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高院發布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首次明確了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傳播綜藝節目影像構成侵權的,可根據具體情節酌定賠償50萬元以上。
關鍵詞:獨創性
據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長焦彥介紹稱,自1999年至去年以來,本市法院共受理綜藝節目知識產權案件約600余件,除少量不正當競爭案件、商標侵權案件外,絕大多數是著作權侵權案件,且數量逐年攀升。涉及到“央視春晚”、“非誠勿擾”、“快樂大本營”和“中國夢想秀”等知名綜藝節目。此外,綜藝節目模式引進帶來的節目互相模仿、同質化的現象也產生糾紛。為此,市高院經調研制定了《解答》,對綜藝節目性質的認定、綜藝節目網絡侵權案件的酌定賠償和綜藝節目模式等進行了規定。
綜藝節目有現場綜藝活動和綜藝節目影像之分,后者是拍攝完成的圖像畫面。司法實踐中,涉及糾紛的絕大多數與綜藝節目影像有關。是否具有獨創性,是認定綜藝節目影像是作品還是錄像制品的依據。
根據《解答》,綜藝節目影像系機械方式錄制完成,在場景選擇、機位設置、鏡頭切換上隻進行了簡單調整,或者在錄制后對畫面、聲音進行了簡單剪輯,認定為錄像制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錄像制作者使用音樂、舞蹈等作品、表演者的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制作綜藝節目的,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
原則:不保護思想
一些國內電視台熱播的綜藝節目是否屬於引進國外“版權”?對此,焦彥表示,版權引進是行業內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其更多的含義是制作模式的引進,核心是制作寶典的確定,涉及具體的操作規程和技術上的指導等。
綜藝節目模式的引進已成為當下知名綜藝節目制作的主要方式。如何界定綜藝節目模式抄襲?焦彥稱,由於綜藝節目模式包含了綜藝節目的創意、規則、技術規定和風格等多種元素,根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的原則,《解答》規定,如果綜藝節目的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侵權:酌情判賠可超50萬
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傳播綜藝節目影像構成侵權的,如何確定酌定賠償數額?《解答》列舉了在適用酌定賠償時可以考慮的因素,比如綜藝節目的類型、制作成本、收視率、許可使用費用或轉讓費用等﹔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包括侵權時間,比如是否在節目熱播期內傳播﹔侵權行為的方式,如是否是實時轉播行為或是否提供下載等。
《解答》明確,有証據能夠証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明顯高於《著作權法》規定的50萬元的法定賠償數額,可以根據具體情節酌定賠償50萬以上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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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標案十大案例
北京市三級法院去年共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1232件,同比增長15.99%﹔審結10930件(含上年舊存),同比增長15.51%。新收知識產權犯罪一審案件共203件285人﹔審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231件。
去年11月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市高院知識產權庭8月組建兩個改革試點合議庭,充分落實了審判長為主導的合議庭整體負責制。經過試點,共審結案件4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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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