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傳媒
人民網>>傳媒>>正文

網絡維權須小心電商服務協議"陷阱" 專家:制定規范

李禹潼

2015年03月14日08:50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網絡維權須小心電商服務協議“陷阱”

  當當網、去哪兒網、天貓商城服務協議中涉及協議管轄條款的內容(圓圈內)。視頻截圖

    網絡維權須小心電商服務協議“陷阱”

    專家建議,應制定規范保護消費者網購權益,對電商規定“打官司須在電商所在地”條款應認定無效

  “電商公司在注冊服務協議中,一般會對糾紛管轄法院進行約定,“打官司隻能在電商所在地”。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台初次消費時,必須同意電商公司事先擬定的服務協議,才可完成注冊。這可能給網購消費者維權造成一定障礙。”昨日上午,二中院立案庭副廳長許英介紹,去年二中院審理了兩起對“打官司”管轄法院有爭議的案件。

  “電商所在地打官司”條款擋住網購維權路

  許英說,二中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消費者因網購與電商發生糾紛起訴對方后,電商根據服務協議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提出管轄權異議已成為消費者維權案件的新類型。

  “如《淘寶服務協議》就糾紛的管轄寫明,一旦產生爭議,您與淘寶平台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攜程旅行網服務條款》中約定,因用戶通過攜程網預定任何產品而導致的爭議,將同意接受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的管轄。”許英介紹,與傳統的購物方式不同,網絡購物具有跨區域的特點,協議中的管轄條款相當於排除了合同履行地、消費者住所地等與爭議有實際連接點的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不得不進行跨地域維權。這無疑將大大增加消費者的訴訟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費者望而卻步,放棄維權。

  應規定網購糾紛由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規定,在通過信息網絡訂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可以將買受人住所地或收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但在協議條款對管轄權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上述條款不足以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充分保護。

  許英建議,在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規范時,可借鑒其他國家經驗,對此類糾紛的管轄作出相應的特別規定,由消費者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這樣也可以倒逼經營者進行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權益。

  “如果電商公司未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該協議管轄條款作出了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重增加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和負擔,應當認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許英法官提醒電商,在對服務協議中協議管轄之類的關鍵條款應採取大號字體、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顯示,對消費者可能有疑義的條款可以通過備注等方式加以說明。

  此外,消費者在注冊用戶時要認真閱讀服務條款,事先了解自身在網絡購物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以避免發生糾紛或發生糾紛時進行有針對性的訴訟。

  追問1 “電商所在地維權”系霸王條款?

  許英介紹,協議管轄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電商在消費者注冊前已制定好、並反復適用的條款。

  許英表示,格式條款在《合同法》有特殊規定,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合理提醒對方注意,保証公平,不能加重對方的責任等等。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就屬於“霸王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追問2 “何地維權”條款如何判定有效?

  許英表示,如果消費者接受了協議,法院不對合同或協議的有效性進行討論﹔如果消費者對協議提出異議,法院會審查,看看協議約定的管轄地點,是不是加重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

  另外,許英表示,電商公司應當在與消費者簽訂管轄條款時,盡到告知義務,通過強調說明或提醒注意的方式,請消費者注意到管轄條款的約定,法院從這幾個方面綜合考慮,來確定管轄條款是否有效。

  此外,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案例

  游客訴攜程網 管轄法院從上海“改到”北京

  2012年3月30日,消費者王彤(化名)在北京攜程公司(以下稱攜程)“攜程旅行網”預訂了馬爾代夫雙島6日4晚自由行,共交費40960元。后因印尼發生地震,馬爾代夫發出海嘯預警,故於2012年4月11日晚取消行程。王彤要求攜程返還旅行費用,被告知旅行費用已全部支付給預訂的航空公司、賓館等,不能退還。

  后經多次協商,攜程僅同意退還8700元。為此,王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攜程返還其所交付的全部費用。

  一審認定

  攜程管轄權異議成立

  一審法院向攜程送達起訴狀后,攜程在法定答辯期內向一審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理由為,王彤與攜程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雙方糾紛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管轄,故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彤與攜程通過網絡訂立服務合同屬真實意思表示,攜程已在網絡頁面標明爭議解決等條款,且需王彤接受上述條款才能進入下一步預訂程序。北京攜程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裁定,原審被告攜程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

  王彤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定

  條款加重了訴訟負擔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攜程旅游度假產品預訂須知》是“攜程旅行網”的經營者制定的一種格式合同,並沒有以專門的、加重提示的、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協議管轄條款,排除了消費者選擇的權利。

  此外,王彤戶籍所在地及旅游產品的經營者北京攜程公司的住所地均位於北京市東城區,“糾紛必須在攜程網所在地起訴”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應認定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故撤銷一審裁定,由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記者李禹潼 實習生李銳嘉)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