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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操守

李曙明

2014年07月28日08:46    来源:青年记者    手机看新闻

媒体该有怎样的操守?最近一正一反两个例子,带给我这方面的思考。

先说正面的。因为质疑世界奢侈品协会,一些媒体卷入名誉侵权纠纷。《南方周末》和《新京报》均称,相关信息的提供者是一名田姓女士。但出于保护新闻源的考虑,两家报社未提供采访录音及报料人的身份,并因此败诉。

保护新闻源,是指媒体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的姓名和身份。在一些国家,保护新闻源是媒体伦理的重要内容,一些媒体、媒体人为恪守这一准则不惜被罚款甚至监禁。我国在这方面并无明文规定,但保护新闻源已是媒体共识。这其中的道理很浅显:如果将不愿意公开的新闻源公开,以后也就没人敢向媒体提供消息,新闻将成“无源之水”。虽然二审中匿名新闻源同意出具书面证言,但媒体面对规则不惜败诉的操守,仍值得称道。

再说反面的例子。尽管目前规则难言完善,但如果能得到切实遵守,至少可以保证媒体行为不至于太出格。遗憾的是,现实并非如此。演员黄某嫖娼被拘留,是最近很热的新闻。在这一事件中,公权机关的一些做法值得商榷,比如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违法信息,甚至有公安内网上办案详情的翻拍图片流出。但需要指出的是,公权机关的不当做法,并不意味着媒体刊登这些内容的正当性。如果有些信息不适宜公开,那么,即使公权机关公开,媒体也有责任选择不登。

黄某是演员,属于公众人物,但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权。按照通常对公众人物的分类,演艺人士属于二类,其隐私权保护内容多于一类——官员。如果嫖娼的是官员,考虑到公务员法对公务人员道德品行的特殊要求,公开其嫖娼信息,或问题不大。但演员嫖娼是否有必要“广而告之”,疑问不小。

也许有人说:“他以好男人形象赢得观众喜爱,并因此获益。现在事实证明他不是这样的人,难道不该把真相告诉公众?”似乎有道理。但银幕形象和真实形象从来就不是一回事,误把前者当后者,是观众的错误认识所致。以此为由认为黄某该让渡这方面的隐私权,说服力并不强。

如果说由于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嫖娼是否属于黄某的隐私尚有疑问,那么,并非公众人物的卖淫者隐私应得到尊重,却确定无疑。然而,一些媒体不仅将非正当途径流传出的卖淫者照片刊登在媒体上,还派记者到卖淫者家乡,对其身份、经历做了详细得不能再详细的披露:姓甚名谁,原是男性,哪年做的变性手术,在什么地方做的……守法是媒体最宽泛的底线,但少数媒体连这点都做不到。

媒体做报道,从事和报道有关的其他工作,有一套规则作为规范。这些规则,可能是文件、法规的书面形式,也可能以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于人们心中。尊重规则有操守,媒体才能赢得尊重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 《检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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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慧(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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