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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調解類節目的困境與對策

沈潔

2015年10月26日13:18  來源:視聽界  手機看新聞

電視調解類節目以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種情感、經濟糾紛為題材,由當事人講述其面臨的問題和困惑,把問題擺在調解員、專家、主持人和觀眾面前,由當事人出面或通過演員模擬演繹,讓大家評判是非對錯,找到矛盾的源頭,最終化解矛盾。該類型節目具有貼近性和教育性,大受觀眾歡迎。但在發展過程中,一些節目為了吸引觀眾注意和贏得收視效果等,在內容上刻意渲染、過度夸張,忽略了引導、教育等社會功能,並有愈演愈烈之勢。

一、 電視調解類節目的現有模式

1.視聽資料的前期採錄。首先確定本期案例,事件的來龍去脈由記者跟隨當事人外出拍攝,獲得直觀、一手的聲畫資料,通過剪輯、編排等手段使事件的前因后果呈現出來。一手畫面能夠給觀眾直觀的感受,使得節目更豐富、多元。

2.當事人現場講述。當事人來到節目現場就本話題進行闡述,當事人的加入是保証談話節目真實度的要素。嘉賓后續的討論,都是基於當事人的闡述展開的。當事人的出現會使節目變得真實而清晰,還原給觀眾一個“真實的談話”,通過此聚合人、事、物等多方因素的呈現。

3.演員模擬重現。不是每個節目都能夠把當事人順利地請到鏡頭前面對觀眾的審視。當節目無法獲得當事人配合時,通過演員模擬演繹的方式能夠再現事件,以類似欄目劇的形式來表現當事人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細微心理活動等。

4.群口辯論推進。這個形式和過程是節目最吸引人的部分。嘉賓會以PK的形式入座。PK,意味著觀點對峙、意見交鋒,環節以討論形式進行,實話實說,直話直說,多方觀點、爭論在此過程中得以集中、鮮明、尖銳地體現。

5.專家支招調解。專家或調解員調解的部分是節目能否解決糾紛的關鍵,不同背景專家的介入可以使節目內容更具相應的專業背景,將事件從迷亂中厘清。專家講道理的過程,也能對現場或電視機前的觀眾進行教育和提醒。

二、電視調解類節目面臨的困境

(一)個人隱私邊界模糊

1. 挑戰傳統心態

電視調解類節目的產生雖然是為了滿足市場、受眾的需求,但節目在制作過程中難免受到現實利益因素的影響。為了提高收視率,不排除有節目組花錢說服當事人上電視暴露個人隱私,甚至很有可能請人制造事件。

而對於事件的當事人來說,客觀清晰地說明事實真相也並非易事。自古以來就被人們與羞恥感密切相連的個人隱私,現今卻暴露在眾人面前,通過電視屏幕傳遍千家萬戶,甚至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后果,這些對自己不利的可能性都考驗著當事人的道德修養和行為約束力。

2.媒介僭越

在節目對事件調查的過程中,有時事件的真相並不能順利地被揭開,節目組經常會採用隱性採訪的方式來推進節目進程。有的當事人不願出鏡,節目方讓當事人打電話給對方,但電話內容在未告知的情況下通過媒體向大眾公開,這就是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某台有一期涉及婚外戀的節目,講述的是一個男人有婚外情包二奶,記者採用偷拍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言行偷拍並播放出來。雖然婚外戀屬於不道德的行為,但記者無權代替審判,播放通過偷拍偷錄所獲取到的信息傷害了當事人。報道內容不加以限制,報道所涉及的個人生活細節尺度過大,都會造成事件報道與保障當事人隱私這兩者之間關系的失衡,形成媒介僭越。

