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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今正式實施 10歲以下兒童不能"代言"

2015年09月01日07:38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10歲以下兒童不能“代言”

  新修訂的廣告法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表示,法律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兒童屬於無完全行為能力者,進行廣告代言既違背了廣告的真實性原則,也不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

  今日,新《廣告法》正式實施。今后,隻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將負有連帶責任,工商部門可依據新《廣告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未滿10歲小童星不得做“代言”。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需負連帶責任

  之前,一些明星、專家、社會知名人士做某產品的推薦和代言,被証明是虛假廣告后,根據《廣告法》沒有處罰依據,是否需擔責、需擔什麼責任都曾引發爭議。

  此次《廣告法》修訂當中,對明星代言新增加了法律責任規定。“明星代言是要收費的,有的代言收費還很高,不能隻收錢、隻有利而不承擔責任。”工商部門介紹,新《廣告法》規定,隻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名人、明星等在代言廣告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

  按照新的《廣告法》,不只是工商會對其進行查處,如果附帶民事責任,明星需進行民事賠償。

  未滿10歲小童星不得做“代言”

  真人秀節目“爸爸去哪兒”帶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詩齡等一大批小童星,電視廣告上到處都能看見他們的身影。但9月1日之后,這些小童星將很難再出現在電視、網絡等廣告中。

  張國華解釋說:“10周歲以下的兒童,按照我國的《民法》規定,他是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對社會的認知能力、對事物的認知能力有限。根據廣告真實性的原則,一個對社會認知能力有限的人做廣告,那就違背了廣告真實性的原則。”所以,新《廣告法》規定,不允許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但這不是說10歲以下兒童不能出現在廣告中,如果只是表演性質、展示等並不限制。“下一步會出釋法細則,對廣告表演和代言如何界定做進一步說明。”張國華表示。

  違法發布廣告最高可罰200萬元

  據介紹,今年4月28日,工商系統數據中心啟用之后,全國一張網的大數據可以看到哪個虛假廣告跨的地域多、時間比較長,這樣就可重點作為工商部門查辦的線索。

  新法正式實施后,對廣告監測中心監測到的嚴重虛假違法廣告一律停播並立案查處。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較為嚴重的媒體,按照新《廣告法》的要求,要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對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廣告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媒體,暫停廣告發布業務並通報有關部門。

  新《廣告法》對違法發布廣告的行為設定較重的法律責任,最高可處以200萬元罰款,並可吊銷許可証和營業執照。對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如發布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可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証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信息要記入信用檔案。

  微信廣告已納入工商監管

  張國華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微信的運營主體是騰訊公司,其自己發布的廣告屬於互聯網廣告,肯定是被納入工商監管范圍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廣告,也已納入監管視野,如果網友發現虛假廣告可舉報。”

  張國華坦言,對於朋友圈和個人公眾號上發布的廣告,還無法通過工商系統的抓取等功能主動監管,但如果網友舉報工商可有針對性進行調查。

  此外,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記者 藺麗爽)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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