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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頓網絡信息傳播環境 治謠組合拳靶向更精准

2015年11月05日07:4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治謠組合拳 靶向更精准(互聯網前沿追蹤)

    日前,騰訊研究院發布《2015網絡生態安全報告》。統計數據顯示,截至8月底,全國各地網信辦共處置網民舉報不良信息147.4萬件,微信安全中心僅7月就攔截謠言逾200萬次。報告指出,目前網絡不良信息傳播已形成跨平台聯動態勢,技術工具層出不窮給打擊增添難度,企業責權及法律標准有待進一步厘清。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開始施行。根據新法,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面臨最高有期徒刑七年刑罰。

  “新法加大了對編造、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網絡謠言的懲罰力度,為規制網絡傳播秩序、處罰相關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撐,其意義在於用刑法的強制力,整頓網絡信息傳播環境,是依法治網、依法治國的需要。從保護個人權益到維護社會秩序,這也是治理網絡謠言的重拳升級。”北京冠衡(長春)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文生說。

  重拳治謠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謠言滋生蔓延。人民日報曾評選過十大網絡謠言:“蛆橘事件”讓全國柑橘嚴重滯銷﹔地震謠言令山西數百萬人街頭“避難”﹔響水縣“爆炸謠言”引發大逃亡4人遇難……上榜的每一起網絡謠言事件都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我國對網絡謠言的治理,也經歷了一個走向縱深的過程。2011年9月,國家網信辦明確要求對網絡謠言進行整治,幾年來,國家網信辦、公安部等聯合治理網絡謠言的專項行動不斷深化。一批散布網絡謠言的違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一批傳播謠言的網站被關閉。

  2014年8月,國家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對在微信等新的社交平台的傳播行為作出明確規范。

  2013年8月,首個網站聯合辟謠平台——北京地區網站聯合辟謠平台開通,緊隨其后的微博、微信辟謠平台陸續上線。作為阻擊謠言傳播的最前沿,辟謠平台正發揮著越來越積極的作用。

  法治護航

  在完善打擊網絡謠言違法犯罪方面,法治腳步從未停歇。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這一司法解釋也被媒體解讀為:“網絡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可判刑。”

  在此前后,多名利用互聯網制造和故意傳播謠言的人員被查處:

  秦志暉(“秦火火”)、楊秀宇(“立二拆四”)通過微博、貼吧、論壇等,組織策劃並制造傳播謠言、蓄意炒作網絡事件,以此來牟利,被公安機關刑拘﹔周祿寶在網上先后發布攻擊、詆毀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帖文1.5萬余篇,對20余個單位和個人實施敲詐勒索﹔傅學勝因為編造傳播“非洲牛郎門”等誹謗謠言而被刑拘。

  “這些案件的辦案依據都是《刑法》和‘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對於遏制日益嚴重的網絡誹謗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說。

  治理升級

  如果說“兩高”2013年司法解釋是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的話,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對編造、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網絡謠言作出規制,則是進一步維護社會良序。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看來,這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打擊此類犯罪提供了遵循,讓治理網絡謠言靶向更精准。

  “一些網絡謠言甚至引發群體性恐慌和群體性事件,給社會治理帶來極大威脅。應該上升到刑法高度,加大打擊力度。”阮齊林說,不僅造謠傳謠者須負法律責任,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可能觸犯刑法。

  當然,專家認為,新法規定的“嚴重后果”,具體指哪些情形,尚需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在具體實施中,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行為人在主觀上應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動機和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此外,要准確把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而‘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應知’,對此應嚴格把握,特別慎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王文生說。(記者 徐雋)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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