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不斷建立健全輿論監督體制,並取得了相應的成就。新聞媒體作為輿論監督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尤其是對同級黨委會的監督形同虛設。本文立足於新聞媒體在批評黨委部門和黨委成員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依據,並結合新時期以來出現的黨報批評同級黨委后所取得的積極成效,認為新聞媒體對黨委會進行監督是其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並對在監督批評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政策性顧慮進行了新的解讀,認為新聞媒體對黨委會進行有理、有力的監督,是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實現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徑。
【關鍵詞】新聞媒體﹔批評與自我批評﹔輿論監督
2013年9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參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專題民主生活會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批評和自我批評是解決黨內矛盾的有力武器。大膽使用、經常使用這個武器,是對自己、對同志、對班子、對黨高度負責的表現。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需要勇氣和黨性,不能把我們防身治病的武器給丟掉了。”[1]在黨委會內部成員之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活動,是我黨進一步踐行政治民主化,建立健全輿論監督體制的重要表現。河北等省委常委將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具體過程公之於眾,各級報紙、電視以及網絡等多方媒體紛紛給予關注,使得整個民主生活會透明化,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
在上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過程中,新聞媒體在客觀上充當了黨委會監督員的角色。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就提出“要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十八大又提出了“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建立健全輿論監督機制”的要求,可見我國輿論監督的態勢逐漸向著積極健康的方向發展,然而由於新聞輿論監督的對象和觸及的問題,往往極其敏感、復雜,所以這項工作在實踐中經常會面臨各種困難,這些困難的來源是多方面的,這些都需要在民主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中不斷加以解決。然而如何真正實現利用新聞媒體這一武器對黨委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批評,是包括黨報在內的所有新聞媒體都應該思考的問題。完善輿論監督機制,形成輿論監督新格局,是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首先應該明確新聞媒體代表人民群眾對黨委會進行監督、對黨委部門及其成員進行批評的重要意義。電視台,並與台領導和《焦點訪談》節目的編輯、記者進行座談。朱?基指出:“輿論監督非常重要,它對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說完之后,他指了指自己說:“也包括批評我!”[3]溫家寶在任國務院總理期間曾多次提出,沒有條件,也要創造條件讓人民群眾批評和監督政府。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報》創刊60周年之際,胡錦濤考察人民日報社並發表重要講話:“對於批評報道和監督,我黨的一貫態度是,在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前提下,有選擇地、適當地開展批評報道,實行新聞輿論監督,對於弘揚正氣、抨擊社會時弊具有其他報道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新聞媒體對黨委會展開批評的作用與意義
(一)有利於全方位地對黨委部門及其成員進行監督。新聞媒體作為黨外監督的重要手段,在傳播和引導社會輿論時,擁有以下三個優勢:首先,由於新聞媒體是面向廣大群眾的,新聞批評是面向社會的公開批評,它具有相當的尖銳性。黨委成員某一方面的缺點或錯誤,黨委部門在某個問題上的失誤或不足,一經公開報道或評論,立即變成社會性的輿論和監督,其影響之大,遠非黨委會內部批評所能比擬。其次,新聞媒體對黨委會及其成員的批評,公之於全社會,具有廣泛性。新聞批評使得原來在黨委會內部的問題變為全社會都關注的新聞,因而這種批評具有廣泛性。再次,不同級別的新聞媒體,有不同程度的權威性,尤其是黨的機關報,權威性最高。這種批評是黨和政府的某一級組織認可的,它是十分嚴肅的,使人們倍感批評的嚴厲和事情的嚴重。毋庸置疑,新聞媒體是最能夠及時、准確地發現黨委會內部存在的問題,是當之無愧的監督員。
(二)有利於繼續保持和發揚我黨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優良傳統。提倡批評和自我批評之風,自覺接受來自人民群眾的批評,積極進行整改,這是我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中國共產黨歷來重視批評與自我批評,認為它是輿論監督的重要手段。新中國成立后,我黨幾代領導集體在長期從事和領導新聞工作的實踐中繼承了這一思想,鄧小平就曾把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視為辦好報紙的三個重要條件之一,認為“辦好報紙有三個條件:結合實際、聯系群眾、批評與自我批評”[2]。1998年10月7日,朱?基視察中央樣不僅不會影響黨的執政威信,反而能夠在與人民群眾的監督互動中清楚地認識自己工作的不足和缺陷,並不斷進行自我修正,提高執政能力。
