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在朋友圈中被刷屏的“一律死刑”圖片。
在拐賣兒童具體個案中,行為人行為的方式、行為的后果不盡相同,社會危害性大小因此也不一致。從罪責刑必須相適應和刑罰應個別化的角度講,絕對確定的死刑完全排斥了司法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很難實現具體個案公正。
這種簡單粗暴的極端口號很容易刺激網友情緒,一開始可能會有很多人出於同情或者憤慨進行圍觀轉發。隨著一些理性聲音出現,公眾對這個問題會有一個更深入的了解。最后,這個事情就會慢慢歸於理性和平靜。這是一個互聯網自淨的過程
“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6月17日、18日,打開手機上的社交軟件,許多網友感覺被這一網帖刷屏。
6月,火熱的不隻天氣,還有微信、微博對這一內容的轉發和討論。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發現,在這一新媒體信息上演“刷屏”的背后,有很多問題值得社會思考。
新媒體刷屏
“一律死刑”引發熱議
近日,微信、微博突然被“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的網帖刷屏。許多網友表示支持“一律死刑”,並接力轉發。
記者觀察微信朋友圈內的信息發現,這則內容最初以簡單的純文字開始,隨后,在一些轉發帖中出現一張孩子流淚的黑白圖片。
“人販子被抓后的回答令人震驚,請判人販子死刑!”很快,在微信朋友圈又出現了可以打開的網頁鏈接。
接下來,這一網帖不僅帶來了大量轉發,還引來熱烈討論——律師、法律學者、法學專業畢業生開始轉發帶有詳細分析的文章﹔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也發微博加入討論。
不過,就在眾多網友討論正酣時,又出現一條“震撼”信息——有網友發現“一律死刑”網帖中附有“感謝某網站友情支持”字樣,認為“在朋友圈接力堅持販賣兒童判死刑,只是在幫別人賺錢”。
記者觀察到,在朋友圈出現的內容中,也有很多轉發網帖沒有附帶營銷內容。
6月18日,涉事網站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人販子一律死刑”是個別員工因為自身對話題的熱忱,未經批准擅自啟動的營銷行為,並就此事表達了歉意。
法學專家
理性分析看待“一律死刑”
在涉事網站致歉后,“人販子一律死刑”的網絡討論似乎平息,但由這一網帖引發的反思剛剛開始。
“在我的朋友圈,這個話題熱鬧一個星期了。”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法學學者朱本欣說。
朱本欣和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法學學者陶陽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他們的朋友圈也被刷屏。所不同的是,沒有法學界的同仁支持“一律死刑”。
“對於拐賣兒童犯罪嫌疑人是否一律應被處以死刑這個問題,很少有研究刑法的人會應和性地轉發。”朱本欣說,刑法學界通常不會主張對某個罪名處以絕對確定的死刑。
翻閱我國現行刑法不難發現,現行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的量刑中已涉及死刑,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的8種情形。
法學學者為何不支持“一律死刑”?
“從感情上來講,‘一律死刑’是可以理解的,但‘一律死刑’反映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陶陽說,個罪刑罰不斷地提升會引起其他效應。
朱本欣從罪責刑相適應、刑罰個別化的角度進行了分析。朱本欣認為,在拐賣兒童具體個案中,行為人行為的方式、行為的后果不盡相同,社會危害性大小因此也不一致。從罪責刑必須相適應和刑罰應個別化的角度講,絕對確定的死刑完全排斥了司法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很難實現具體個案公正。
“拐賣兒童犯罪一律處以死刑的話,是不是其他的犯罪也都要這樣?”朱本欣拋出問題后解答,拐賣兒童犯罪對兒童權益確實會有很大的侵害,對於兒童的家庭也可能造成很大傷害,但是並沒有大到需要“一律死刑”的程度。這樣的刑罰設置也未免太過於嚴苛了。從罪刑階梯來說,即使是公認的最為嚴重的犯罪,在我國的刑法中,也並不一律處以死刑。以故意殺人為例,基本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可以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陶陽告訴記者,類似“一律死刑”的討論也曾出現在其他罪名中,如“貪污、販毒一定要用重刑”。
陶陽認為,在量刑時加重處罰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是震懾作用有多大?這很難衡量。以販毒、故意殺人為例,這樣的犯罪行為最重的刑罰是死刑,但這類犯罪並沒有消失。
“相關研究顯示,死刑的存與廢,與重刑案的發案率並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刑罰的嚴苛度與犯罪的發案率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朱本欣說,刑法學有一個基本的理論,對犯罪人來說最大的威懾,是刑罰的確定性及其必然性,而非刑罰的嚴酷性。
“對刑罰過度崇拜,對死刑的盲目崇拜並不科學。”朱本欣說。
“隨著文明程度越來越高,法制越來越健全,人們受教育程度越來越高,對死刑的看法越來越理性。”陶陽說。
記者觀察朋友圈內的信息發現,不管網友對“一律死刑”有何評論,他們的初衷都是關注如何遏制拐賣兒童犯罪。
“拐賣兒童案件的多發,不在於拐賣兒童罪的刑法規定不完備,而是其他法律的問題或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備問題。”朱本欣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沒有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朱本欣認為,這在客觀上會鼓勵買主收買兒童。另外,正當途徑收養難、重男輕女等現象也是導致目前兒童買方市場需求旺盛的重要原因。
傳播學者
新媒體傳播效果待觀察
“人販子一律死刑”,除了涉及法律問題,還牽涉新媒體傳播問題。
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張錚博士從傳播學的角度,對“人販子一律死刑”刷屏問題進行了分析。
“新媒體上刷屏的內容很多,這些內容能夠給社會建設帶來多大好處,現在還得畫一個問號。”張錚說,人們在不停地追逐熱點,刷屏刷一晚上,第二天可能就沒興趣了。新媒體上傳播的內容隻有真正進入公共政策的制定、立法的視野中,才會給社會公共建設帶來變化。新媒體平台上“熱個三兩天”能帶來多少改變,還有待觀察。
同時,張錚認為,從過往事件看,在新媒體平台上瘋狂傳播的內容,不排除存在網絡公關公司、網絡營銷公司等背后推波助瀾的可能。
是否需要對這種網絡營銷行為進行規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主張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通過“自淨、自律、他律”機制解決。
“這種簡單粗暴的極端口號很容易刺激網友情緒,一開始可能會有很多人出於同情或者憤慨進行圍觀轉發。隨著一些理性聲音出現,在專家學者進行學理分析之后,公眾對這個問題會有一個更深入的了解。最后,這個事情就會慢慢歸於理性和平靜。這是一個互聯網自淨的過程。”朱巍說,除了互聯網自淨之外,微信和微博這些社交平台都有“社區公約”,對於一些不合理的內容也可以通過投訴來解決。如果傳播內容確實違反了法律,也可以通過他律來解決。記者 張昊 實習生 鄭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