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一桩医疗纠纷终于妥善解决
主持人: 9月22号,发生在本市的一桩患者死亡医疗纠纷案,经过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长达三个月的调解,终于妥善解决,患方得到40万零1千元赔付。
这是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第三方,成功调解的1500多例医疗纠纷案中的一例。案子的调解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本台记者张清淼跟踪采访了这桩纠纷调解的全过程。请听她采写的报道《一波三折,一桩医疗纠纷终于妥善解决》:
事情发生在三个多月前。
今年6月7号,54岁的张某由于突发急性阑尾炎住进本市某大型医院就诊,经过四个星期的治疗,医院以病人病情稳定为由劝张某回家休养。回家第二天,张某在家中猝死。事情发生后,家属向医院提出赔偿。由于索赔额超过1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医患双方来到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
7月8号,在位于和平区郑州道的医调委调解室里,调解员张景文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死者妻子李女士陈述了主治医生在她丈夫身体没有康复的情况下就让他离院的始末:
(录音)
因为我的病床是新来的病人已经躺在那了,我当时就问,我说我们这个能出院吗?我确实有疑问。他头一句话他就说嘛呢,你这个B超我看了,没什么问题,可以出院。后来完了以后我说我真的、我真的挺担心的,因为我觉得他的治疗太曲折了,一发烧“噌”那么高。后来他说,你这么坚持的话,你别办出院,你先回家,如果他要是不好的话你随时可以回来。主任那么肯定地说我们没有问题,没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那只能听大夫的。
对于患方提出的院方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让新病人占床,并强行让张某出院的说法,院方代表也向医调委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录音)
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我怎么强制你出院?我肯定要告诉你,你的病情已经现在在医院里不需要(住了)。她当时其实她同意了,她如果不同意我怎么赶也不会走。
按照调解程序,第一次调解就是听双方陈述事实。调解员张景文告诉记者:
(录音)
医调委的调解程序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摸清事实阶段,双方各自的陈述,提交相关的一些材料,然后调解员再把这些内容进行一个归纳,拿出一个初步的意见,带着这个意见去向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请各位专家修正我们的意见。然后作为医调委的意见,我们再向医患双方进行通报,当然这一个通报也是一个建议性的。如果医患双方都认可了,这个分析意见就成立了,双方一签字。第三个程序是,如果医方有过错,依法测算赔偿。
2009年,本市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按照这个“处置办法”,本市成立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规定凡发生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都要到医调委进行调解。市财政每年拨款200万元,支持医调委以独立第三方身份依法调解医疗纠纷。
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由市财政拨专款,这在全国都是第一例。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以前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被患方认为医方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的弊端。
7月13号,患者张某出院后在家中猝死的医疗纠纷案进行第二次调解。
之前,医调委对医患双方提供的病例等材料进行了专家分析,在第二次调解时给出了“院方承担40%次要责任”的建议。这个建议的依据是:院方在患者没有进行相关检查,也没有医嘱,更没有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让患者离院,这都是有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
(录音,现场音压混)
调解员:现在请医患双方表个态。您同意吗?
医方:同意。
调解员:患方您同意吗?
患方:您那分析我认可。
……
患方虽然认可了“院方承担40%次要责任”的建议,但对“40%次要责任”的赔付额到底有多少,心里并没有概念。
7月22号,第三次调解。前两次的调解比较顺利,这一次要商议具体的赔偿金额。
出人意料,测算理赔时,患方对院方承担40%的次要责任、赔付额25万元的医调委建议突然表示不认可,要求医院负主要责任。在院方表示不能允诺以后,患方情绪激动起来:
(录音,现场音压混)
我现在听院方怎么说?你们院方这么大责任你觉得我们这个人值多少?我不想拿我爱人的生命在这儿讨价还价……
调解陷入僵局。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在医调委调解的医疗纠纷中,侵权责任共分为6等,分别是全责、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和无责。以这起医疗纠纷为例,如果医院是全责,死亡赔偿金是592520元;如果是主要责任,赔偿在40-50万元左右;如果按上面说的院方负40%次要责任,赔偿就是25万元左右了。
那么,患方为什么之前同意院方负次要责任的建议?院方为什么一开始不认可强制患方出院的说法,却在第二次调解时也同意了负次要责任的建议呢?原来,双方都有没摆上桌面的事实。
在第二次调解结束后,院方代表表示,之所以认可医调委的建议,是因为当事医生在工作中确有疏忽:
(录音)
医方:他不细致,太相信自己的技术了。每一个手术做完以后如果有不良现象马上就会出现,他不仅没有,排气、排便等等都非常的好,跟没事儿人一样。谁能想到他死?
记者:那咱们在他离院之前正常情况下应该对他有一个全面的检查?
医方:每一个(人)都会做一个检查。
记者:象心电图的检查也有?
