息提供者必须保护好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保障信息的安全与稳定。其次,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特别是时政类新闻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对此,信息提供者必须谨言慎行,不能放松对虚假、有害信息的鉴别、过滤以及监管。这次新规的出台,对信息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信息管理者而言,管理并不是意味着操纵了互联网监管的生杀大权,对监管对象任意裁断。事实上,新规对互联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网络管理意味着依法管理;其次,要按照互联网传播规律进行管理;此外,还得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保障时政类新闻信息的供给,避免留下信息黑洞,让谣言有可乘之机。互联网上之所以出现屡禁不绝的“谣言接力”,很大程度上与核心信息供给不足有关。粉碎谣言的最佳方式,就是让真实信息将谣言堵在起飞的出口处。值得期待的是,今年下半年国家网信办准备加大政务微信发展的力度。这是一个利好消息。若能以此为契机,加强时政类新闻信息的供给,将有利于缓解公众的公共信息饥渴,有效改善时政类信息的供求失衡,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新闻系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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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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