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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輿論監督負效應成因、后果及其規避

郭金金 吳博夫

2015年01月05日14:14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在信息社會,網絡輿論監督力量得到了充分發揮,但是其負效應也越來越凸顯,影響了輿論監督的質量。本文在網絡輿論監督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了作者對網絡輿論監督負效應的理解,並借用傳播學中的“噪音”概念,從網民、網絡以及事件本身三個角度,對網絡輿論監督負效應產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並闡述了負效應帶來的后果,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關鍵詞:網絡輿論監督﹔負效應﹔噪音

網絡輿論監督是指社會公眾利用互聯網的輿論表達方式,對國家事務、社會現象和個人行為發表自己的觀點、意見和看法,產生並形成一股強大的輿論壓力,對現實社會起到監督、檢查和評定的功效[1]。網絡輿論監督負效應就是指網民在對社會各種事務和公眾人物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帶來的一些消極、負面影響,從而降低了輿論監督效果和質量。網絡輿論監督主要由三組成部分:輿論監督的主體——網民,輿論的載體——網絡,客體——社會公共事務。作為網絡輿論監督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蘊含著消極因素,即負效應的生成因子,在監督過程中會產生“噪音”。

一、網絡輿論監督負效應產生原因分析

1.從網民角度分析

(1)從眾、趨同心理。“互聯網在一定程度上讓人們生活在信息的‘蠶繭’中或人們自行設計的回音室裡”[2],由於沒有了地理上的阻隔,群體暗示、群體感染機制也越來越容易誘發。在觀點的自由市場,經過激烈討論,真理會越辨越明,輿論才更具有監督效力,而“個人周圍的議論、各種飛短流長,在小范圍內可能是一種輿論,但是在更大的范圍內不一定是輿論。[3]”

(2)集體無意識。“集體無意識”由瑞士心理學家榮格正式提出來,他特別觀察到集體無意識的非理性狀態所帶來的破壞作用。當網絡上某個事件引起網民共同關注時,他們熱情高漲,對事件持續關注,對當事人群起攻之,甚至下達網絡搜查令,進行“人肉搜索”。網民的自覺個性消失了,形成一種極富感染力的集體心理,無意識起著完全壓倒性的作用。“在集體心理中,個人才智被削弱,從而他們的個性也被削弱了。異質性被同質性所吞沒,無意識的品質佔了上風。[4]”

(3)刻板偏見。刻板偏見這個概念最早由沃爾特李普曼提出來,他認為,由於受到社會影響,一個人很容易對某些問題形成一成不變的看法。這是一種固有成見,一旦形成,很難改變。網民們習慣用一成不變的眼光去看問題,就好像條件反射,某類問題的出現,一定是某些因素在其中起作用,因而對事件歸類,貼標簽:有些問題是政府不作為,有的涉“腐”,有的涉及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的人是“官二代”或“富二代”等。

2.從網絡角度分析

(1)網絡進入門檻低,導致監督主體水平不一。低層次的網絡平台,讓每個人都成為傳播者。論壇、社區、BBS、博客、播客、微博等都是言論發表的平台,在這些平台中發表的言論,有的是長篇大論,有的只是一句兩句話,有的深入問題、探尋本質,有的只是情緒的發泄,還有的只是一些指責、謾罵。監督主體的多元化,導致言論水平參差不齊,輿論質量得不到保障。

(2)網絡匿名性,易使網民喪失理性。在網絡社會,真面目的消失為網民提供了“保護面具”,每個人都成為“無名氏”,而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法律對無名氏不起作用。與此同時,網絡空間傳統倫理道德約束力的喪失,讓網絡出現道德倫理真空,在去抑制效應的作用下,網民秉著法不責眾的心態,暢所欲言,“本我”佔據上風,一旦遇到誘發性事件,很容易產生群聚、圍觀現象,讓網絡群體性事件有向現實暴力轉化的可能性。

(3)網絡把關不嚴格,導致各種言論橫生。美國傳播學四大先驅之一盧因在《群體生活的渠道》(1947年)一文中,首先提出“把關”一詞。他認為信息在流通過程中,總是會受到“守門人”個人意見的影響,從而導致有些信息流入,而另一些則被拒之門外。網絡媒體的把關制度遠遠不及傳統媒體,網絡上各種言論彼此交匯,難以控制。雖然有社區管理員對一些水貼、惡搞貼、或者是言論極端的帖子進行刪除、清理,有網絡警察到處搜尋、刪帖,也有相關的關鍵詞審核程序,但限於網絡技術,也隻能做“事后諸葛亮”。

3.從監督客體角度分析

社會上的一些輿論熱點,作為監督的客體,如果不夠真實、全面,網民就不可能對事件有完整客觀的認識,很容易被真相所蒙蔽,做出錯誤判斷。比如 “史上最毒后媽”事件,有網友在事后爆料說,這只是一起炒作事件,由於當事人支付不起醫療費用,想通過網絡得到更多人的關注。還有一些別有用心的網絡信息傳播者,出於種種目的,惡意散播虛假信息甚至是謠言、誹謗,對政府或個人加以中傷或詆毀。當這些虛假信息或謠言在網絡空間滋生后,往往會讓不明真相的網民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進而可能催生出某種惡性網絡輿論,在更大范圍內造成信息誤導。這不僅在現實社會中產生了惡劣的影響,也會降低網絡媒體公信力[5]。