二、新聞媒體能夠批評黨委部門和黨委成員個人的政策與法律依據
(一)1950年4月,中共中央頒布了《關於在報紙刊物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指出:“吸引人民群眾在報紙刊物上公開地批評我們工作中的缺點錯誤並教育黨員,特別是在黨的報紙刊物上作關於這些錯誤的自我批評,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中共中央決定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們群眾中,特別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於我們工作中一切錯誤和缺點的批評與自我批評。”[4]
為了保障在報紙刊物上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得以順利而有效地進行,中共中央在這個《決定》中規定若干辦法,望各級黨委與黨報工作者切實地加以執行。《決定》首次確立了我國輿論監督的一些重要原則:一是開展自下而上的新聞批評。這是一種人民群眾對各級政府及其官員的、真正意義上的輿論監督。二是新聞批評由報紙刊物的記者和編輯負獨立責任。這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打開了新聞批評的大門,令廣大人民群眾和報紙刊物的工作人員歡欣鼓舞。《決定》的主要精神是“凡在報紙刊物上公布的批評,都由報紙刊物的記者和編輯負獨立的責任”。《決定》提出“報紙刊物的人員對於自己不能決定真偽批評仍然可以而且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但是隻要報紙刊物確認這種批評在基本上是正確的,即使並未征求或並未征得被批評者的同意,仍然應當負責加以發表”,“任何人不得濫用權力壓制工農通訊員在報紙刊物上的批評,或加以報復”,“讀者來信中的有益的批評,凡報紙刊物能判斷其為真實者,應當加以發表”,“批評在報紙刊物上發表后,如完全屬實,被批評者應即在同一報紙刊物上聲明接受並公布改正錯誤的結果”。
這個《決定》的最重要意義在於讓記者編輯(實際是編輯部)負獨立責任,放棄了過去長時間一直推行的批評報道刊前預審制,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實施的新聞報道的事后追懲制接軌確立了批評報道的事后追懲制,給新聞批評提供了一個輿論空間和有利條件。這個《決定》將新聞批評權下放給報紙刊物,並將新聞批評的權利和獨立的責任統一起來,應該說是有利於推動和促進報紙刊物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頂層設計和制度性安排。表明我黨決意要向報紙刊物和人民群眾打開新聞批評的大門,動員中共全黨和中國大陸人民參與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運動。
(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享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公民通過自己的喉舌表達意見提出批評,是實現憲法所賦予權利的最重要的方式。這是公民進行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依法治國是我國不斷貫徹的國家治理方式,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發展目標。法治國家說到底就是限制官權、尊重人權的國家,即通過憲法和法律確立與保障公民的主體地位和權利。其中,自由權利是公民作為主體存在價值的標志性權利,言論自由又是自由權利的核心。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確認了公民的言論自由,規定了公民享有的監督批評權。這就為利用新聞媒體對黨委部門和黨委成員甚至於黨委會進行批評監督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三)從黨的性質、宗旨來看,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為人民服務是其宗旨,對服務過程中的不當做法或者不到位之處,人民群眾有權提出監督批評意見,目的是確保黨更好地服務於人民。另一方面,從黨章的規定來看,我黨是十分重視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黨,1945年6月中共七大通過的《黨章》明確規定“凡黨員均有下列權利: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同時將“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作為黨員的義務,將“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作為黨員的權利。這些權利義務的規定,表明我黨對於來自黨員以及群眾的批評和監督是給予充分鼓勵和支持的,而且始終保持一種清醒的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姿態,幾十年的實踐表明這有利於克服領導集體精神懈怠問題。
(四)2013年9月由中央帶頭在黨委會內部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是進一步實現黨內民主、擴大輿論監督范圍的重要舉措,為了真正使用好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武器,作為新聞媒體尤其是黨報,應當對黨委部門及成員的不當言行和決策提出批評和質疑,這
