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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報案”因何未發酵“言論自由”觀點

肖小旗 余滿

2015年07月21日11:00  來源:視聽  手機看新聞

摘要:“蘇報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因言獲罪的案件,同時也是一場由清政府有心掀起的鬧劇。在這場鬧劇中,以清政府為原告,蘇報及其主事人為被告的司法案件在租界內上演。案件經過三個階段的審理,終以章鄒二人分別被處以三、兩年監禁,年滿逐出,蘇報永遠停刊而結束。聯系歷史,思考案件,發現:在整個“蘇報案”的審理過程中,除了辯護上的技巧之外,竟然未發酵出言論自由的觀點。深入挖掘,辯証思考過后,筆者試圖提出了三大緣由:一、政治訴求筑起的“人工屏障”﹔二、司法制度裂變的“混亂截面”﹔三、列強介入催生的“利益鏈條”。

關鍵詞:蘇報案﹔言論自由﹔政治訴求﹔司法制度﹔列強介入

“蘇報案”因其激烈的言辭、放蕩的主張在近代中國新聞史上留下了華美的篇章,被稱為中國近代新聞史上第一個因言獲罪的報案。正是因為《蘇報》言論過激,沖撞了政府當局,才在中國近代新聞史上上演了一幕《蘇報》劇。也正是如此,《蘇報》及其當事主角成為了家喻戶曉的談資,真可謂“遐邇聞其事,婦孺識其名”。①

《蘇報》,一家“經營性質的小報”,於1896年由胡璋在上海創辦,后因經營不善,於1900年轉讓給陳范。自從《蘇報》為愛國學社“賜金”,聘請章太炎、蔡元培等愛國學社成員為其撰稿后,“蘇報案”已然開始上演。其中章士釗任《蘇報》主筆,其文辭、思想、主張激烈亢奮,在他的帶領下,《蘇報》成為了愛國學社宣傳革命思想的陣地。例如章太炎在相關文章中公然將光緒皇帝視為“載湉小丑,不辨菽麥”。種種言行使得清廷當局將其視為眼中釘、肉中刺,欲拔之而后快。不久,清廷以其文章為罪狀,控訴他們“故意污蔑今上,詆毀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國民仇視今上,痛恨政府,心懷叵測,謀為不軌”。②

隨后兩江總督魏光燾奉旨與上海領事團進行溝通協商,於1903年6月查封《蘇報》館,章太炎、鄒容等六人被捕。就這樣,一場以清政府為原告,以《蘇報》館為被告的審判在租界法庭上演。審訊歷經10個月,於1904年5月21日宣判程吉甫、陳仲彝、龍積之、錢寶仁當庭釋放,判處章太炎監禁三年,鄒容監禁兩年,刑滿逐出租界,蘇報永遠停刊。

從《蘇報》性質及其宗旨的轉變和隨之上演的“蘇報劇”中不難看出,政治訴求、司法制度、列強的介入是“蘇報案”未能發酵“言論自由”觀點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訴求筑起的“人工屏障”

“言論自由”爭取的忽視在很大程度上與原被告的政治訴求有關。從清廷當局的角度來說,他們的一切行徑都是圍繞一個政治訴求,即不惜一切手段維護清政府岌岌可危的統治。具體到“蘇報案”中,這是清政府封建專制思想在作祟,將之與上海租界內的言論自由相比,不難發現租界內的言論出版自由具有相當大的自由空間,當然租界內的言論自由也有其局限性。租界是一個各資本主義帝國“雜居”的地界,如果租界內的“言論自由”損害了各資本主義帝國的利益,“言論自由”照樣會變成一紙空文。“國中之國”的租界內的“言論自由”與大清朝的相比,其實質是兩方的政治訴求和利益不同,這便是清廷當局筑起的第一道“人工屏障”。

