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网络媒体作为新兴媒体发展迅猛,它在给人们提供大量资讯的同时,也因其屡屡发生的侵权案件给社会增添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本文笔者从分析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主要表现及危害出发,最后提出了只有依法治网才能保证网络媒体健康、文明、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媒侵权;成因;主要表现;危害;对策建议
近年来,网络媒体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体之后出现的新兴第四媒体,由于信息源头多、开放程度高、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覆盖区域广和表现形式全等特点,突破了传统媒体的时空界限,已经成为我国新闻舆论的重要力量。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匿名性使得广大网民可以随时且无顾虑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这种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平台和表达方式在促进社会发展、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和谐不安定的音符。有的人利用互联网发泄个人私愤、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正当权利,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面对歪曲报道,大多数受害者因“投诉无门”或怕“越描越黑”而忍气吞声,放弃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这种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一方面暴露了网络媒体之乱象,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政府对网络监管的无力。因此,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惩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对网络媒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
众所周知,衡量网络媒体影响力的最重要指标是网站点击率。点击率越高,影响力越大,盈利也就越多。因此,有的网络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无视政治导向,放弃社会责任,不讲职业道德,有的无中生有,有的捕风捉影,有的添油加醋,有的以偏盖全,有的歪曲事实,有的故意恶搞,常常不择手段地制造一些离奇的噱头,来吸引眼球,诱发点击,以此提高点击率。综合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实施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立法的滞后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难以给侵权人以有力的打击。而维权人要调查取证和诉讼等,成本较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无形中就在客观上使网民对自己所从事的侵权行为以及将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后顾之忧,更加放纵自己的所作所为。
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由于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非常的简单,只要随意在任何一个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整个实施过程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方便和快捷,是造成网络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1]。
实施侵权之后 “被告” 难找。由于网络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网络媒体网站一般都没有联系电话,没有具体地址,服务器一般都远在异地,难以找到“元凶”。加之,网络媒体因其技术上的特点,导致它在技术上、管理上是完全开放的,因而其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完全由信息人自主决定发与不发、何时发、怎么发,发到哪里,这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遭到侵权后,受害人常常处于“伸冤无路,投诉无门”的窘境,大多数人背了“黑锅”无奈只能忍气吞声,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
网络新闻发布缺少审核机制。传统媒体刊载新闻时,一般都要经过编辑、主任、值班总编等层层审核把关,重要稿件、敏感报道还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定,都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制度的严密和规范,保证了传统媒体舆论导向的正确,同时也减少和避免了不实报道的发生。由于网络新闻特定的生产方式,它对新闻的处理,往往由一名网络编辑独立完成,不经审核,直接上传,这样就使新闻信息产品在生产过程不容易被监管,导致生产过程可控程度低,常常错误不断,公信力较低。
网络从业人员政治意识淡漠,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网络媒体编辑的业务素质大多侧重于对计算机网络的熟练程度,而对新闻专业的要求却很少。网站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训,加之网站管理的弊端,所以对人员操作的管理也难以掌控。把媒体的把关责任交由一个没有经过新闻职业教育培训和缺乏媒介素养的网络人,其后果可想而知。
网络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隐匿性,使之极易成为个别人发泄私愤的工具。由于网络具有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一条不良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也愈加的严重[2]。有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便抓住这一特点,遇到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而是通过网上发帖的手段,谣言惑众,制造事端,造成政府恐慌,从而对政府实行舆论“绑架”,强迫政府俯首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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