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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的本質是獨創能力不夠 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2015年08月03日07:47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抄襲的本質是獨創能力不夠

   孫黎卿,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有的觀眾對於抄襲並不反感,主要在於這種侵權行為沒有涉及自身利益,“針沒有扎到自己身上,永遠不覺得痛”。在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孫黎卿看來,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某些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但我們的社會自覺還不夠。

  中國青年報:抄襲一直風行的原因是什麼?

  孫黎卿:抄襲的更本質問題是獨創能力不夠。我國填鴨式的教育體制導致有獨創能力的人才缺乏。有的學生從小到大都是根據范文、標准解決問題,經過十幾年教育,已經沒有自己的獨立思想和創意。所以不難想象,部分文學創作者和影視創作者由於從小到大缺乏獨創訓練,在高速發展的社會中也就不可能短時間寫出有質變的東西,所以他們東抄抄西挖挖。抄襲是教育體制下的怪胎。

  中國青年報:相關法律的約束力如何?

  孫黎卿:抄襲和《著作權法》有關,中國的著作權法在世界上排在前列。世界上沒有幾個國家已經像我國一樣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對抄襲的打擊也是三位一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都有。但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效果仍不理想。

  《著作權法》不會對抄襲這兩個字作一個非常明確的界定,抄襲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既有文字抄襲也有音樂影視游戲等方面的抄襲。目前著作權法裡關於“抄襲”並沒有非常明確的細則,而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已成為文字載體的作品,《著作權法》不保護屬於思想觀念范疇的創意。隻有在創意通過有形形式表現出來,形成作品后,才能依據著作權法獲得作品的著作權。在涉及著作權的侵權中,就需要判斷被告未經許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觀念,還是思想觀念的表達,但是,思想和表達的分界線很模糊。

  文學藝術創作的侵權成本是很低的,但維權成本很高。維權成本主要包括律師費、差旅費,以及時間成本。同時訴訟時間比較長,從立案、開庭、合議庭合議都需要很長的時間,法院處理慢,司法裁判周期長,投訴維權變成一件性價比很低的事情。

  另外,我國對抄襲判賠金額相對西方發達國家仍然較低,對侵權行為人的懲治力度不夠同樣是抄襲成風的重要原因。

  中國青年報:如何減少和杜絕抄襲?

  孫黎卿:首先,從教育體制下手,能夠讓人們保持住自己的一顆童心。使大部分人都能有創造的沖動和獨創的能力,不要輕易把人們的思想抹殺掉。

  其次,法律需要進一步細化。法律總是比社會實踐上的東西要慢,這是天然的弊端。所以,立法機關和法律解釋機關要更敏銳發現社會上新出現的種種抄襲形式,打擊侵權的條文也要更細化。(孫震 堯強)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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