這第二道“人工屏障”毫無疑問是由《蘇報》的主角人物筑起的。陳范、章士釗等人是《蘇報》中的主要當事人,他們的思想直接決定了“蘇報案”中“言論自由”觀點的缺失。

首先是《蘇報》館主陳范的思想。陳范原為清政府駐鉛山知縣,因其上任期間對“打油火”“靠十字”“打聯手”③等事情處理不當而被罷職。就這樣,陳范從一個官員變成了一個開館賣報的商人。既然是商人,其目標隻有一個,即讓《蘇報》館利潤最大化。至於陳范是如何讓《蘇報》由一份商業型報紙轉變為一份革命性報紙,可以說純屬偶然。那時《蘇報》缺乏稿源,銷量僅1000多份,而當時的報紙要想保本,銷量至少要達到3000份。為了擴大報紙銷量,陳范聘請愛國學社成員章士釗擔任《蘇報》主筆。自此,章對《蘇報》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發表的言論激烈無比,尤其是連載的《中國之當道者皆革命黨》。但陳范見到后愁容滿面,並坦言《蘇報》不能如此肆無忌憚,否則是自取滅亡。由此可見,陳范辦報純粹是為了商業利益,並無心宣傳革命思想,甚至害怕宣傳革命思想。

其次談談章士釗的思想。章士釗家世貧寒,出塾后,其學習得益於其母親和作為塾師的兄長。十四歲時外出求學,幾經挫折,和弟弟士戛一起考入江南陸師學堂,並認識了俞明震。入學后不久因其弟帶頭鬧學潮,毅然率領退學學生投奔上海,加入愛國學社,從此與《蘇報》結下不解之緣。在擔任《蘇報》主筆期間,他對《蘇報》進行“大洗牌”。在版面上,用二號大字進行排印,刺激視覺﹔內容方面,挑起反清、反康的革命大旗。這種革命氣勢在他所寫的《殺人主義》中有所折射:“路易死法乃強,英靰去美乃昌,毋綏爾氣,毋蹈爾錯,插義旗於大地,復政府於中央,掃除妖孽,還我冠裳,時則獨立廳建自由鐘,率我四兆共和民國,開一殺人之大紀念會,以示來者於弗忘。”④文章氣勢恢宏,振奮人心,但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在文中聲稱,清政府與四萬萬同胞有不共戴天之仇,呼吁人們與清政府反抗到底,但章士釗僅僅是警示同胞團結一致,反清起義,而沒有更深入地為身處水深火熱的“奴性”民眾爭取“言論自由”。

就這樣,雙方各為其主的政治訴求直接導致了“蘇報案”未能發酵“言論自由”的觀點,二者之間存在一道看不見、摸不著的“人工屏障”。

二、司法制度裂變的“混亂截面”

五口通商之后,列強紛紛在中國設立租界,攫取領事裁判權和司法權。列強在華設立的租界內,採取西方自由的管理理念,租界內的公民擁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危及租界內的治安和秩序。

上海這個公共租界是資本主義列強在華攫取的一塊擁有管轄權、司法權、行政權的“雜居地”,所以資本主義的態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決定著章鄒二人是否被引渡,接受清廷的“嚴刑逼供”。但沈藎之死導致清廷的引渡計劃徹底破滅。隨后經過協商,將章鄒等人放在租界受審,審理機構為會審公廨,審理的核心問題是關於對章鄒等人的判刑問題。在談判中,租界一方主張“引西國報館毀謗政府之例,章、鄒監禁不出三年,其他則因概無實據,擬徑釋”⑤﹔而清政府一方主張按照清律治罪,清律有言:“不利於國,謀危社稷,為反﹔不利於君,謀危宗廟,為逆﹔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絞監候。”從中西兩方對章鄒二人的判處就可發現中國司法制度的混亂與荒謬。

眾所周知,西方的司法制度講求邏輯推理,他們的審判模式中存在一種証據原則,這種証據原則包括:“孤証不能定案規則、間接証據証明案件規則、非法証據排除規則、質証規則、認証規則、傳聞規則、最佳証據規則、補強規則等一系列科學規則。”換句話說,西方國家在審理案件時講求証據,由証據入手,進而加上嚴密的邏輯推理得出案件的結論。

而中國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自相矛盾之處,就拿罪刑法定和比附類推來說。一方面,清政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嚴格遵守清律,對案件的審判皆以法律條文為主﹔而另一方面,若相關法律案件沒有律例明文規定,司法官員就會採取比照同類事例的做法對案件進行處理。也就是說,清朝的司法是情和理的結合,遵循的是“先結論,后法律”的思路。

清廷的這種混亂、無序、無理的司法制度,在被分割的情況下,使得“蘇報案”在其發展歷程中與“言論自由”觀點的發酵處留下了一個混亂的截面。在這樣一個民主不重視、自由不體現的截面環境下,可想而知,“言論自由”“平等大義”等在西方國度極為盛行、為人標榜的大眾意識,在這個截面上完全淪為了一種“偽真理”,或者說“偏見”。

