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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社會責任及其倫理討論

——對媒體“權利越位”現象思考

宋東風 徐立謙

2015年05月05日15:56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在新聞倫理學中,媒體的社會責任是其中極其重要的一項內容,媒體的社會責任是指在媒體實現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作為社會中的一員,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與職責,以及為維護與增進社會利益所進行的努力。媒體的社會責任對於衡量媒體組織與媒體從業人員是否合格、提升社會媒體組織與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實現社會媒體組織與媒體從業人員的最大化社會價值都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就目前社會媒體中存在的“權利越位”現象進行了分析與思考,並由此對這一現象存在的原因進行了簡要的分析。

關鍵詞:媒體﹔社會責任﹔倫理﹔討論﹔思考

媒體的社會責任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具有社會普遍意義的一種自律性的社會責任,是媒體所自覺承擔的惠及到整個社會各個層面的一種責任﹔同時媒體的社會責任也是社會各個媒體組織與媒體從業人員所應當自覺遵守的行業道德規范,對社會媒體組織與媒體從業人員的生存與發展、對社會媒體組織與媒體從業人員實現社會價值的最大化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1]。

一、媒體的社會責任

1.媒體社會責任的定義。媒體社會責任的定義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一直以來有很多的定義。從歷史條件來看,媒體的社會責任起源於“企業的社會責任”定義,“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是西方企業現代化與巨型化帶來了一些社會問題的背景下提出的,是指企業在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要主動承擔起企業做為社會一員所應當承擔的推進社會利益最大化的責任,這一理論認為企業的最大化的利益不僅僅應當涵蓋企業本身,也應當涵蓋到全社會[2]。

隨著新聞媒體的大力發展,以其獨特的形式與視點,開始影響到社會的各個方面,而媒體的日益集中與壟斷,也造成了各類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媒體人對自身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進行了深入的思考。在此基礎上,將傳統意義上的新聞媒體自由、媒體與公眾的關系、媒體與政府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並加入了媒體的社會責任、媒體的職業道德等內容,形成了媒體社會責任的理論。

我國對媒體社會責任的研究工作開展的較晚,但是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也取得了極大的成果。媒體的社會責任從歷史上看有過很多的定義,但是綜合起來其最主要的內容是指:在媒體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主動承擔的維護與促進社會利益最大化的職責,是一種基於法律形式的,自覺的社會擔當。

2.媒體社會責任的內容。首先,傳播信息。做為社會媒體組織與媒體從業人員,及時、准確地傳播信息是其最根本的職責,也是其最基礎的社會責任。媒體的信息傳播責任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傳播的信息內容﹔二是信息的傳播方式。從傳播的方式來看,媒體要以最快的速度將新近發生的新聞傳播到大眾,這就要保証信息傳播的時效性、及時性﹔從傳播的內容來看,社會媒體與媒體從業人員要保証所傳播信息的准確性、真實性,要講求客觀、公正、真實。其次,道德引導。媒體是一把雙刃劍,可以喚起社會的道德良知,也可以傳播一些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信息。所以媒體在日常的工作中要特別注意自身的道德底線,積極發揮其在社會大眾中的特殊作用,在引導社會大眾、喚醒社會的道德良知等方面發揮自己的影響力與引導作用,從而凝聚起廣大的社會力量,為我國的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為中國夢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思想保証和輿論方面的導向作用[3]。最后,輿論監督與引導。一方面,媒體有輿論監督的功能,這既是媒體自身所具有的功能,也是媒體所同時要承擔的一項主要社會責任,這是由媒體的信息傳播功能所決定的,媒體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傳播平台,對社會中的一些不良風氣、不法行為、不合理的現象進行批判、揭露,也可以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出自己的見解﹔另一方面,媒體做為社會大眾信息的主要發布地點,不僅要求其以獨特的視點對新聞進行報道、分析、解釋與進一步的跟進,而且可以向公眾提供一個進行自由交流的平台,在這個過程中,媒體要積極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對公眾的輿論進行適時的引導。

二、媒體“權利越位”現象

1.知情權的越位。我國的法律對公民個人的隱私權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民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也有尊重他人隱私的義務。然而在現代這個社會下,部分媒體與媒體從業人員,為了提高自身的訂閱量或發行量,隻注重經濟利益,為了提高公眾對自身媒體的關注,通過對一些個人隱私的披露而迎合公眾的興趣,從而滿足部分公眾的某些欲望。這種情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媒體在進行一些報道時,對一些細節過分地關注,特別是其中涉及到的一些色情下暴力的細節,過於關注其中的感觀刺激,以此來迎合某些公眾的低級趣味,從而將公眾的視線媒體的本身的內容引導到對當事人隱私的挖掘。比如有些法制類的節目,其節目制作的初衷是為了以案來說法,通過對案件的回憶與重現,來警示公眾,從而達到法律宣傳與淨化道德的目的。但是在一些案情重現的節目中,過於關注其中涉及到色情、暴力的細節,甚至以挖掘出案情當事人的一些隱私為樂,比如當事人的真實姓名、住址、社會關系等內容,為案情當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影響。這些內容的報道,不僅偏離了法制類節目制作的初衷,而且對公眾,特別是一些青少年起到了極壞的引導。另一方面,一些媒體對一些公眾人物,過度挖掘隱私。雖然做為公眾人物,應當犧牲一些個人隱私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但是在現實中,也要看到,某些媒體沒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不斷挖掘公眾人物的各類隱私,甚至為了搶奪頭版頭條,而做出一些傷害當事人的行為[4]。比如,前不久歌手姚貝娜的報道,一些不良媒體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做出了一些出格的事情,究其原因還是些媒體或媒體從業人員不能很好地尊重別人的隱私權,為了一己之私,而傷害到當事人。

