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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特色【4】

张举玺

2014年04月16日16:47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五、执法机关不明,执法责任模糊

在《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中数次提到过“大众传媒登记机关”,该机关究竟是什么级别的政府机构,有何权力、有何公信力,又代表谁去把关。它还代表苏共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之前,苏共对报刊的把关一直由“报刊保密检查总局”执行。

报刊保密检查总局成立于1922年,是布尔什维克行使文学和新闻出版审查权力的主要机构。它曾被赋予极大的权力,包括行使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把关权、调节书籍市场、剔除出版物中的有害毒素、严防反党反社会主义和泄露国际军事机密的有害于民族团结和挑起宗教矛盾的言论出现。背负着如此重大的使命,该机构不断膨胀,到1940年时,莫斯科总部就有174名专职审查干部,在全苏各地分部工作的审查员已超过5000人。该机构有权禁止印刷出版“不合适的”文稿,有权审查电台电视台的工作,有权责令暂停出版书刊或取消节目播出,有权减少发行量,有权关闭出版社并将责任领导送交法院或将案件移交政治局……可以说,报刊保密检查总局最后成为苏联的“意识形态克格勃”。[7]

人权和民主是戈尔巴乔夫新思维的基本要素,他认为建立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让人民了解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传媒不仅是从上而下公开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通道,同时也是人民实行政治监督和制约的由下至上的通道。为了保障这条改革通道的畅通,1987~1988年先后取缔了报刊保密检查总局的大部分权力。这意味着克里姆林宫主动放弃了对传媒的控制。

如果说“大众媒介登记机关”属于政府机构,那么,这个机构应该隶属于文化部和国家出版、印刷和书籍发行委员会。对全苏报刊监督监管的重任由苏共一级总局转交给政府部委二级或者三级机构进行管理,且管理水平仅停留在登记注册层面,根本就无力对全苏报刊媒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察监管,更别说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了。也就是说,“大众媒介登记机关”只是一个摆设而已,面对苏联媒介和舆论界的无序和混乱局面,只能望洋兴叹,无能为力。

戈尔巴乔夫指望靠传媒自由化推进社会民主,但是他没有料到传媒自由化是把双刃剑,在促进百家争鸣的同时,也会带来思想混乱。民主的确需要传媒自由,但是自由如果没有真实可信的法制和党性约束,就会带来新的行为不受限制的危险。这种“行为不受限制”首先表现为传媒公开历史丑闻的无限制、过激性和偏差,其次表现为戈尔巴乔夫本人将传媒自由“为己所用”。[8]事实上,传媒自由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幻象,它并没有逃脱“宣传工具”的命运,只是从党的工具转变成戈尔巴乔夫的宣传工具,从宣传社会主义转而声讨社会主义。并且,这种转变渐渐走向了极端化,成为只许宣传改革,不能有丝毫反对之声的另一种意识形态的舞台。

值得注意的是,戈尔巴乔夫一厢情愿地认为,他把传媒从长期、严格的审查和压抑中解放出来,赋予它自由,传媒一定会对他感恩戴德,并永远成为他坚强的朋友。但是,事实证明,在政治斗争中传媒的自由无异于空想,这块无比重要的阵地你一旦主动放弃,则必然有反对派迅速占领。最终,激进改革的主编和记者们纷纷走向戈尔巴乔夫的对立面,他们打着独立传媒的幌子,要求从根本上脱离党的所有。到1989年,戈尔巴乔夫已经越来越明显感受到传媒的失控。他一方面希望出台有关新闻方面的法律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不能违背其“公开性”和“舆论多元化”思想,就授意起草苏联新闻法。1989年11月,新闻法草案提交给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讨论,12月4日在报刊上发表该草案,交由全民讨论,直到1990年6月12日予以颁布。

但是,这部到处都是漏洞,法律概念模棱两可,禁区形同虚设,根本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传媒法的问世,并没能解决苏联传媒的无政府状态问题,反而给传媒的极端自由化增添了法律依据,将苏联传媒彻底推向了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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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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