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隨著微博的不斷發展,在微博上進行轉載已經成為大家習以為常的事情。本文從一則醫生在手術室裡的自拍照事件為出發點,對在微博上轉載攝影作品進行研究,從著作權、隱私權兩方面對此種行為進行探討,提出在微博上隨意轉載攝影作品可能造成的影響,從而提出一些建議,以期促進微博等網絡環境更好的發展。
關鍵詞:微博轉載﹔著作權﹔隱私權
2014年12月,一幅醫生在手術室裡自拍的照片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據悉,這是西安一家醫院的醫生在手術結束后和同事自拍,照片上有患者和其他醫生的身影,然后將照片傳到了其微信朋友圈裡,又由其朋友從朋友圈中將這幅照片轉載到微博上,之后在微博上引起了瘋狂轉載。本文將以此案為例,從法律層面來探討攝影作品的微博轉載問題,而且著重從著作權和隱私權兩方面來探討微博轉載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一、從著作權看微博轉載攝影作品的行為
(一)著作權的客體
微博轉載者的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首先須認定該攝影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然后才能對其行為進行分析。
眾所周知,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作品”,《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另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並不是思想,而是表達,因此我國著作權保護有獨創性的表達。
1.獨創性
何為“獨創性” ?“獨”即獨立創作,源於本人,非抄襲。它並非要求是首創或獨一無二,“獨”意味著允許雷同。“創”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創造高度,其核心是個性化,不同於通常的表達[1]。
獨創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自己創作,不是抄襲的。另外,獨創性是否要求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德國一些學者認為獨創性要求一定的創作高度,但至少包括我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都沒有這樣的要求。目前,絕大多數學者認為獨創性就是個性化,隻要不同於通常的表達,就有獨創性。比如,在微博上雖然發布文字必須在140字以內,但隻要語句獨特,那麼其就具有獨創性。
2.表達
現代著作權法借助了思想表達二分法,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其基本含義是“思想”雖作為作者的勞動成果,仍屬於公有領域,而隻有作者特定的表達受到作者本人持續的控制[2]。簡而言之,版權法隻保護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對於思想不予保護。
結合本案來說,該照片屬於攝影作品,拍攝者以不同的角度、採光等進行拍攝,將他的情感表現出來,屬於其獨創性的表達,因此,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微博轉載行為分析
由於該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於該案件中的微博轉載行為,本文認為其侵犯了該作者的發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復制權。
1.發表權
一般而言,攝影作品微博著作權屬於微博創作者,其創作可以分為原創和轉載兩類。對於原創而言,隻要其作品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他就是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不涉及侵犯著作權的問題﹔但對於轉載來說,此時他並不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著作權屬於拍攝照片者,他的轉載行為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這裡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公布。在本案中,特殊之處就是該博主是從他人的微信朋友圈中轉載的照片,這裡就涉及一個問題:將照片發到微信朋友圈中算不算公開發表?
發表權最關鍵之處是向不特定的人進行,比如拍賣會的拍賣,即使到場的人員很少,但是之前並不知道哪些人會出現,它的買家則是不特定的群體。對於微信朋友圈而言,微信裡面的人員都是自己加進去的,即使有幾百甚至幾千人,那些人都是特定的群體,沒有超過你的認知范圍,因此,本文認為,在微信朋友圈裡發表的文字、照片都不構成發表,QQ群也是一樣。但微博不一樣,微博面對的並不僅僅是你關注的人,更多的是不認識的人。在微博上,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他人發布的狀態,對其進行評價,微博面對的群體是不特定的,若首次發布在微博上,則構成發表。因此,在本案中,該博主將他人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轉載到微博上,侵犯了該攝影作品的發表權。由於發表權是一次性的權利,之后其他人再次轉發該微博的行為就不侵犯其發表權。
2.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復制權
一般在談及網絡侵權時,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會一同被提起,所以這裡將兩者一起進行討論。《著作權法》第九條分別對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規定。將作品“上傳”或是以其他方式置於向公眾開放的聯網服務器或計算機中構成“網絡傳播行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等其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實施此種行為,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但在微博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微博與傳統意義的轉載不同,微博具有公共與共享的特性,博主發布狀態則表明對其著作權中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復制權的默認許可使用,甚至放棄。微博的傳播途徑就是“粉絲”間的轉發,即轉載。當博主將攝影作品配合一定文字發布時,就默認“粉絲”能夠轉載傳播,且互相轉載是每個微博使用者所期待和支持的行為。因此,基於權利人的自願放棄或豁免,一般的侵權行為應根據微博的分享性原則予以免責,這種情況下轉發微博的網絡用戶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但這不是絕對的。本文認為可以根據兩方面的因素來綜合考慮:一是轉發者在主觀上應當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包括過失和故意﹔二是轉發行為應當發生了“顯而易見”的后果。另外,微博轉載的默認許可並不意味著博主版權的放棄,在轉載時,必須注明原出處,並不得侵害版權人的其他權益。轉載行為須是無償行為,如果博主注有“不得轉載”,那麼其他博友就不得轉載。
