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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我国网络谣言防控机制研究

胡秀娟

2014年09月16日15:53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摘要]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发布的门槛降低、传播便捷性,网络谣言也不断增多。对于如何让治理网络谣言,不同的派别有不一样的治理主张,无论是严治派、自由派、善治派,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网络空间,减少谣言的传播和危害。文章试图从这三个派别出发,研究最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网络谣言防控机制。

[关键词] 数据新闻 陷阱 可视化 图表

谣言是一种特殊的舆论现象,陈力丹教授在他的《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提出“谣言是舆论的畸变形态”。在当前中国社会,网络谣言日益泛滥,网络舆情复杂多变,很多舆情的演变和恶化都是从谣言的传播开始的,甚至是直接表现为谣言的传播。

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其本质并未脱离谣言。因此,界定网络谣言也是在传统谣言的定义基础之上的。谣言研究的两位奠基人、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曼认为谣言“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 纳普则认为“谣言是一种旨在使人相信的宣言,它与当前时事有关,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为流传” ,彼得斯和吉斯特曾定义谣言为“一种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

这些定义都认为谣言并非虚假信息,只是真假不明,但可真可假,这与当前年我国一度以假消息来定位谣言有所不同。著名学者卡普费雷也认为,以“未经证实的”,尤其是“虚假的”信息作为标准来定义谣言,是意识形态上的定义,反映了反对谣言的偏见以及劝人为善的意愿。 在此基础上,卡普费雷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他认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在对谣言的界定基础之上,我们可以界定网络谣言即“以互联网为平台来制造和传播,未经权威证实或证伪、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信息。”

一、网络谣言防控研究现状

如何治理网络谣言是当前我国学界以及业界的研究重点。网络谣言的泛滥和危害已经成为一个全民共识,而对于如何治理却未能找到一个各方认同的办法。历来,古今中外对于谣言的治理主要存在三种流派:

(一)严治派:主张对网络谣言严加管制

在我国古代,封建专制时期对谣言普遍采用的是严加打击的做法。统治者防控谣言首选手段就是刑罚,历代如此。古代的统治者害怕谣言,千方百计要制止谣言,《国语?周语上》载周厉王时期,施行暴政,以至于民间不满日增,对于厉王议论纷纷。对此,周厉王采取了严厉的控制言论的措施,派人到民间刺探言论,发现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就假托神灵发现而加以严厉惩罚,导致社会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

在国外,有些国家实行的也是严格控制的措施。新加坡治理谣言便是“四个严格一个加强”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严格立法,避免互联网成为滋生谣言的温床;二是严格审查,防范网络谣言的兴起与传播;三是严格执法,打击恶意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行为;四是加强引导,及时公布真相以正视听。

严治之道能够起到速效的办法,让谣言看上没有了,但是却未能根治,因为谣言原本就是在暗道中蔓延,也即严治只能是对可以看见的传播渠道进行管理,而对政策法规无法涉及的地方,则失去其效应。

(二)自由派:放任自由,相信真相本身的力量

自由派的思想也许要追溯到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弥尔顿认为真理具有巨大的力量,以战胜错误和偏见。这种力量的取得依赖于真理与上帝之间的联系。因为上帝和真理是同一的。谁都知道,除开全能的主以外就要数真理最强了,他根本不需要策略、计谋或许可制来取得胜利,这些都是错误本身用来防卫自己、对抗真理的花招。

“观点的公开市场”与“错误的自我修正”可以概括为弥尔顿的真理论。弥尔顿盛赞不同的意见对于真理的意义,只有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交锋,真理的形态才能不断获得更新,真理的内容才能不断得到完善真理才能具有战胜其它意见而存在下来的无可比拟的力量。

弥尔顿的观点与我国古代孔子等人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孔子认为:“过言不再,流言不极。”在当前,也有少数学者延续了弥尔顿和孔子的自由思想,认为在谣言的管理中也应该相信真相的自我校正的能力,无需太多的人为干预。

(三)善治派:有所为、有所不为

所谓善治,也即对谣言治理要适度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像严治派一样在法律和规范上过于严格,也不宜像自由派那样放任发展。

持这一观点的以美国的卡斯·R·桑斯坦为代表。他认为自由社会需要给予人们自由表达意见的空间,也应该让我们提高对言论自由潜在危险的警惕,第一,我们必须得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寒蝉效应 是很好的一件事,有助于减少具有破坏性和伤害性的谬误。诚然,从长远来看,很多谬误有助于促进真理的产生。但是一些虚假的谣言不仅是有害的,而且对于那些寻求真理的人也毫无意义。第二,在社会影响和偏颇吸收使得谣言得以传播并被保存下来的时候,思想市场就失灵了。一个没有规范和法律所产生的社会将是不堪入目的。我们的社会需要的不是“寒蝉”缺席,而是将寒蝉效应维持在一个最佳程度。

而如何实现这个最佳程度便是“善治”。善治的最终目的就是在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将网络谣言数量减少、危害减小。

二、为何要善治,“有所为有所不为”?

