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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应在党委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发挥重要作用

靖鸣 王勇兵

2014年07月23日14:24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舆论监督体制,并取得了相应的成就。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对同级党委会的监督形同虚设。本文立足于新闻媒体在批评党委部门和党委成员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并结合新时期以来出现的党报批评同级党委后所取得的积极成效,认为新闻媒体对党委会进行监督是其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在监督批评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政策性顾虑进行了新的解读,认为新闻媒体对党委会进行有理、有力的监督,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新闻媒体;批评与自我批评;舆论监督

2013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大胆使用、经常使用这个武器,是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表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需要勇气和党性,不能把我们防身治病的武器给丢掉了。”[1]在党委会内部成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动,是我党进一步践行政治民主化,建立健全舆论监督体制的重要表现。河北等省委常委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具体过程公之于众,各级报纸、电视以及网络等多方媒体纷纷给予关注,使得整个民主生活会透明化,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在上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在客观上充当了党委会监督员的角色。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提出“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十八大又提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的要求,可见我国舆论监督的态势逐渐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然而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和触及的问题,往往极其敏感、复杂,所以这项工作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各种困难,这些困难的来源是多方面的,这些都需要在民主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加以解决。然而如何真正实现利用新闻媒体这一武器对党委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批评,是包括党报在内的所有新闻媒体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形成舆论监督新格局,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应该明确新闻媒体代表人民群众对党委会进行监督、对党委部门及其成员进行批评的重要意义。电视台,并与台领导和《焦点访谈》节目的编辑、记者进行座谈。朱镕基指出:“舆论监督非常重要,它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说完之后,他指了指自己说:“也包括批评我!”[3]温家宝在任国务院总理期间曾多次提出,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创刊60周年之际,胡锦涛考察人民日报社并发表重要讲话:“对于批评报道和监督,我党的一贯态度是,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前提下,有选择地、适当地开展批评报道,实行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弘扬正气、抨击社会时弊具有其他报道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新闻媒体对党委会展开批评的作用与意义

(一)有利于全方位地对党委部门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新闻媒体作为党外监督的重要手段,在传播和引导社会舆论时,拥有以下三个优势:首先,由于新闻媒体是面向广大群众的,新闻批评是面向社会的公开批评,它具有相当的尖锐性。党委成员某一方面的缺点或错误,党委部门在某个问题上的失误或不足,一经公开报道或评论,立即变成社会性的舆论和监督,其影响之大,远非党委会内部批评所能比拟。其次,新闻媒体对党委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公之于全社会,具有广泛性。新闻批评使得原来在党委会内部的问题变为全社会都关注的新闻,因而这种批评具有广泛性。再次,不同级别的新闻媒体,有不同程度的权威性,尤其是党的机关报,权威性最高。这种批评是党和政府的某一级组织认可的,它是十分严肃的,使人们倍感批评的严厉和事情的严重。毋庸置疑,新闻媒体是最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党委会内部存在的问题,是当之无愧的监督员。

(二)有利于继续保持和发扬我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提倡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自觉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批评,积极进行整改,这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批评与自我批评,认为它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几代领导集体在长期从事和领导新闻工作的实践中继承了这一思想,邓小平就曾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视为办好报纸的三个重要条件之一,认为“办好报纸有三个条件:结合实际、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2]。1998年10月7日,朱镕基视察中央样不仅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威信,反而能够在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互动中清楚地认识自己工作的不足和缺陷,并不断进行自我修正,提高执政能力。

二、新闻媒体能够批评党委部门和党委成员个人的政策与法律依据

(一)1950年4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吸引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地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并教育党员,特别是在党的报纸刊物上作关于这些错误的自我批评,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中共中央决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们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4]

为了保障在报纸刊物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得以顺利而有效地进行,中共中央在这个《决定》中规定若干办法,望各级党委与党报工作者切实地加以执行。《决定》首次确立了我国舆论监督的一些重要原则:一是开展自下而上的新闻批评。这是一种人民群众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二是新闻批评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责任。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打开了新闻批评的大门,令广大人民群众和报纸刊物的工作人员欢欣鼓舞。《决定》的主要精神是“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决定》提出“报纸刊物的人员对于自己不能决定真伪批评仍然可以而且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但是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使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力压制工农通讯员在报纸刊物上的批评,或加以报复”,“读者来信中的有益的批评,凡报纸刊物能判断其为真实者,应当加以发表”,“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

这个《决定》的最重要意义在于让记者编辑(实际是编辑部)负独立责任,放弃了过去长时间一直推行的批评报道刊前预审制,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实施的新闻报道的事后追惩制接轨确立了批评报道的事后追惩制,给新闻批评提供了一个舆论空间和有利条件。这个《决定》将新闻批评权下放给报纸刊物,并将新闻批评的权利和独立的责任统一起来,应该说是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报纸刊物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顶层设计和制度性安排。表明我党决意要向报纸刊物和人民群众打开新闻批评的大门,动员中共全党和中国大陆人民参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运动。