結合本案,博主從他人的朋友圈中轉載該照片到微博上,由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侵犯了該著作權人的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而其他博友再次進行轉載,如果其沒有具有主觀惡意和造成顯而易見的后果,則不構成侵權﹔反之,亦然。如果該照片是該博主自己拍攝,著作權人屬於該博主,那麼其他博友轉載該照片,如果出於分享和欣賞的目的,轉發時注明出處,沒有侵犯著作權人的權益,則是合法轉發﹔若其主觀上具有惡意,且轉發該微博給博主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則可認定為侵權。
二、從隱私權看微博轉載攝影作品的行為
(一)網絡隱私權的涵義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明確網絡環境中隱私權的含義及保護范圍,本文認為網絡隱私權只是一般隱私權在網絡環境下的引申,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一種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資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3]。
(二)微博轉載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隱私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表明隱私權已經正式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侵權理論認為,一般根據四要件來判斷是否侵權,這同樣適用於隱私權,包括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4]。因此,隻要微博轉載者的行為符合這四要件,就構成侵犯隱私權。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還對網絡侵犯隱私權的責任加以規定,主要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通知刪除”規則以及擴大影響的責任承擔問題。微博就屬於這裡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結合本案,該博主從他人的朋友圈中轉載照片,這張照片中還有患者和其他醫生的身影。一般而言,醫院對患者的信息是有保密的義務,由於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微博轉發者的侵權問題,就微博轉發者而言,這張照片雖然在醫生的朋友圈中出現,但是博主沒有經過該醫生及病患的許可,擅自將其轉載到微博上來,向公共分享,屬於在網上泄露了他人的圖像、信息,顯然侵犯了病患的隱私權。另外,對於在照片中出現的其他醫生而言,由於該照片不是博主拍攝,博主未經他們的同意,將其暴露在網絡上,使他們的信息遭到泄露,也是對其隱私權的侵犯﹔若是給病患和醫生的名譽造成損害,則又侵犯了其名譽權。對於在博主之后的博友的轉載,由於之前博主轉載的照片已經含有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內容,那麼之后博友的再次轉載,本文認為構成侵犯隱私權,對於后來產生的嚴重后果,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第36條追究微博平台與轉載者的責任。但若是微博平台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則可以此免責。
如果該照片是博主自己拍攝,他屬於著作權人,那麼后來轉載者的行為,就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四要件來証明其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如果微博轉載者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照片是博主未經他人同意上傳的還繼續轉載,且造成了嚴重后果,則此種情況下微博轉載者構成侵犯病患的隱私權,而微博平台者的責任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第36條的規定進行承擔。
三、總 結
隨著微博的發展,在人們不斷分享信息的同時也會遇到一些法律問題,尤其是在微博轉載過程中容易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與隱私權等。為此,一方面,需要通過加強一些立法或是通過法院的一些判例對微博轉載行為進行規定﹔另一方面,對於用戶來說,要加強本身的自我保護意識,在網絡環境中不要輕易泄露自己的隱私。另外,對於微博服務提供者而言,除了遵守法律法規之外,還需要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能力。侵權責任法的本質就在於維持利益平衡,要達到這個目標,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尤其是在網絡環境下。為此,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積極營造一個文明、健康的網絡環境。
參考文獻:
[1] 王遷.知識產權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2] 李雨峰.為什麼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J].電子知識產權,2007(5).
[3] 劉德良.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 陳靜,胡京武.微博中攝影作品的版權保護[J].理論探索,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