(五)2013年9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河北參加民主生活會並發表重要講話指出批評和自我批評是解決黨內矛盾的有力武器。他鼓勵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敢於積極地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黨中央通過批評和自我批評來促進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促進黨內生活的嚴格規范。這些重要論述為全體黨員同志的批評行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給出了具體方法。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個別同志“不願講真話、不敢講真話”的顧慮,為黨委會內部成員之間的相互批評提供了政策性保障。這一講話精神給了新聞媒體尤其是黨委會的機關報——黨報一種啟發:既然是要提出問題,新聞媒體應該作為首要手段和陣地,因為新聞媒體是溝通群眾和黨委會的紐帶,它最了解群眾的所思所想,也最容易發現黨委會的問題和症結所在。
三、新聞媒體在對黨委會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時的政策性顧慮與消解
新聞媒體在進行批評報道時,可能會存在一些政策性的顧慮。這主要是源於1953年在廣西“宜山農民報事件”。該事件主要是由於《宜山農民報》在一篇評論中點名批評了宜山地委。[5]事件發生之后,中宣部作出“黨報不經請示不得批評同級黨委”的《復示》,而幾十年來由此帶來的對批評主體的各種“不得批評”是對這一政策的誤讀。
首先,中宣部的指令僅規定黨報“不經請示不准擅自在報紙上批評黨委會”,這裡說的意思不是不能批評,而是批評需經過請示,請示之后還是可以批評的。其次,中宣部在給廣西省委宣傳部的《復示》中開頭就提及“我們認為廣西省委宣傳部的意見是正確的”,即肯定了廣西省委宣傳部所提到的“同級黨委委員個人,或同級黨委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等是可以在報紙上直接批評的”這一提法。所以這裡僅規定“不經請示不能批評黨委會”而同時又對黨報批評黨委部門及黨委成員個人給予了肯定。事實上黨委會是由黨委成員、部門組成的集合名詞,它本就不應等同於黨委成員、黨委部門,所以黨委會的機關報——黨報應代表黨委會的整體利益,而不應成為黨委成員個人利益、黨委部門部門利益的代言人。中宣部文件在《復示》中肯定廣西省委宣傳部的觀點,其實是賦予了新聞媒體尤其是黨報對同級黨委部門及黨委成員個人監督批評的權利,因此從政策和理論上講,我國的新聞媒體一直就擁有代表人民群眾對黨委部門和個人進行監督批評的話語空間。我們不應該作繭自縛,受對中宣部《復示》誤讀的束縛。[6]
四、總結與思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習近平就《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向全會作了說明。他提醒全黨要抓住機遇,努力在全面深化改革上取得新突破。既然要有新突破,首先就得解放思想。一些思想觀念障礙往往不是來自體制外,而是來自體制內。思想不解放,新聞媒體就很難看清各種利益固化的症結所在,很難找准突破的方向和著力點,很難實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一目標。因此,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的瞭望者,需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氣和胸懷,跳出條條框框限制,克服部門利益掣肘,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真正把輿論監督落到實處。
新聞輿論監督是自下而上的社會輿論監督,擁有權力的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官員理應成為輿論監督的對象。新聞輿論監督發現的問題,最終要靠各級黨委、政府的“權力監督”得以妥善解決,各級黨委、政府是新聞輿論監督的有力支持力量。中央一再提倡“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牢籠”,已表明了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支持立場。監督包含批評與自我批評,借助新聞媒體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是我黨歷來倡導和善於運用的有效手段。我們運用新聞輿論監督對黨委機關中偏激思路、不良言行及時引導糾正,從而促進黨的良性發展。在黨委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中,新聞媒體應該自覺參與其中,不僅要充當黨委政府的喉舌,更要充當群眾的耳目,不斷增強其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注重在新聞事實中體現正確的導向,這樣才有利於化解矛盾,逐漸形成輿論監督和輿論引導的新格局。
(靖鳴為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媒介發展與危機管理研究所所長﹔王勇兵為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碩士生)
參考文獻:
[1]堅持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提高領導班子解決自身問題能力[N].人民日報,2013-09-26(1).
[2]鄧小平文選.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46.
[3]http://www.people.com.cn/BIG5/historic/1007/4950.html.
[4]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中國共產黨新聞工作文件匯編(中)[M].北京:新華出版社,1980:5.
[5]靖鳴.“黨報不得批評同級黨委”指示的來歷——1953年廣西《宜山農民報》批評中共宜山市委事件及其爭論的前前后后[J].新聞與傳播研究,2004(3).
[6]靖鳴,馬丹晨.地方媒體本地負面新聞報道的怪象與消解——以青島媒體報道“11•12”輸油管線爆炸事故為例[J].新聞愛好者,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