医方:这可能欠缺,没有。
记者:那是不是导致他转天在家里头猝死,有一些关系呢?
医方:这一点说不清楚。因为他没做尸检,不知道到底哪一块儿引起来的,他到底是不是死于心脏?所以说一切只能推断了。
尸检是分析责任的最有效手段,在患者死亡后,院方曾多次提醒家属尽快做尸检,这样既可以了解真正的死因,也能分清责任,但家属以“死者已逝,不愿在其身上动刀”为由明确拒绝院方的建议。院方代表说:
(录音)
医方:在这个人死亡的当天我们就已经告知她你们有做尸检的权利,而且做尸检是有时间限制的,这很短,常温下只有两天,冷冻情况下大概是一周。否则他的细胞就分解了,分解以后你再去做(尸检)这个结果就不准确了。
记者:也就是说她放弃这个权利了?
医方:对,她自己放弃的。
患方希望得到更多的赔偿,却拿不出让院方负主要责任的证据;院方在患者死因没有准确定论的情况下不愿意提高赔付额。
无奈之下,医调委在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后,决定暂时中止调解。
调解中止了,但调解员张景文却一直惦记着这桩纠纷。他告诉记者,死者生前是个出租车司机,家里生活本来就不太宽裕,死者的妻子李女士退休工资不高,27岁的女儿又患有脑垂体疾病需要常年治疗,一旦走上漫长的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程序,将对这个家庭十分不利:
(录音)
咱们调解是需要严格区分的,咱是一个旁不相干(的人),自然能够缕得很清晰,她不行,用她自己的话讲,她天天就已经就没法过了,这点还是确确实实应该给予同情。
医调委主任欧阳澍说,“依法调解”是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医调委虽然是人民调解机构,但它的工作都是在法律框架下操作的。目前医调委的22位专职工作人员中,大部分从事过多年的医疗或政法工作,还有一部分是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调解人员在上岗前要熟悉《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细则,每个案子的调解都要严格遵照程序执行。但是追求公平、公正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情味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医调委会尽可能多地为患方这样的弱势群体争取利益:
(录音)
调解过程中我们要求呢要注意“情理法”相结合。我们的感情色彩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更多的感情要投向患方。因为在调解过程中有一个客观现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关于医疗诊疗方面的信息大多掌握在医方,患方一个掌握少,第二他也不懂。多站到患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然而呢又通过科学的知识向他进行解释。这样不管赔多少,赔或不陪,要给患方讨一个公道,使他明白。
为了尽可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帮助死者的妻女,调解员张景文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多次单独约谈医患双方,尤其是和院方代表进行了深入沟通。期间,医调委也多次联合卫生局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讨论。
9月22号,这桩本已中止的医疗纠纷调解出现了重大转机。按照医患双方的意愿,调解程序顺利重启:
(录音,现场音压混)
调解员:医调委最终的讨论意见是: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的责任,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解、测算。今天咱医患双方各自表个态。医方您的意见是什么?
医方:我院同意保险公司和医调委共同商定的责任等级并同意赔偿。
患方:我个人对这个院方承担主责应该说是认可。
……
在调解员和保险理赔员的见证下,医患双方签订了协议。其中规定:医方向患方赔付40万零1千元,款项在医患双方交齐要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拨付到患方账户。
至此,负责调解这例纠纷的调解员张景文总算长舒一口气:
(录音)医疗纠纷不存在满意,要说满意他愿意要人他不愿意要钱,所以说只能相对说话,他能接受或者说你得让人家忍得住。
调解结束后,患方家属握着调解员张景文的手说:
(录音)我到现在为止我很委屈,我很勉强接受这件事(哭),(调解员:是,我知道),我对您对我的付出,我认可。
医方代表在调解结束后说,以往医院曾因医疗纠纷发生过“医闹”事件,医院基本上束手无策:
(录音)以前摆灵堂、哭丧,甚至还有过激行为:停尸。自从2009年2月1日起,天津市医调委的成立应该是给我们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桥梁。我们很多的案件,基本上大部分全部都在医调委能够顺利地解决。快捷、迅速地解决纠纷,这就是医患双方最根本地达到这个目的。
从2009年2月1号至今,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免费为医患双方调解了1959件医疗纠纷,调解成功1555件,调解成功率达87.2%。医调委主任欧阳澍说:
(录音)我们追求的理想是什么呢?通过医疗纠纷调解,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的公平也好,社会的和谐也好,应该有条准绳,就是围绕法律这条准绳。只要大伙儿都遵守法,都按法办事,恐怕社会的和谐、正义、公平实现得就快一些。
记者了解到,在天津医调委成功调解1500多件医疗纠纷的背后,是一个多部门协同的系统工程,除了市财政每年200万元经费的支持,还有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卫生、保险、公安等部门的配合。目前,市人大正在考虑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改为《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使之提升为地方性法律法规,这将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