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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號被搶注被山寨 微信公眾號名稱亂象如何破解?

本報記者 趙展慧

2015年01月15日07:3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微信公號名稱亂象如何破

  近日,關於微信平台有兩件事情引人關注:先是一些頗具知名度的公眾賬號驚慌了一把,“一條”“視覺志”“商務范”等遭到了一些“小號”的惡意搶注﹔隨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一批被依法關閉的微信公共賬號,如“中紀委巡視組”“地方巡視組舉報平台”“人民曰報”等假冒黨政機關或媒體名義發布虛假信息的微信賬號。

  商標惡意搶注、剽竊抄襲……這些原來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侵權行為,在微博平台、微信平台等新的網絡應用中衍生出新的形態。

  微信公眾賬號被搶注,通過申訴可以維權

  搶注風波源於2014年底微信對公眾號認証規則的調整:“微信認証命名即使沒有商標,也無需再加公司名稱或簡稱﹔新注冊公眾賬號名稱將不能與取得微信認証的賬號重名。”新規定的初衷是想讓新申請認証的公眾號在合法情況下擁有自主命名的權利,命名方式更為靈活。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新規導致了一些未經認証卻頗具知名度的公眾賬號被惡意搶注。“很多人鑽了新規則的空子。”被搶注的公共賬號“視覺志”的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新規定發布之前,申請認証的公眾號名稱需要加上單位、公司簡稱。比如“人民日報文化版”,如今隻要不與已認証名稱重名就可以直接叫“文化版”。但如果此前已存在一個頗具知名度但未經認証的公眾平台叫“文化版”,而新規之后另一個公眾號搶先認証了這一賬號,那麼搶注方就成為合規的經認証的“文化版”。這樣,原先知名的那個公眾平台就陷入了尷尬境地。

  “如果微信公眾平台上已認証的公眾號名稱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可到公眾平台左下方侵權投訴入口進行投訴。核實后,我們會對侵權賬號進行強制改名或封號等處理。”微信平台負責人表示,目前這些被搶注的公眾號都已經通過投訴流程,拿回了自己的名稱。

  該負責人還表示,公眾號可以自主命名並不意味著降低了注冊和認証的門檻。目前微信公眾平台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服務號,一般是企業和組織提供業務服務與用戶管理能力的服務平台,媒體、企業、政府或其他組織都可申請。另一類是訂閱號,主要為媒體和個人提供信息傳播平台,個人、媒體、企業、政府或其他組織都可申請。微信公眾平台開放認証的對象是企業、網店商家、媒體、政府及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暫時還不支持個人注冊。符合認証類型的微信公眾號的認証仍然要通過原先規定的一系列資質審查程序。

  北京郵電大學通信法研究中心主任婁耀雄認為,為了防止惡意搶注行為,微信公眾號可以採取類似於商標注冊中的使用優先制度,除了企業名稱、國家機關名稱、事業單位名稱等具有特定識別度的專屬名稱外,誰先使用某賬號名便享有專用權,別的公眾號不可使用,“這樣有利於對比較有名的公眾平台的保護,被搶注的公眾號也可以通過申訴表明自己對於該名稱的使用以及推廣較早,主張相應的權利”。

  山寨號泛濫,可借鑒網絡域名的管理模式加以限制

  山寨公眾號現象在微信平台上也由來已久。微信用戶可能時常在朋友圈看到這樣的信息,“集滿100個贊,可獲贈某某禮品”。用戶集齊后,並沒收到所謂的獎品,詢問活動主辦方卻被告知並未舉辦過贈禮活動。這很有可能就是“山寨號”為增加訂閱量搞的鬼。

  點擊微信的“添加朋友”,搜索公眾號,比如搜索“人民日報”,會出現眾多認証或非認証的相關公眾號,其中不乏一些頭像、名稱與官方賬號相同但未經認証的公眾號,加關注后發現有的山寨公眾號內容也與認証賬號相同,令人真假難辨。

  婁耀雄表示,治理山寨號可以仿照網絡域名的管理模式制定規則,對於已經認証的微信公眾號名稱,給予專用權,未認証的公眾號也不能與之重名。“同時,預留企業名稱、國家機關名稱、事業單位名稱等具有特定識別度的專屬名稱,也能有效避免山寨公眾號的出現。”婁耀雄說。

  針對這種山寨違法公共賬號,主管部門採取了一系列行動。例如,依法關閉一批假冒黨政機關或媒體名義發布虛假信息的微信公眾賬號,並全面推進對微信公號的分類備案管理,不給山寨賬號以容身之地。

  建立匿名自由和追責方便之間的平衡

  對網絡應用中衍生出新的形態,在婁耀雄看來,互聯網技術和應用發展的日新月異,使得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知識產權立法的難度越來越大。

  “新技術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不小的沖擊。”婁耀雄介紹,“比如目前法律中的保護對象不完全適用於互聯網中,網絡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除了傳統的著作權、商標、專利等之外,還應該包括數據庫、計算機軟件、多媒體、域名、數字化作品以及電子版權等,以及未來將會出現的各種新的產物。由於技術發展的日新月異,立法中很難做到對所有新生事物的兼顧。”婁耀雄同時指出,互聯網知識產權維權也更為困難,存在確定權利人和侵權被告更困難、舉証成本更高等問題。

  微信空間是一個自由的空間,卻不是法外之地。在婁耀雄看來,營造自由、合法的網絡空間,需要加快互聯網立法,同時也要建立信息空間的匿名自由和責任追究方便性之間的平衡。事實上,國家網信辦2014年8月發布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也被稱為“微信十條”,就是為了加強對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的監管,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發展的網絡空間。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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