网络谣言的出现对网络环境和现实社会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如何消解网络谣言及其负面影响呢?严厉的打击带来的也许是“寒蝉效应”,不能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规范;而允许谣言在“自由市场”畅行的做法也许会带来言论自由的滥用。因此,对网络谣言的防控应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进行适度管理。

“有所为”对于目前深受网络谣言困扰的我们,理解起来并不难,一些谣言深入到我们的生活,对社会秩序、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必须要加以管理,消解负面影响。那么“有所不为”的原因则是多样而复杂的。

(一)部分网络谣言于社会或者个人影响甚微

传统谣言大多为与社会动乱、天灾人祸等社会大环境下的不稳定因素相关的言论,而网络谣言则类型繁多,既有由社会动乱、天灾人祸衍生的谣言,也有仅仅与个人恩怨情仇相关,却引发全民关注的谣言。

有一类谣言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即生活常识类、历史知识类,这些虽然会误导人们的认知,但是不会给人们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如新浪博客上网友“历史大杂烩”发布的信息“我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双休日的?1994年前后,中美入世谈判最艰难的时刻,美方突然向中方提出:在全世界都实行双休日的今天,中国必须尊重人权,也给中国人双休日,并把这一项作为入世条件之一。”这条信息已经被千龙网和新浪微博证实是不实信息。但是,从总体上说,这样的不实信息不会对个人名誉或者社会秩序产生太大的影响,无需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治理的高度,新浪微博的网友举报并导致其被扣除信用积分5分,账号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这一处理便是善治的体现,既不小事化大,也不一律严治,是为“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网络谣言并非百害而无一利

网络谣言作为我国社会舆论的“反射镜”,它的存在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和社会功能。

1.在民众层面, 首先网络谣言有助于其情绪疏导和认知

谣言可以有助于人们对焦虑情绪的缓解。个体的情绪,源自个体面对风险时的心理焦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咀嚼口香糖有助于释放紧张情绪,而谣言就相当于一种“精神口香糖”,被人们反复传播。 人们在这种无意识的“咀嚼”口香糖的过程中,获得一种参与的满足与知晓的安全感(哪怕这种知晓最终证实的是错误的信息)。比如,在2011年日本地震之后引发的社会抢盐风波,在个体的心理上看来,不论抢盐行动正确与否,“盐荒”是否存在,加入抢盐行动有助于他们心理上产生安全感。

除了安抚情绪,谣言更重要的作用表现在认知层面。通过对谣言的“集体交易”,社会问题得到充分地发酵与讨论,最终形成了社会认知。正如涩谷保所言,谣言是通过“一群人的智慧的汇总,以求对事件得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这种认知可以提醒人们需注意的风险,激活人们的认知欲望,辅助人们的因果归因。

2.在政府层面,网络谣言是社会舆论的“反射镜”

首先,网络谣言有助于政府把握社会舆论动向。重新审视谣言的“社会反射镜”的特征,网络谣言虽然是虚假的信息,但是其中也不乏包括真实的元素,网络谣言所反映出来的社会舆论倾向总是能够给政府一些提示的,能够从近期的网络谣言中探析民众心理情绪的走向,正如,人们对“城管打人”“城管暴力执法”的谣言乐此不倦,这并不是由于不同制谣者的机缘巧合,而是反映了社会民众在这一时期对于城管执法的不满心态。网络谣言的这种功能,才是政府应该看到并把握的。

其次,谣言可以变相地舆论监督,对执政者进行约束。政府官员经常被网络谣言“中伤’或“误伤’,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乱象之一,这从另一侧面表明,民众试图通过谣言来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因此,政府部门应该以更加理性和开放的心态,把网络谣言作为舆情放大镜以了解民情,作出顺乎民意的决策。

四、如何善治而“为”?

网络谣言的防控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何适度而“为”不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慎思慎行,也需要媒体和民众的相互协调,才能达到社会的规范而不至于引起“寒蝉效应”。

(一)外部防控

1.法律约束

网络世界并不是自家的后花园,要想网络健康有序的运行,就必须在网络中遵循现实法则。网络谣言的治理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充分履行其功能和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社会、媒体和公众提供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2.行政管理

政府行政部门在网络谣言的管理中应该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政府信息和舆情监测部门要做好舆情监测工作,第一时间对谣言内容进行调查、纠偏,依法处理网络谣言的传播行为;同时还要做到及时准确的发布权威信息,使谣言止于公开。更重要的是,政府行政部门在执政过程中要重塑自身的公信力,注意疏导社会公众的负面情绪。

其次,政府行政部门还应该对违反了网络谣言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整治。对蓄意传播虚假信息、并对社会秩序或者个人利益产生了重要影响的网民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3.行业监管:

