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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引关注 网店售假货网站应否担责

曾妍 洪克非

2014年08月29日07:5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网店售假货,网站应否担责?

  当下网购盛行,网络店铺标榜的“正品保证”是否一定就是正品呢?不一定,有些很有可能是假冒的。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商标纠纷案件,侵权者被判赔,但淘宝网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妮丝”)是第5639721号“莱特妮丝”、第5978151号“lightness” 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2012年,莱特妮丝发现淘宝网上有名为“玛丽亚美体会所”的卖家经营的“莱特妮丝美体内衣”网店在销售假冒其商标的内衣,遂向淘宝网投诉。淘宝网经审查后删除了该产品链接。此后,“莱特妮丝”在刘倩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到相关产品,遂向法院起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莱特妮丝公司是涉案两枚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淘宝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淘宝店铺经营者进行了严格的事前审查,以及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产品链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最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莱特妮丝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不服的“莱特妮丝”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18日,湖南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刘倩销售的产品并非莱特妮丝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刘倩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开支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湖南高院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提供平台,不参与销售,不存在直接的侵权行为,对于网络信息发布,只应在其能力和范围内承担合理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淘宝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即对涉案侵权产品的信息链接予以了删除,因此淘宝公司的行为不存在共同侵权。

  此案因涉及时下流行的电商购物,引起了当地司法界人士关注。长沙某工商人士告知记者,他们曾接到过类似投诉,但监管非常难。因为很多网站都不在消费者居住地,而网上商家地址更在其他省市地区,要办理一起维权案件,不仅成本高,而且很难找到当事方。他们认为,作为办理“网上市场”的网售平台,理应承担更多的审查责任和监管义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陈小珍表示,网上商家难找,法官深有体会。该案中,刘倩身份证上的地址非居住地,法院通过淘宝网上地址寄送开庭资料,结果被退回,只好公告送达。为了保证当事人权益,陈小珍还通过“阿里旺旺”与店家联系,可仍未成功。

  陈小珍认为,像淘宝网等知名网售平台多开办有类似“天猫网上商城”等品牌店,通常宣传是保证正品,网站对这一市场的商户采取直接盈利的方式,其监管也更加严格,而对其他店铺的审查和监管则相对宽松。这两类商业模式不同,如果商品出现问题,其承担责任自然不同。

  她说,对于这类侵权事件,多依据各国法律都支持的“避风港”原则——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采取删除等措施即为合法,但如果发现确实存在网站“帮助侵权”的证据,法院可以判定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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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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