2.新聞監督權的越位。監督權是我國法律賦予媒體的一項重要權利,在我國的法制進程中,新聞媒體監督對推進我國的法治化進度、增加政府的政務公開以及保障公民的各項權益都起到極大的作用。在看到媒體對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所起到的正面作用的同時,也要看到現在還存在著一些媒體干預司法與行政權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恰恰証明了媒體對新聞監督權的越位,以至讓自身走到了媒體應承擔社會責任的反面。

一方面,一些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時,不考慮報道時所使用的形式、報道用詞等,甚至有個別媒體在報道中使用一些專家性質的口吻,對新聞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責任等進行定性的報道。這些報道極易煽動起公眾的情緒,從而為司法與行政部門的正常工作帶來了極大的輿論壓力,甚至會影響到最終司法的解釋與判決,損害到新聞當事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有一些媒體,為了自身的利益,借報道的形式不斷營造各類聲勢,從而干預到司法與行政的正常開展。澄清案件的事實,為當事人伸張正義本來是法律的責任,但是現在媒體卻承擔起了這些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這是對法律的褻瀆,也是對新聞媒體的褻瀆,損害了法律與媒體兩方面的尊嚴。

3.話語權的越位。新聞媒體作為公眾接受各類信息的主要載體,在享有監督權與知情權的同時,也擁有其他各類機構所無法比擬的話語權。這種話語權讓媒體在引導社會風氣、宣揚社會正能量、推進我國民主法制進程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要看到某些不良媒體正是利用其所擁有的話語權,引導社會公眾情緒,從而綁架公眾意志,干預司法與行政權利,從而實現其自身的經濟利益。

比如,在對女詩人余秀華的報道中,一些媒體利用自己手中的話語權,對其紳士背景、詩歌創作及內涵進行歪曲報道,為當事人的生活及創作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新聞媒體的話語權是媒體在社會中體現自身價值與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一個“度”,對話語權的過度使用將會使媒體逐步走向公眾的對立面。

三、媒體權利越位的原因

1.媒體整體職業道德的失落。媒體職業道德就是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是媒體從業人員在長期的職業生涯中所形成並要求其自覺遵守的一些行業道德規范。媒體的職業道德不僅是媒體與媒體從業人員在社會中生存與發展的根本,而且關系到社會公眾對媒體的印象,以及媒體對社會的輿論導向[5]。

但是目前,我國的某些媒體或從業人員不能很好地遵守其職業道德規范,還普遍存在著一些諸如道德良知的缺乏、責任意識的淡化、對社會公德淡漠、缺乏職業精神等問題。

總體來說,我國的媒體與從業人員對其本職工作已可勝任,但是在社會責任與社會擔當方面仍有很大的缺失。這主要是由兩方面造成,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與價值觀開始發生變化,經常是把經濟利益做為唯一的追求,媒體從業人員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現代社會人們普遍存在著信仰危機,在這種背景下,媒體從業人員往往隻關注現實與個人的利益,對社會責任更多的淡漠[6]。

2.媒體在市場經濟下迷失方向。在我國的經濟改革當中,媒體的改制是其中的一項內容,這種改制雖然有利於媒體在市場經濟下的生存與發展,但是也造成了媒體市場的激烈競爭與混亂的情景,在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媒體為了生存與發展,有時不得不做出一些無奈而痛苦的選擇。

四、結 語

媒體的社會責任是媒體在追求自身各類利益的同時,對社會所承擔的一份就位與責任,這既是媒體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本文就媒體的社會責任內涵與目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並就其產生的原因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希望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幫助。

(作者系:宋東風,西安廣播電視台資訊廣播副總監﹔徐立謙,西安廣播電視台研究室主任編輯)

參考文獻:

[1] 陳雪萍.芻議媒體的社會責任[J].赤子,2014(6).

[2] 李長剛.從醫患糾紛報道談堅守媒體的社會責任[J].活力,2014(6).

[3] 郭慧超.媒體的社會責任——凝聚社會共識[J].學理論,2014(3).

[4] 溫菲.如何提高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感[J].活力,2013(8).

[5] 趙克中.激情與理性:專業媒體的社會責任構建[J].中國記者,2013(10).

[6] 姜雨欣.媒體的社會責任和輿論引導[J].新聞世界,2013(8).

(責編:汪倩(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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