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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來臨,北京一中院發布網絡購物糾紛案例

網購想維權 仍存三障礙

徐 雋

2015年11月11日08:0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網購想維權 仍存三障礙

  “雙十一”來臨,在網絡購物人數及交易量猛增的同時,因網絡購物引起的糾紛頻發也受到社會關注。

  1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介紹了近年來多發的網絡購物糾紛及相關案例。

  “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北京市法院系統共受理因網絡購物引發的糾紛案件共127件,涉及淘寶、天貓、京東、當當、卓越亞馬遜等多家購物網站。”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長杜衛紅說,網絡購物糾紛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消費者所購商品與商家廣告中的宣傳不一致:或為成交價格高於廣告中宣傳的價格,或為所收到的商品缺少套餐中的某種商品,或為所收到的商品不具備商家承諾的功能等。

  二是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不成立:消費者已經根據網站所標注的信息下單交易,而商家卻主張其陳列商品的行為系要約邀請,隻有在網站發出送貨通知時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才成立,進而稱合同未成立,與消費者發生糾紛。

  三是商家沒有依約發貨:極個別商家在商品斷貨后為增加銷售量,追逐更多利潤,不惜隱瞞實情,向消費者虛假承諾能夠按時發貨,而在消費者下單后,商家因無貨可發,便以各種借口搪塞,遲延發送貨物。

  四是商家不按承諾退貨退款:消費者稱自己在下單時商家作出了一定期限內退貨退款的承諾,而在真正要求商家退貨退款時,商家會否認曾作出此類承諾,或找各種借口拒絕退貨退款。

  杜衛紅說,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部分商家誠信經營意識差、網絡詐騙防不勝防、制度和監管不完善,使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容易遭受損害。而消費者維權時,又存在三大障礙:

  一是商品生產者、商品銷售者、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物流服務提供者等交易相關主體相互推諉、消費者維權對象難以確定。

  二是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的多是食品、服裝、日用品等價值不太高的商品,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基於通過訴訟維權成本、周期、精力等各方面因素的考慮,會選擇協商解決,不滿意多會忍氣吞聲。

  三是網絡購物的信息易修改,不易保存,甚至還能通過遠程瞬間不留痕跡地予以刪除﹔加之消費者多証據意識淡薄,即便是訴至法院,也多因為舉証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

  談到對消費者的維權建議時,北京一中院法官邵普說,消費者在起訴時既可以起訴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也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承擔相應責任,但起訴網絡交易平台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在選擇起訴的法院時,既可選擇被告住所地也可選擇合同履行地,而判斷合同履行地時要注意“網絡”的特殊性﹔消費者在面對格式條款時應作出分析判斷,對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其他格式條款也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並不是簽了合同就必然要受到條款約束﹔消費者應當注意保存相關商品宣傳網頁、銷售網頁、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進行公証,便於此后維權。

  案 例

  爭議一:收貨地法院是否有權管轄案件

  韋某在某電子公司購買10瓶白酒,經查証所購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便請求退還貨款及10倍賠償。某電子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法院將案件由A區法院移送至B區法院。

  法官說法: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涉案貨物的收貨地址位於A區,故A區法院有管轄權。

  爭議二:網店稱標價錯誤可否停止發貨

  某網絡書店推出 “好書好禮72小時搶購”活動后,王某下單購買活動書籍兩本,某網絡書店發出收到訂單並確認合同成立的通知,但此后卻以價格標注錯誤為由,拒絕交付書籍。

  法官說法:某網絡書店未提交有效証據,且不能僅以成本來衡量低標價格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故合同成立,書店應交付書籍。

  爭議三:經營者何種情況構成欺詐

  張某看到某網上商城一款SIM卡尺寸規格參數標注為標准卡的雙卡雙待手機,便購買了一台,收到后發現該手機SIM卡為小卡+標准卡,便要求退貨退款,並給予3倍賠償。

  法官說法:某網上商城的表述違反市場通常理解,使張某誤解該款手機兩個卡槽均使用的是大卡,與實際情況不符,故構成欺詐。

  鏈 接

  網購詐騙三損招

  招數一:冒充買家、賣家促成交易,牟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冒充買家,並將真實買家收貨地址告訴賣家,同時,冒充賣家,向真實買家兜售同一商品,並留下自己的收款賬戶。真實賣家發貨,真實買家向指定賬戶付款收貨,而真實賣家卻無法實際收到貨款。

  招數二:冒充其他商家發布招商信息,侵佔投資方定金。不法分子竊用其他商家在網頁上發布的招商信息,並在第三方網站上以該商家的名義招募合作伙伴,在該網站上除了其竊取的商家名稱和公司地址為真實之外,其余信息皆為該不法分子所捏造,但由於第三方網站並不審核和擔保其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潛在投資方易因未認真核實或難以核實而信以為真、上當受騙。

  招數三:與虛假的物流公司串通,制造商品已經發出的假象。不法分子多稱已將貨物交付物流公司,並向買家提供該物流單號,從而要求買家支付貨款。經買家查詢,不法分子所稱的物流公司有名稱、公司地址以及公司網站,並顯示貨物已發出,即將到達目的地,買家很容易信以為真並支付貨款,貨款支付后,卻沒有收到貨物,也無法再與不法分子及物流公司取得聯系。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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