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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操守

李曙明

2014年07月28日08:46    來源:青年記者    手機看新聞

媒體該有怎樣的操守?最近一正一反兩個例子,帶給我這方面的思考。

先說正面的。因為質疑世界奢侈品協會,一些媒體卷入名譽侵權糾紛。《南方周末》和《新京報》均稱,相關信息的提供者是一名田姓女士。但出於保護新聞源的考慮,兩家報社未提供採訪錄音及報料人的身份,並因此敗訴。

保護新聞源,是指媒體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的姓名和身份。在一些國家,保護新聞源是媒體倫理的重要內容,一些媒體、媒體人為恪守這一准則不惜被罰款甚至監禁。我國在這方面並無明文規定,但保護新聞源已是媒體共識。這其中的道理很淺顯:如果將不願意公開的新聞源公開,以后也就沒人敢向媒體提供消息,新聞將成“無源之水”。雖然二審中匿名新聞源同意出具書面証言,但媒體面對規則不惜敗訴的操守,仍值得稱道。

再說反面的例子。盡管目前規則難言完善,但如果能得到切實遵守,至少可以保証媒體行為不至於太出格。遺憾的是,現實並非如此。演員黃某嫖娼被拘留,是最近很熱的新聞。在這一事件中,公權機關的一些做法值得商榷,比如通過官方微博發布違法信息,甚至有公安內網上辦案詳情的翻拍圖片流出。但需要指出的是,公權機關的不當做法,並不意味著媒體刊登這些內容的正當性。如果有些信息不適宜公開,那麼,即使公權機關公開,媒體也有責任選擇不登。

黃某是演員,屬於公眾人物,但公眾人物並非沒有隱私權。按照通常對公眾人物的分類,演藝人士屬於二類,其隱私權保護內容多於一類——官員。如果嫖娼的是官員,考慮到公務員法對公務人員道德品行的特殊要求,公開其嫖娼信息,或問題不大。但演員嫖娼是否有必要“廣而告之”,疑問不小。

也許有人說:“他以好男人形象贏得觀眾喜愛,並因此獲益。現在事實証明他不是這樣的人,難道不該把真相告訴公眾?”似乎有道理。但銀幕形象和真實形象從來就不是一回事,誤把前者當后者,是觀眾的錯誤認識所致。以此為由認為黃某該讓渡這方面的隱私權,說服力並不強。

如果說由於法律規定不甚明確,嫖娼是否屬於黃某的隱私尚有疑問,那麼,並非公眾人物的賣淫者隱私應得到尊重,卻確定無疑。然而,一些媒體不僅將非正當途徑流傳出的賣淫者照片刊登在媒體上,還派記者到賣淫者家鄉,對其身份、經歷做了詳細得不能再詳細的披露:姓甚名誰,原是男性,哪年做的變性手術,在什麼地方做的……守法是媒體最寬泛的底線,但少數媒體連這點都做不到。

媒體做報道,從事和報道有關的其他工作,有一套規則作為規范。這些規則,可能是文件、法規的書面形式,也可能以約定俗成的方式存在於人們心中。尊重規則有操守,媒體才能贏得尊重和可持續發展。

作者系: 《檢察日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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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慧(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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