新闻传播行业作为社会信息发布和传播的中枢,在网络谣言传播及消解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因此,新闻传播行业的纯净也是网络谣言无处遁形的必然条件。

新闻传媒行业应该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进行监管,对传统媒体的虚假信息进行更正公示,处以一定的行业性的惩罚。2010年,金庸“被去世”的谣言在网络上疯传,中国新闻周刊的编辑对此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官方微博上发布,不仅没有对网络信息把关,反而成为谣言传播的一份子,最终导致了中国新闻周刊网络新媒体的分管老总刘新宇的辞职,以及编发这条消息的编辑邓丽虹也在单位的开除决定下达前,也主动提出了辞职申请。这一事例说明了传统媒体及其网络平台的谣言传播应该要收到一定的监管和惩治,而如果新闻传媒行业将这种监管日常化,其效果必然更加显著。

同时,新闻传媒行业还应该对网络论坛、微博、博客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管理,对真实性未能验证的信息虽然不删除,但是可以加以特定的标注,减少其他网民相信的可能性。

4.道德感召:

对网民在网络世界应该遵守的规则进行道德上的教育和号召,也是预防和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步骤。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以及个人生活都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其出现会导致财产损失甚至是生命伤亡,加强宣传会让网民意识到,传播谣言并不是“好玩“,而是可能存在的悲剧的导火线。

5.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教育在当前媒介化的社会显得日益重要。网民是互联网的直接使用实体,也是消解网络谣言的群众基础。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民众更加了解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介传播的特性和传播规律,从而对谣言的传播有一定预知能力,能够做到不盲目跟风。在当前媒体异常发达,传播技术和能力至关重要的情况下,新闻社会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二)内部防控

1.行业自律

媒体作为社会的监督者、眺望着,客观报道和传播新闻事实,是它的重要责任之一。在网络时代,信息纷繁复杂,大众传播媒体就更应该要承担起客观报道的职责。但是,在自媒体时代,怎样做到客观真实,不跟风,不盲从是对大众媒体的一大挑战。

自从2009年微博元年之后,我国开始进入自媒体时代,普通的网民也有了发声的平台。这种情况下,普通的网民也可能成为新闻信息的发布者,甚至是比新闻记者更加迅速的第一发布者。2011年在“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中,23日20:55,网民“Smm_苗”最先发出动车出事的微博信息:“救护车好多好多,动车真的出事故了。”再一次验证了“全民记者”的情况下,大众媒体的记者反而需要从网络上寻找相关的新闻线索来进行报道。媒体转向从网络上寻找新闻线索的信号是记者转变工作思路的体现,但是却也是大众媒体容易跟风、盲从的危险信号。

同时,媒体应该设立相应的辟谣平台,不论是网络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可以开辟辟谣专栏,做到有针对性地破除谣言。媒体携手破除网络谣言,对媒体来说,不仅是另一种新闻报道的形式,即对不实谣言的报道,同时也是媒体主动充当网络谣言把关人的表现。目前我国有一些媒体已经设立了类似的栏目。搜狐网推出的搜狐评论“谣言终结者”、新浪微博的辟谣专区以及千龙网推出的北京地区网络联合辟谣平台。这些栏目的开辟很好地结合网络上的出现的谣言进行调查取证,最后公布真相,对净化网络空气带来积极的影响。

2.网民自律

网络传播不仅需要他律,也需要网民的自律。作为网民,应该要自我约束,尽量做到不进行网络谣言的制造和发布,合理利用网络,文明上网;网民是互联网的直接使用实体,也是消解网络谣言的群众基础,因此,网民的自律是网络谣言失去传播市场的前提。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公众的辨别能力成反比,网络谣言的传播往往与网民缺少对谣言的理性判断密切相关。因此,网民加强自律的除了纯粹的自我约束之外,还应该要主动加强自身的知识积累,从而令常识性的谣言无所遁形。(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 Allport G.W., Postman L.,《An Analysis of Rumor》,Public opinion Quarterly,10,hiver 1946-1947,P.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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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terson W., Gist N.,《Rumor and Public Opinion》,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57,1951,p.159-167.

[4] (法)卡普费雷:《谣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5] (法)卡普费雷:《谣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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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rasad,J.(1950).A comparative study of rumors and reports in earthquakers.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ology, 41,129-144

[9]人民日报:《新加坡铁腕管控网络谣言 三个严格一个加强》,2012年4月27日,

http://www.taiwan.cn/xwzx/MediaNews/201204/t20120427_2497524_1.htm.

[10]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局,1958,46-47页.

[11] Milton, John. Milton's Areopagitica: 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Longmans, Green and Company, 1873.

[12] [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杨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121-122页。

[13]周裕琼:《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谣言研究》,商务出版社,2012年6月第1次版,第59页。

[14] Shibutini T., Improvised News: A Sociological Study of Rumor, Indianapolis, Bobbs Merrill,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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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惠丹(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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