(二)真實性存疑降低公信力

有些電視調解類節目中的當事人在講述自己經歷時,或被節目打上馬賽克,或躲在屏風后以剪影效果出現,這種標榜真實的“技術手段”已經被越來越多的觀眾視作“作假的包裝”,不惜以犧牲部分真實性來增加節目的沖突性和戲劇性,這似乎成為該類節目舍本逐末的追求誤區。有些節目制作者按照編劇和自己的理解對事情進行舞台化的表演,這也是對事件真實性的一種弱化甚至扭曲。國家廣電總局對某節目的通報批評中指出,其“雇用群眾演員表演,用夸張的手法表演兒子對老人不敬、不孝,肆意渲染家庭矛盾,刻意放大扭曲的倫理道德觀……誤導了廣大受眾,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也極大地損害了廣播電視媒體的社會形象”。

(三)調解結果低效

媒體不具有法律職能,無法判決,隻能給一個開放式的結局。即便是在演播廳裡大家礙於面子互相釋懷了,但離開公共視線回到了私人環境,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真的能夠得到最終解決值得懷疑。根據調查,調解類電視節目能即時和解和執行的隻佔節目總量的15%—20%。客觀來說,矛盾的存在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很多矛盾根深蒂固,僅僅一期幾十分鐘的調解節目就能夠徹底解決也是不現實的。某節目現場調解了一對戀人的矛盾,他們和好如初,可在后續報道中發現他們最終還是分道揚鑣了。類似現象成為調解類節目功能被質疑的重要原因。

三、電視調解類節目的發展策略

(一)增強選題的貼近性與多樣性

調解類電視節目的收視人群呈現“兩高一低”的特點,高齡觀眾多,婦女觀眾多,觀眾文化水平偏低。針對收視群的分析,可以做兩種選擇,第一種是抓住現有觀眾,不做廣度做深度。這要求選題具有貼近性,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對每個事例都盡可能分析透徹,讓專家調解員剖析透徹,將事件升華為道理。第二種是拓寬收視群,在受眾性別、年齡、職業等多個維度上實現拓展。這要求選題具有多樣性。電視調解類節目中的案例,大多為家庭糾紛、情感糾紛等,不應拘泥於家長裡短的瑣事,經濟、職業、教育等問題都可涉及並深入探討。

(二)客觀報道

客觀地呈現事實是新聞媒介最基本的原則,是對新聞職業道德的堅守。客觀報道意味著節目組在節目制作過程中不偏不倚,不摻雜主觀因素,沒有故意歪曲。一般調解類節目都少不了前期實地拍攝、與當事人交流、現場互動等環節。這些環節中充滿情感交織帶來的感動、悲傷、無奈或憤怒,此時記者應盡可能減少介入,保持現場環境的原生態,注重捕捉現場關鍵細節。秉持公正立場,以公眾的話語平台之基本立場去做事,才能贏得受眾的信賴和尊重。

(三)主持人應秉承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的實質,就是“通過確立人的主體性,從而確立一種賦予人生以意義和價值的人生價值精神”,主要表現為強調人的價值、人的尊嚴,關注人的生存和權益,把對人性的根本精神作為最終要義。在新聞傳播過程中,人文精神突出的是“以受眾為中心”的傳播理念,注重以人為本、受傳平等。調解類電視節目的主持人表達真實的存在和傳遞有益的價值觀,主持人穿針引線,調解員畫龍點睛,觀察員旁敲側擊,最后當事人一錘定音。能夠持續發展的調解類電視節目一定是用故事吸引觀眾,用情感打動觀眾,用調解影響觀眾。主持人的人文關懷意識是現場當事人和屏幕前受眾對節目評價的基本元素。

(四)增強節目的法律效力

電視節目更加注重的是播出效果和收視效果,對糾紛的解決結果往往沒那麼重視。《人民調解法》中規定了人民調解的合同效力,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調解合同則屬於違約行為。因此,想要加強電視調解的法律效力,也應順應這種調解結果的協議性,甚至可以在節目中安排簽訂書面協議的環節,使調解過程除了具備可視性外,更能增強電視調解的公信力和實際作用。

電視調解節目在調解嘉賓的選擇上也應該更加廣泛。《人民調解法》並沒有對調解員的身份進行嚴格的規定,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資歷和文化水平以及道德修養高的人員均有資格擔任人民調解員。在實際案例中,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可以邀請當事人的同事、鄰居等人擔任調解員,從而更加有的放矢。

(作者單位: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影視頻道)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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