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著作權合理范圍使用制度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下,不需向其支付費用的制度。數字網絡技術發展迅速,給合理使用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本文從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入手,分析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傳播者以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沖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國情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網絡環境﹔著作權﹔合理使用﹔利益平衡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指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在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下,不必向其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在保護當事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兼顧和平衡有關利益方(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使用者以及公眾利益)的關系,規范有關利益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做出必要的限制。計算機網絡的迅速發展,改變了傳統媒體傳播方式,改變了人們使用作品的方式,這便使傳統合理使用制度面臨嚴峻的挑戰,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
一、新時期網絡環境沖擊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一)作品的復制與傳播簡單
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作品的傳播和復制變得非常簡單,任何人隨時隨地都可以在網絡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資源,通過簡單的操作計算機即可復制、下載。網絡環境下未經授權無償使用作品的行為不計其數,使用者不必花錢購買作品,將嚴重損害作者的權益。
(二)區分合理使用與侵權復制困難
1.私人復制界限模糊。網絡上存在著大量的私人復制行為,並且具有分散性和隱蔽性,私人復制與商業復制界限模糊。比如下載一部電影觀看時,視頻上方滾動字幕顯示“僅供個人學習研究和交流使用,請於下載后二十四小時內刪除”,或者一些提供下載的網站會挂出“免責聲明”,由此可見“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成為盜版制品的偽裝。
2.暫時復制產生爭議。我國的多數學者認為該種暫時復制不應包括在復制之中,而應當將其視為一種瀏覽行為。 當今世界各國主要有兩種法律模式:一種以歐盟和美國為代表,主張暫時復制屬於著作權法范疇的復制,同時規定某些情形例外,屬於合理使用﹔另一種以日本為代表,主張臨時復制不屬於著作權法范疇的復制,結合作品的種類、作品的利用形態等來判定暫時復制是否侵權。
(三)著作權人自我維權阻礙合理使用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不同於傳統的侵權,作品的使用者通過對網絡技術的利用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面對這樣的情況,著作權人開始尋求保護自身權利的新的途徑和方法,技術措施和網絡契約便是其中的兩種手段。
二、國外關於合理使用制度的處理方式
(一)美國合理使用制度的“四標准”
美國法律給出了判斷對一部作品的使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標准,即“四標准”:一是作品使用的性質和目的﹔二是著作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性質﹔三是被使用作品中的部分與整個作品的比例和內容是否適當﹔四是有關的適用行為對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有無重大不利影響。
(二)國際組織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檢驗法”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第九條第二款即著名的“三步檢驗法”。規定隻要復制不致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復制上述作品是被成員國允許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十六條規定:“1.對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方面規定與其國內立法中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所規定的相同種類的限制或例外。2.不與錄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也不無理地損害表演者或錄音制品制作者合法利益成為對本條約所規定權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於某些特殊情況。”
三、網絡環境下健全合理使用制度的對策建議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作為平衡利益的典型制度之一,著作權的保護涉及到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矛盾與沖突。結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情,學習借鑒古今國外的典型案例,積極跟進網絡技術發展和國際版權立法的新潮流,呼應時代變革。具體如下:
(一)調整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
《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6條規定了一些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情形,與《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相比並沒有多大的變化。因此,為了適應網絡新環境,需要作出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第一,明確“使用”作品的限制,可以用於個人學習,但禁止傳播﹔第二,規定“少量”的具體標准,有了具體的量化的標准,全國范圍內就有了統一的標准清楚明確,這樣能夠減少爭議,更好的解決糾紛﹔第三,適當增加許可條例,比如數字圖書館和網絡遠程教育等。將新的事物納入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中,使得使用者能夠依法合理使用作品。
(二)明確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使用,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結合《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著作權主要有四個條件:一是公開發表的被使用作品﹔二是使用目的是非盈利、不得用於商業用途﹔三是嚴格保護著作權人除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合法權益﹔四是使用著作人的作品應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處等。因此,為了制定適應網絡環境的合理使用判斷標准,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伯爾尼公約》的“三步檢驗法”和美國的“四標准”,進而明確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標准。
(三)補充技術保護措施合理避讓情形
“作品權利人與作品使用者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 濫用的技術措施阻滯信息,不僅損害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也將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技術措施是防御性的,不是規避著作權法定的權利限制的手段,不能損害使用者及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妨礙公眾獲取信息、合理使用作品的自由。因此,我國法律應該借鑒美國DMCA關於技術保護措施反規避豁免條例進行補充完善。適當的放寬一些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才能真正解決社會公眾的合理需求。
(四)強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中間人,其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必須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才能更好的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3條至17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按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資料、及時刪除或恢復涉嫌侵權的作品等。除此之外,還應明確並強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與限制。
(五)在全社會范圍內樹立公眾的網絡著作權保護意識
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的各項措施不夠完善,立法上留有很多空白,廣大網絡用戶權利意識薄弱,很多時候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因此需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增強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意識,普及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知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四、結 語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權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平衡利益的作用,調節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以及使用者之間的利益,調節私人和社會公共之間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利益的目的是在維護著作權人應有利益的前提下,促進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以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標以及對公平效益的價值追求。
(作者系:中國石油管工程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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