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10月19日本周刊5版刊發《我們從英國出版業學到什麼》一文,引發業內反響。文中提及“歐洲的版權簽約一般是終身制,並還可延續至作者故后的70年……英國出版社簽下作者的版權很多是長期版權,且紙質圖書版權很少和數字版權分開授予……而我國出版單位與作者目前簽的大多是3~5年的版權,且很多作者並不授予出版單位數字版權。”中西出版合同授權期限的差別如此之大,這引發了業界的思考和討論。本版特邀兩位學者就此問題進行研討,以饗讀者。
目前,我國圖書出版合同授權期限一般是3到5年,時間較短,對未來權基本沒有涉及,一個作者的作品可能同時在多家出版社出版,作者和出版社的關系較為鬆散,這種做法、習慣對作者、出版社的發展都是不利的。
關於出版合同授權期限問題,筆者思考已久,約有十幾年時間。這源於筆者在河北美術出版社工作期間曾負責出版社合同起草和審定工作,筆者讀過一些國外的出版專業著作,對中西出版合同授權期限的巨大差別很是詫異。經過多年搜集資料,現撰文以饗業內同仁。
國內合同現狀
期限過短、授權范圍窄
據調查,現在國內的出版合同授權期限一般為3到5年,很少有10年的。作者認為10年太長,在此期間出版物市場不知會發生什麼變化,所以寧願授權期限短一點,以便主動。
3年的授權很要命,出版合同一般是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就算這時作者已經交稿,出版社要馬上安排制作,要排版、編輯、校對、設計、印刷、入庫,一本書一般也要花費半年的時間,真正能夠銷售的時間,也就兩年半,轉眼就過。這麼短的時間,有時一本書的真正價值往往還不為市場所知。等到其價值為市場所知后,版權已經到期,可能轉到他人手中,出版社實際是很冤枉的。有不少書的制作時間甚至在一年以上,同理推斷,出版社銷售時間更短。5年授權、10年授權這種情況可能不太明顯,但是出版社都是吃虧的。基於這樣的情況,筆者建議出版合同的生效日期改為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授權期限自作品正式出版之日起算。要麼將制作日期加到合同授權期限中來,比如授權期限為3年半、4年等。這樣做更公平合理。
而在歐洲,據曾在英國斯特靈大學任教職的蘇貴友說,將圖書的完整權利授權或轉讓很普遍,且作者授權或轉讓給出版社的期限一般是作者終生加死后50年或70年,也就是作品的保護期。這樣的授權,出版社才敢對作者和作品進行大投入。在2014年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期間舉辦的“2014國際數字出版論壇”上,筆者專門向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總監助理艾爾·博傳德提問,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與作者簽訂的合同期限是多長?艾爾說是永久的,也就是整個版權存續期。
此外,完整授權包括報刊連載權、縮編權、摘編權、表演權、音樂改編權、影視改編權等附屬權利,當然還包括國內較少涉及的“未來權”。通過報道,大家經常見到歐美出版合同約定一次購買作者幾本書的版權,而作者手頭可能一本稿件也沒有。美國文壇新秀布倫納·奧布裡的青春愛情小說《任何代價》在網絡火爆后,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花費12萬美元購買她3本書的版權。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叫“未來權”,當然也反映了出版公司對作者的信心。而國內出版機構還很少見到這種情況,網絡原創文學網站的合同筆者曾經審閱過,大多將這些權利納入出版者的購買名單。
作者頻繁“換主”
出版社不敢“砸錢”
如果授權期限過短,出版社就不會在一位作者身上花費太多的金錢去打造。如果是長期合同、完整授權,那麼出版社感到未來收益大,對於看中的作者和作品就舍得花錢宣傳,包括對作者、作品包裝,廣告,簽售,書評,新聞發布會,讀者座談會等。歐美出版社大多如此。
作者經常更換出版社,出版社知道作者是匆匆過客,不會在自家長留,根本不可能在作者身上投大量的錢。自己栽花,別人乘涼,這是傻子才干的事。如果作者固定一家出版社,出版社就會把作者當成自己人,作者的火爆就是出版社的財富,出版社會盡一切可能經營作者和其作品。
