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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跨界传播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2】

张凤杰

2014年05月21日13:17    来源:中国报业    手机看新闻

数字时代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版权保护问题

数字时代,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呈现一系列新特点。这些特点使相应的版权保护问题更加错综复杂。

1.跨界传播主体的泛众化。数字时代以前,书报刊出版以及广播、电视运营需要很强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主体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很容易掌握和控制。对于报刊内容的版权保护来说,尽管本身如前所述也非常复杂,但基本上还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而在数字时代,由于各种形式的自媒体出现,人人都可以成为报刊内容的跨界传播者。报刊内容再传播的主体由之前特定的出版单位、少数广播电视组织,变成了由亿万自然人组成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这种情况下,要清楚地判定谁合法传播、谁违法传播,谁在先传播、谁在后传播是非常困难的。

2.跨界传播形式的多样化。数字时代以前,报刊内容跨界传播主要表现为在后出版的图书中收录(集结出版),在其他报刊上转载、摘编,以及在电视、广播上进行播放,形式总体上较为有限。而在数字时代,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形式迅速增多,如前所述,包括在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各种自媒体中跨界传播。

3.跨界传播内容的泛在化。数字时代以前,仅限于图书、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有限载体。进入数字时代以后,则包括数据库、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体现在阅读终端上,包括电脑、智能手机、iPad、电子书等数字阅读设备。形式多样、内容泛在,导致著作权人、版权行政部门、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版权保护过程中的监察范围和难度大大增加。

4.跨界传播过程的简易化、迅即化。相对于其他媒体,数字传播媒体尤其网络媒体还有两个显著特点,那就是传播过程的简易化和迅即化。报刊内容在数字时代跨界传播过程中,复制起来非常容易,甚至无需复制,直接在线浏览。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计算机运算速度、网络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相关数字设备容量的不断增大,海量信息内容的跨界传播同样非常简易和迅即。这无疑又大大增加了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版权保护的难度。

5.部分跨界传播行为定性模糊化。数字时代,随着各种自媒体的大量出现,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正在变得模糊。这是因为,自媒体具有私人性质,而相应的跨界传播行为是否适用个人使用的权利限制条款值得研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对何谓“个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微信跨界传播报刊内容为例,将本人感兴趣的相关信息转发给家庭成员、同学群、朋友群是否属于个人使用?如果属于个人使用,考虑到微信传播模式即群接群、圈套圈、好友传好友,报刊内容至少在微信领域,将几乎无版权保护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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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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