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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跨界传播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张凤杰

2014年05月21日13:17    来源:中国报业    手机看新闻

数字时代,新闻出版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融合,一方面,推动了传统报刊内容更大规模、更宽领域的跨界传播;另一方面,也使本来就纷繁复杂的报刊版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化。传统报刊出版单位作为优势内容资源提供商,在跨界传播过程中面临哪些问题?在版权保护策略和手段上该作何种选择?从国家、政府部门到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又该如何为报刊内容的跨界传播营造良好的版权法治环境?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现象

报刊内容跨界传播,亦即传统报刊内容的跨媒体、跨平台传播,与媒体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最初表现为纸质媒体之间零星的再传播,随着媒体种类的增多而日趋普遍,在当今数字时代达到高潮。

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现象由来已久。19世纪三四十年代,林则徐广东禁烟期间,意图用外报提供的信息对付外国侵略者,曾派人到澳门搜集外国人出版的报刊,将有关消息、言论翻译成中文,抄报朝廷,并提供给两广总督等有关方面。后来,这些翻译材料汇集成册,被称为《澳门新闻纸》(并非严格意义的报纸)。[1]这种将外文报刊翻译成中文再装订成册加以传播的行为,就属于跨界传播。除此之外,鲁迅先生1918年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的小说《狂人日记》,后被收入《呐喊》集(图书),编入《鲁迅全集》(图书)第一卷,也属于典型的报刊内容跨界传播。

及至广播、电视等媒体出现以后,传统报刊内容尤其《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权威报刊的重要内容被跨界传播的现象逐渐趋于常见。但真正把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活动推向高潮的,是数字时代大量数字技术、设备的快速发展与应用。

相比以前,如今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规模更大,渠道更多,速度更快,市场空间更广阔。在以往单篇内容跨界传播的基础上,传统报刊内容如今可以在网上进行海量传播;除书、报、刊、广播、电视等原有跨界传播渠道外,传统报刊内容如今可以到自身门户网站、网络聚合平台、网络社区、博客、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渠道和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各种网络终端进行跨界传播;之前几乎所有的跨界传播都发生在传统报刊内容正式出版、形成一定社会影响以后,如今则可以做到同步传播,甚至在其他媒介上提前播出(核心内容);此外,随着阅读人群和相应商业模式的不断增加,传统报刊内容跨界传播的市场空间也越来越大。

传统报刊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

较之于图书,报刊涉及的版权作品和权利人非常多,出版的周期非常短,加上连续出版物的性质,其版权保护问题原本就非常复杂。其中,尤为突出的是:

1.时事新闻的判定问题。报刊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新闻传播,而版权制度重在激励创新,对时事新闻作品不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乃至《伯尔尼公约》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一方面,对于时事新闻的范围——实践中主要是报刊出版单位配发的能够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并没有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对于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作品的界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少个案中,要想明确辨别也并非易事。

2.权利归属与保护问题。尽管报刊出版单位对于报刊内容的选取、传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尽管报刊编辑对于相应文稿付出了大量的、专业性极强的智力体力劳动,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单篇版权作品的权利仍然只属于创作者及其继受权利人,而与报刊出版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报刊出版单位在明知道其刊发内容被侵权的情况下,也无法代替真正的著作权人打盗维权。此外,报纸出版单位相对于期刊出版单位更为尴尬,因为其作为出版者,对其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独创内容,依法并不享有版式设计权。

3.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问题。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已刊登的版权作品,除权利人明确声明不许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2009年,国家版权局发文指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责收转相应费用(包括邮资)。但据了解,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报刊出版单位没有按规定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缴费,甚至于多年以来根本就没缴过任何相应费用。对此现象,成立伊始的文著协显然力不从心,短时间内难以做到完全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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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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