(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公民通过自己的喉舌表达意见提出批评,是实现宪法所赋予权利的最重要的方式。这是公民进行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依法治国是我国不断贯彻的国家治理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发展目标。法治国家说到底就是限制官权、尊重人权的国家,即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与保障公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其中,自由权利是公民作为主体存在价值的标志性权利,言论自由又是自由权利的核心。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规定了公民享有的监督批评权。这就为利用新闻媒体对党委部门和党委成员甚至于党委会进行批评监督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从党的性质、宗旨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人民服务是其宗旨,对服务过程中的不当做法或者不到位之处,人民群众有权提出监督批评意见,目的是确保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另一方面,从党章的规定来看,我党是十分重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1945年6月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同时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作为党员的义务,将“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作为党员的权利。这些权利义务的规定,表明我党对于来自党员以及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是给予充分鼓励和支持的,而且始终保持一种清醒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姿态,几十年的实践表明这有利于克服领导集体精神懈怠问题。

(四)2013年9月由中央带头在党委会内部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进一步实现党内民主、扩大舆论监督范围的重要举措,为了真正使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作为新闻媒体尤其是党报,应当对党委部门及成员的不当言行和决策提出批评和质疑,这

(五)2013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河北参加民主生活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他鼓励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敢于积极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党中央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来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促进党内生活的严格规范。这些重要论述为全体党员同志的批评行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给出了具体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个别同志“不愿讲真话、不敢讲真话”的顾虑,为党委会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批评提供了政策性保障。这一讲话精神给了新闻媒体尤其是党委会的机关报——党报一种启发:既然是要提出问题,新闻媒体应该作为首要手段和阵地,因为新闻媒体是沟通群众和党委会的纽带,它最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也最容易发现党委会的问题和症结所在。

三、新闻媒体在对党委会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时的政策性顾虑与消解

新闻媒体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可能会存在一些政策性的顾虑。这主要是源于1953年在广西“宜山农民报事件”。该事件主要是由于《宜山农民报》在一篇评论中点名批评了宜山地委。[5]事件发生之后,中宣部作出“党报不经请示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复示》,而几十年来由此带来的对批评主体的各种“不得批评”是对这一政策的误读。

首先,中宣部的指令仅规定党报“不经请示不准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这里说的意思不是不能批评,而是批评需经过请示,请示之后还是可以批评的。其次,中宣部在给广西省委宣传部的《复示》中开头就提及“我们认为广西省委宣传部的意见是正确的”,即肯定了广西省委宣传部所提到的“同级党委委员个人,或同级党委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是可以在报纸上直接批评的”这一提法。所以这里仅规定“不经请示不能批评党委会”而同时又对党报批评党委部门及党委成员个人给予了肯定。事实上党委会是由党委成员、部门组成的集合名词,它本就不应等同于党委成员、党委部门,所以党委会的机关报——党报应代表党委会的整体利益,而不应成为党委成员个人利益、党委部门部门利益的代言人。中宣部文件在《复示》中肯定广西省委宣传部的观点,其实是赋予了新闻媒体尤其是党报对同级党委部门及党委成员个人监督批评的权利,因此从政策和理论上讲,我国的新闻媒体一直就拥有代表人民群众对党委部门和个人进行监督批评的话语空间。我们不应该作茧自缚,受对中宣部《复示》误读的束缚。[6]

四、总结与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会作了说明。他提醒全党要抓住机遇,努力在全面深化改革上取得新突破。既然要有新突破,首先就得解放思想。一些思想观念障碍往往不是来自体制外,而是来自体制内。思想不解放,新闻媒体就很难看清各种利益固化的症结所在,很难找准突破的方向和着力点,很难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目标。因此,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瞭望者,需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真正把舆论监督落到实处。

新闻舆论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社会舆论监督,拥有权力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官员理应成为舆论监督的对象。新闻舆论监督发现的问题,最终要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权力监督”得以妥善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有力支持力量。中央一再提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已表明了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支持立场。监督包含批评与自我批评,借助新闻媒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历来倡导和善于运用的有效手段。我们运用新闻舆论监督对党委机关中偏激思路、不良言行及时引导纠正,从而促进党的良性发展。在党委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新闻媒体应该自觉参与其中,不仅要充当党委政府的喉舌,更要充当群众的耳目,不断增强其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在新闻事实中体现正确的导向,这样才有利于化解矛盾,逐渐形成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的新格局。

(靖鸣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媒介发展与危机管理研究所所长;王勇兵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

参考文献:

[1]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能力[N].人民日报,2013-09-26(1).

[2]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46.

[3]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1007/4950.html.

[4]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5.

[5]靖鸣.“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指示的来历——1953年广西《宜山农民报》批评中共宜山市委事件及其争论的前前后后[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3).

[6]靖鸣,马丹晨.地方媒体本地负面新闻报道的怪象与消解——以青岛媒体报道“11?12”输油管线爆炸事故为例[J].新闻爱好者,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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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慧(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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