三、列強介入催生的“利益鏈條”

在“蘇報案”的問題上,租界內的帝國主義列強上演了一幕幕“唇槍舌劍”的爭斗戲。在整個“蘇報案”中關於清政府引渡《蘇報》主犯,押回審理的問題上,英國是最主要的干涉者、阻撓者。

縱觀各國列強在“是否贊成引渡﹔重判還是輕判”問題上的態度,可以將之分為三大陣營:德、奧、俄、比、荷、西、法主張向清政府引渡﹔意、美提出有條件引渡﹔英、日拒絕引渡。在一塊小小的租界內居然形成了一種“三足鼎立”的態勢,但三方力量懸殊較大,主要是以“英美日”為主的反對引渡聯盟和以“法德俄”為主的支持引渡聯盟的對立。在這一情境下,有必要闡述一下兩大聯盟的形成。

在帝國主義掀起瓜分中國的狂潮時,日、俄兩國為爭奪在中國東北的統治權而成為死對頭。長期以來,曾自詡為“日不落帝國”的英國在此事上與日本的立場保持一致,支持日本爭奪在中國東北的統治權。此時注重打開中國貿易的大門,攫取更多在華利益的法國伺機與俄國站在統一戰線上,支持俄國爭取在中國東北的統治權,就這樣,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的大地上,在“蘇報案”的背景下又一次掀起了“瓜分利益”的狂潮,並展開新一輪的“聯盟式”角逐。

英國之所以反對清政府在租界公然將章鄒二人引渡回朝,表面上是本著“司法公正、人道主義”的原則,實質則與其對華政策有關。美國之所以站在英國一邊,不是因為懼怕英國的緣故,相反是為遏制英國在華的勢力。在與英國形成聯盟期間,美國的態度一度呈現出模棱兩可的狀態。他採取的是“兩頭都不得罪”的態度,“一方面向清政府保証說不支持、不保護中國公民圖謀叛逆的行為﹔另一方面,又表示尊重道台和領事團達成的協議,支持在租界審訊並執行”。事實上,美國在“蘇報案”中所持的立場也與對華政策有關。俄國之所以贊成引渡,是因為他想攫取在中國東北地區的統治權。

清政府被攪拌在列強的利益糾紛中,為挽救其統治,根本不會言及“言論自由”的觀點。而作為革命代表的章太炎、鄒容等人更是一味地將推翻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作為終身理想。可他們忽視了一個問題:在成為資本主義附庸的近代中國,對“言論自由”“民主平等”的呼喚已經迫在眉睫了。在整個“蘇報案”的審理過程中,他們絲毫不曾想過用“言論自由”的觀點來反駁清政府的腐朽沒落。列強的介入催生的這條“利益鏈條”,使得他們更是“丈二的和尚——摸不著頭腦”。

世界上類似的案件還有一個,那就是發生在美國的“曾格案”。同樣是報紙主要當事人因發表了當局認為具有誹謗性、詆毀性的言論而被捕入獄。可宣判的結果卻完全不一樣,曾格被判無罪釋放。是曾格后台硬?是他的律師水平更高?都不是,是因為他的國家高揚了言論自由、民主平等的大旗,是因為漢彌爾頓將一個小小的曾格案上升到了爭取言論自由的高度,是因為那個國度擁有廣袤的、肥沃的、能夠孕育言論自由觀點的土壤。對比之下,“蘇報案”為何未發酵“言論自由”的觀點就不言而喻了。(作者系安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碩士研究生) 

注釋:

①黃帝魂`蘇報案[A]. 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1卷,下冊.三聯書店,1960:775﹔房德鄰. 清王朝的覆滅[M].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218

②張篁溪. 蘇報案實錄[A].辛亥革命資料叢刊,第1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373

③王敏. 蘇報案研究[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3.打油火,即假命案,地棍訟師與官府勾結,包攬官司,敲詐勒索﹔靠十字,以加入基督教、天主教為靠山,俗稱吃教﹔打聯手,在科試場中內外聯手作弊。初入仕途的陳范就碰到這些問題,處理起來頗為吃力,他也因此得罪地方勢力。

④白吉庵. 章士釗傳[M]. 作家出版社,2004:17

⑤易江波.蘇報案——與西法東漸下的中國傳統辦案思維[J]. 中西法律傳統(第二卷),2002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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