筆者經常見到一些版權人士、律師寫文章、發微博等,都在指導作者盡量減少授權,比如建議作者授權給出版社大陸簡體字中文版權。這樣的話出版社就不會花力氣向國外出版機構推廣,因為即使推廣得以成功,出版社一分錢也拿不到。這是一種誤導。
筆者建議作者寧可在選擇出版社方面多費些力氣,授權期限也要長一些。
這些年來數字出版風起雲涌,數字版權收入也成為作者的一項重要收入。從現在數字版權的交易情況來看,因為單本書的數字版權收益很少,數字出版平台運營商一般不會向每一位作者單獨取得授權,而是通過出版社打包購買,省錢省力。數字版權如果在作者手裡,其實等於浪費,作者沒有機會將自己的版權賣給平台運營商,作者也不知道究竟有哪些數字出版運營商會將他的作品數字化。從這一點來看,將數字版權轉讓、授予出版機構還是合適的。
出版經紀人制度不健全
出版社與作者間不信任
在完整授權的形式下,出版社明知道出版紙本書是要賠錢的,還要干,就是期望通過轉讓其他權利而獲得回報。在美國,作者要求預付版稅1萬美元,出版社就要考慮是否能夠持平。如出版社銷售部門估計可以賣出3000冊精裝書,建議定價為每本10美元,版稅10%,則應付作者版稅3000美元。出版社鄰接權部門估計,紙皮書授權可收入預付金5000美元,圖書俱樂部版權預付2000美元,設定按50%對半分,作者賬戶又增加3500美元,按估計這本書版稅和鄰接權收入僅有6500美元,經紀人要求預付1萬美元就顯得過高,這樣出版社就得告訴經紀人,出版社對這本書感興趣,但隻能預付7500美元,經紀人說太低了,還可以還價。
這樣客觀上使很多原本不能出版的圖書,比如學術圖書等小眾圖書也能出版,出版社通過向國外推銷版權而獲得收益,在填補虧空以后,還有剩余。在歐美,一般先出版精裝書,單純出版精裝書,有時是要賠錢的,但是出版社通過轉讓平裝書版權、俱樂部版權,不僅能夠收回成本,而且還會有盈余。如蘭登書屋出版凱瑟琳·溫瑟的《流浪漢向東,流浪漢向西》,精裝版隻賣了3萬套,但是轉讓平裝版版權卻賺到了50萬美元。這樣客觀上使一些難以出版的好書也能得到出版。
近些年來國內作者授權期限縮短,授權越來越少。這種情況反映了出版機構和作者之間的不信任已經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因為授權的限制,現在出版社拿到的數字版權僅僅佔出版總量的10%左右,在數字出版方面出版社往往瞻前顧后、縮手縮腳,不敢大干。
當然,長期授權也會遇到問題,如發現授權的出版機構對圖書推銷不力,中途更換出版社也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授權期限長出版社不作為怎麼辦?如果出現出版社不作為現象,作者發現圖書已經斷檔,通知出版社后出版社仍置之不理,在一定期限內版權自動回歸作者。德國、美國、英國等國的出版法都有這樣的條款。
好在歐美的作者大都有出版經紀人,這些人是十分專業的,對出版機構和操作習慣了如指掌,授權不當的情況很少出現。我國的出版經紀人一直不成氣候,都是作者親自披挂上陣同出版社談判,發生失誤的幾率較高。
作者應從長遠考慮
“白頭偕老”才是最佳選擇
出版單位應加強自律,及時付酬,不拖延,同時及時向作者公開賬單,避免產生誤解。在與作者談判時,充分向作者說明完全授權的好處,並拿出一整套對作者稿件營銷和對作者本人推廣的方案,讓作者信服,從而實現完整授權,包括“未來權”的取得。在實際操作中充分與作者溝通,尊重作者權益,不做傷害作者的事情。在這一點上,出版人周百義做得很好,郭敬明與長江文藝出版社的合作就很成功,關系很穩定。為了長期合作,周百義採取了很多措施,讓郭敬明感到在長江文藝社發展是一個好的長期的選擇。
作者也要從長遠考慮,不宜把版權授給多家出版單位。筆者建議作者慎重考察出版社,一旦選中就把所有權利給這家出版社。授權時不能考慮關系和情面,關鍵是看這家出版社是否適合出版自己的作品,營銷能力如何,版權綜合開發能力如何,這對作者自己也是有利的。白頭偕老的夫妻關系才是福利雙收的選擇。
(作者系河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編輯出版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