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盒子仿佛一个潘多拉魔盒,里面关着现代信息媒介科技与市场共同孕育的“妖魔”。魔盒被打开之后,放出来的“妖魔”野蛮生长,短短两三年,就悄然从客厅抄了传统电视的后路。今年6月中旬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连降多道“驱魔符咒”——针对互联网电视牌照商下发了要求立即关闭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违规视频软件下载通道的函;取消集成平台里直接提供的电视台节目直播回看功能;约谈互联网电视7家牌照管理方;不允许视频网站在盒子上有专门的入口……这一系列举措堪称互联网电视终端“降魔篇”。
互联网盒子之类的科技创新产品,在中国为什么就不能是知识经济的“宁馨儿”,却只能以“妖魔”的形态孽生并野蛮生长?这的确是个问题,也从反面证明了“妖魔”存在的合理性及市场逻辑。国内经济的高速增长、海量的信息文化娱乐消费需求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的传媒市场环境,实为最适宜于“妖魔”野蛮生长的温床,这些“妖魔”一旦被放出来就有极强的生命力,最恰当的办法就是给它们戴上法规约束的“符咒”。
互联网盒子之所以会为患为祸,不只是因它动了传统电视的奶酪,更为严重的是,它试图从接收终端的灰色地带绕开监管,逃避社会责任,搅乱甚至可能颠覆电视传媒市场秩序及利益格局。电视是党和国家重点掌控的主流媒体,是覆盖面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大众媒体,互联网盒子不加控制,会对电视构成威胁。因此,广电总局作为“驱魔人”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且有比较充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早在2009年8月,广电总局就下发通知,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011年10月,广电总局发布了《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181号文),更细化了牌照制度和内容管控,规定盒子这类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连接广电总局颁发牌照的7家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除此之外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盒子里预装浏览器软件自然也不被允许。2012年,广电总局还曾叫停小米盒子。然而,这两年盒子逆势疯长,似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此番“史上最强驱魔行动”无疑对传统电视、牌照方最为有利,不仅能帮电视台从网络媒体手中夺回一些广告份额,还逼迫互联网电视终端生产商和网络内容生产商向牌照方让渡一块红利。但有几个重要的表征应引起注意:一是广电总局的函等文件并无太多新意,主要是重申和落实“181号文”精神;二是广电总局并没有禁止盒子和智能电视的生产销售,据说乐视的电视和盒子销售现在仍然供不应求;三是广电总局将网络内容控制审查权下移交给牌照方,并与其经济收益挂钩,其实是因执法主体缺位而采取的一种委托式执法行为,牌照方与互联网电视终端生产商、互联网企业在股权、业务、利益等方面存在深度关联交集,故很难保证执法效果不打折扣,各种专项整治的选择性执法、严打式执法更是暴露出因其监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而显出的短板。这也是传统电视监管中整治“小耳朵”、境外非法电视信号接收等专项行动年年搞却又不太奏效的根本原因。
广电高层也非常清楚,众多厂商对低毛利的盒子市场趋之若鹜只是一块敲门砖,后数码时代功能电视的没落与智能电视的普及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眼下只能帮传统电视守住客厅,并让盒子和智能电视的发展减减速,至于未来的政策也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