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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世奢會敗給了媒體監督

王石川

2015年11月10日07:12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世奢會敗給了媒體監督

  11月9日上午,備受關注的世奢會(北京)國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奢會”)與新京報社、派博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新京報網運營,以下簡稱派博在線)及新京報記者劉剛名譽權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終審判決世奢會敗訴。(新京報新媒體11月9日)

  由於是終審,意味著被告勝訴。特別引人注目的是,判決認為:新聞媒體有權利亦有責任對其進行批評監督。爭議文章通過記者調查並引用多方意見參與對世奢會現象的關注和討論,是行使媒體輿論監督的行為。這是對新聞媒體監督權的正視。

  說到輿論監督,一些企業言必稱歡迎,但往往葉公好龍。在他們看來,監督就是挑刺,就是使壞,就是潑臟水。他們願意聽贊美的聲音,卻不願意聽任何批評的觀點,即便這種批評是合理的,可幫助企業改進自身缺點。

  殊不知,批評監督是媒體的權利,也是媒體的責任。當然,監督需要依法依規,而不能亂揮大棒子,挾私報復,但監督本身,有理由存在。正如法院判決所稱,媒體有權利有責任批評監督。

  有時,監督的手段或許嚴厲點,語氣或許尖銳點,但是不能因為這些就否定監督的意義,甚至否定監督本身。對此法院已指出,“文章整體基調是批評的,部分用語尖銳,但這正是批評性文章的特點,不應因此否認作者寫作目的的正當性。”這一觀點同樣值得激賞,它傳遞了兩個信號:一是對媒體監督的肯定和尊重﹔二是對批評性監督的寬容和理解。

  批評可以和顏悅色,也可以聲色俱厲,隻要沒有硬傷,是基於事實﹔隻要目的正當,而不是意在毀滅。這些監督都是有意義的,也應該受到包容。對媒體的監督同樣可以監督,可以要求媒體監督更准確,力求毫無瑕疵,但是不能借此否認監督,排斥監督,乃至壓制監督。

  說到輿論監督,我們很容易想到美國的沙利文案。1960年,因為一則批評性廣告,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縣警察局長沙利文,將刊登廣告的《紐約時報》告上法庭,稱廣告損害了其名譽。經過4年拉鋸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宣判《紐約時報》勝訴。其中的一些判詞,至今仍熠熠生輝。

  比如:“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陳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達自由獲得所需的‘呼吸空間’,我們必須忍受這些錯誤。”“公共官員因其公務行為遭到謊言誹謗,他不得從中獲得因此導致的受損救濟,除非他能夠証明發表言論者明知陳述錯誤或者毫不顧及陳述是否錯誤而造成惡意后果。”

  這一判決未必適合中國的相關案例,這些判詞也未必完全套用在我們的法律審理之中,但值得我們思考。

  回到世奢會一案,法院判決還稱:“新聞媒體進行揭露式報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聞媒體的批評監督責任。”這一定位,勢必激勵更多的媒體履行監督責任。為了公共利益,媒體應勇敢承擔監督的責任。而在法治軌道內,高揚監督旗幟,有利於塑造媒體的公信力。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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