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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特色【2】

张举玺

2014年04月16日16:47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二、经营权放开,传媒商业化

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模式。新闻改革前,苏共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各种层次的党委机关报刊,所有机关报刊都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总编辑由同级党委任命。这些媒体所有的资产均被作为党产,几乎所有办报经费都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

此外,各种群众团体的报刊、专业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台站等新闻媒体,都作为国有资产而置于苏共领导之下,不允许私人办理任何媒介。正因为如此,国家财政每年需要向这些社团媒体拨付大笔补贴资金,而媒介对新闻业务无法自主经营,自上而下的各级报刊几乎长出一个相同面孔。[3]

取消对媒介的国家财政拨款,开放媒介经营权,使传媒商业化,成为《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典型特色。

为了保障新闻业务自主,媒介经营权放开是关键。为此,该法第4条规定:“大众传媒编辑部为法人,有权在经济独立、独立核算条件下从事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1]4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媒介经营严格受党政约束的问题。媒介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完全由编辑部说了算。为了保证媒介的发行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业务,追求营利目标,编辑部在报道内容上必然要大力关注受众所关心的热点和议题,设置报道程序,制作符合时代潮流的版面,以吸引读者,引导舆论。

在确保编辑部和主编的职权方面,该法第15条规定,“大众传媒活动章程由创办人确定,由编辑部或其他大众信息出版发行机构在业务独立的基础上贯彻执行”;“编委员会按照大众传媒编辑部章程规定的程序组成,主编担任编委员会主任”;“主编由大众传媒创办人任免,或根据大众传媒编辑部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和罢免。主编主持大众传媒编委会和编辑部的工作,在同创办人、出版人、作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联合会、公民个人以及法庭的关系中,代表该大众传媒”。除此之外,“主编对大众媒介活动负全面责任”。[1]15主编的地位在这里得到确立,这对其主导媒介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传媒商业化后利润分配问题,第17条进一步明确了创办人、编辑部和出版人的生产关系、财产和利润分配关系,“创办人和出版人有确保编辑部工作人员应有的劳动生产条件和社会生活福利的义务”,“大众传媒活动收入(利润)归创办人、编辑部和出版人所支配。”三者按编辑部章程所规定的支配份额分成。[1]1

上述条款明确扩大了媒介创办者、编辑部、出版人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包括生产经营权、人事任免权、发稿权,为传媒商业化铺平了道路。一大批国家级报刊媒介先后转为自负盈亏的主编负责制机构,支配权逐步被主编和资深记者掌控。

三、放弃党性原则,“溃坝式”开放舆论阵地

苏共中央书记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前,新闻事业一直是苏共所领导的革命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所掌握的各种机关报刊[2]14,都必须“由确实忠实于无产阶级的可靠的共产党人来主持”,“应该完全服从于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4]苏共一直秉持列宁的著名论断,即“报刊不仅仅是集体的宣传员和集体的鼓动员,而且是集体的组织者”[5]。并且要求各种新闻媒体必须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严禁宣传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道而驰的东西。提倡在报刊、电台对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舆论监督,不允许借口批评错误来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6]

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全力倡导公开性,推进舆论多元化,允许私人办报,提倡反对派组建政党、创办媒介、对宪政和改革发表意见。戈尔巴乔夫的主张完全体现在《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第1条、第7条和第14条规定中。

为了迎合戈氏主张,第1条第3段取消了苏共对舆论阵地的“把关人”地位,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大众信息进行检查”。如果说禁止苏共继续做舆论阵地的“把关人”还属于开放言论自由的话,那么第7条规定“创办大众媒介的权利属于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国家其他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群众社团、创作协会、按照法律创办的公民合作组织、宗教和其他联合组织、劳动集体,以及年满18岁的苏联公民等”[1]7内容,显然是有意将戈氏倡导的“公开性”与“舆论多元化”的主张法律化了。同时,被合法化的还有反对派政党团体办报和私人办报。

第7条内容显然是苏联新闻事业“去共化”主张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意味着苏共主动放弃了对新闻事业的把关人地位,放弃了社会主义宣传阵地,也放弃了社会主义新闻媒体必须坚持的党性原则,偃旗息鼓地将办报权拱手送给了反对派政党、社团组织和国际反苏反共势力,使他们可以轻易地找到办报人创办新媒介,并迅速成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舆论阵营。

为了进一步鼓励反对派创办媒介,掀起全社会办报高潮,第14条对大众传媒登记申请遭拒和其活动被终止所引起的民事和财产纠纷做了明确规定,“大众传媒登记申请被拒绝受理,或者国家机构在一个登记月内未完成审理,以及其活动被终止,创办人或编辑部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包括财产纠纷。”“在确认大众传媒登记申请受拒,或者其活动被非法终止的事实后,法院即可撤销关于拒绝受理的书面通知,或者废除关于终止该大众传媒活动的相关决定。同时,判决责任方赔偿创办人、编辑部和出版人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拒绝受理或终止活动期间应获得的收入。”[1]14这条法规可以说为那些计划大办媒介(即创办发行量超过千份以上的媒介机构)的团体、组织、党派或个人给予了法律保障。

随后,在苏联涌现出的五花八门的反对派报刊,以丑化苏共、诋毁社会主义为己任,不惜动用捕风捉影乃至无中生有的手段,歪曲历史,否定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否定斯大林,丑化列宁,攻击苏联共产党,吹捧资本主义制度,鼓动民族分离。

一些本来就属于苏共或在苏共领导之下的报刊,也纷纷转入了宣传反对苏共执政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轨道,有的成为“改革激进派的传声筒”,有的被认为是“民主派”报纸,有的则成了“戈尔巴乔夫改革大军的大炮”。

还有一些苏共党报党刊声明脱党,转向独立,以耸人听闻的报道、荒诞无稽的假新闻乃至造谣、诽谤,靠给苏联社会主义抹黑来吸引读者。

可以说,苏共中央搞“溃坝式”开放舆论阵地,主动放弃新闻事业,容许和纵容反对党派办报,主观上是想提高苏联社会主义的民主化程度,客观上却造成了人们的思想混乱,动摇了社会主义信念,破坏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促成了苏共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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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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