二、網絡輿論監督負效應產生后果分析

1.引發網絡群體性事件,誘發現實暴力

面對各種網絡事件,網民們常以正義者形象出現,對當事人進行譴責,有的還發出“網絡通緝令”,對當事人進行“人肉搜索”,找出與其相關的所有信息,公之於眾。在“姜岩事件”中,當事人不斷收到恐嚇信件,其父母生活也受到很大影響,自己最終失去工作。在“五道杠事件中”, 黃藝博的相冊密碼被破解,照片被曝光,以至於其父后悔當初把照片傳到網上去。當事人被綁架於暴力言論中,也難怪有外國人把中國網民說成是“網絡暴民”。雖然不少當事人在道義上值得網民譴責和聲討,但絕不是以這種“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終會導致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6]。更為嚴重的是,還可能導致現實暴力,比如說“貴州瓮安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由於這些事件具有現實的“誘發因子”,參與人數眾多,在非理性因素的推動作用下,讓網絡力量變得現實化,事件最終向群體性暴力事件轉化。

2.導致信息流瀑、群體極化,加深社會矛盾

信息流瀑和群體極化的概念由美國哲學家、芝加哥法學院教授卡斯R桑斯坦提出,他認為,信息流瀑就是大量謠言散播的過程,而群體極化則是謠言落地生根的過程。推而廣之,也就是信息或輿論大量傳播過程中,最終將會形成極端一致的觀點。這與群體心理極其相關,在前文也有所分析。當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矛盾眾多,社會分層明顯,各類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教育、住房、醫療、公共衛生安全等都是網民關注的熱點,一旦被引爆,網絡就會“沸騰”,產生眾多輿論。如果在“監督”過程中,偏激或者極端的情緒觀點佔了上風,無主見的群體成員的情緒就會受到影響,被偏激的觀點所感染,造成人多勢眾的局面,原本的輿論監督就會變成非正常的輿論暴力[7]。

3.網民審判,干擾司法公正

網民作為一股強大的隱性力量,在“孫志剛事件”、雲南“躲貓貓事件”、“周久耕事件”等各類事件中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網民輿論“一邊倒”的作用下,則有可能對司法審判產生一股無形壓力,影響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在藥家鑫案中,曾邀請普通人員對此案件進行評判,這些人真的能夠代表民意,做出合理的判斷嗎?他們的意見又怎能代替法律,如果道德審判佔據上風,那法律的地位又何從談起。相關人士表示,有時網民掌握的情況畢竟是表象的,而法律是用証據來說話的。有些網民披露的事實並不一定是証據,看見的東西不一定是事實本身[8]。所以網絡調查也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門對事件的調查處理,網民的監督不能代替嚴謹的法律。

三、網絡輿論監督負效應規避分析

1.提高自身素養,加強自律

提高自身素養就是要學會有效利用媒介,保持冷靜獨立思考的習慣,多提出質疑,有可能表面的現象只是個“幌子”,稍不留意就變成了別人的“炮灰”,被淹沒在眾多的“口水”中。在網絡虛擬環境中,來自外在的約束減少,要保持良好的網絡環境,在很大程度上還要靠網民的自律,增強自我的道德意識和責任意識,“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做道德的審判官,更不要去干擾法律的公正,挑戰法律的權威。我們要做的就是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去看待問題,不讓虛假信息蒙蔽雙眼,偏激言論沖昏頭腦。

2.發揮意見領袖的作用

意見領袖能夠發揮輿論領導的作用,他們是活躍人群,憑借自身發言的數量和發言的質量在網民中能夠產生一定的影響力。傳統媒體的評論員也可以通過網絡發表言論,引導輿論。而網絡上的社區管理員,即各大版主,通過對各種議題的設置和信息的控制也能起到意見領袖的作用。面對各類網絡事件,圍觀的網民眾多,真正發表看法見解的人卻不多,仍然是“沉默的大多數”,因此應該充分發揮意見領袖的作用,對他人觀點的形成產生“首因效應”。

3.完善相關法律措施

目前,我國關於網絡管理、網絡監督的相關法規尚不健全,相關法制建設的步伐遠遠趕不上互聯網的發展速度,因而給很多人提供了可鑽“空子”的機會,比如網絡輿論監督有可能造成對他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讓這些行為無法可依,因此也很難杜絕這種負面影響。比如說對“姜岩事件”——“網絡暴力第一案”的審理,由於相關法律的缺失,也給案件審理增加了一定難度。因此相關人士表示,規范和引導網絡言論還應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來實現。

4.傳統媒體及時跟進

網絡是危機的集散地,情緒的發泄地,言論質量得不到充分保証。而傳統媒體是真實性和權威性的代表,因此,面對網絡熱點事件,傳統媒體要及時跟進,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擺事實,講道理,深刻剖析,讓人們對事件有更加客觀公正的認識,從而起到疏導網絡言論、緩解網民情緒、化解危機的作用。在傳統媒體中,比如《南方周末》,面對各類事件,它會盡量完整展現,並呈現各方面的觀點,讓讀者對事件有整體深刻的認識,並能形成自己的看法。這樣一來,我們不至於被片面的情緒所感染,產生偏激看法。(郭金金為湖北民族學院 科技學院教師﹔吳博夫為湖北民族學院 文學與傳媒學院教師)

 參考文獻:

[1] 劉新君,王會智。探析網絡輿論監督的優點及存在的問題——以“山西疫苗事件”為例[J].成都行政學院學報,2010(3).

[2] (美)卡斯·R·桑斯坦.謠言[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3] 陳力丹.輿論學[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9.

[4] (法)古斯塔夫·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

[5] 關梅.我國網絡輿論監督的意義、問題與出路分析[J].新聞界,2009(3).

[6] 李建軍,劉會強.“人肉搜索”與網絡傳播倫理[J].當代傳播,2009(3).

[7] 李國民.網絡輿論監督的六大優勢[N].檢查日報,2009-04-08.

[8] 李禾.網絡輿論如何趨向理性和成熟[N].科技日報,2009-03-19.

(責編:謝琳(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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