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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聞來源視角看新聞報道法律糾紛的避免

——以《羊城體育》與陸俊的訴訟案為例

李思潔

2014年08月01日16:22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新聞報道引起法律訴訟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見的是新聞有失准確、客觀與公正,而要把握好新聞報道的准確、客觀與公正,新聞來源是第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正確把握和處理好新聞來源,對於防范新聞失誤至關重要。本文以1998年《羊城體育》與陸俊的名譽訴訟案為例,闡述如何在新聞來源關上做好把關工作來確保新聞的准確、客觀與公正,避免陷入法律糾紛的漩渦。

關鍵詞:新聞來源﹔新聞報道﹔法律糾紛

新聞報道的准確、客觀與公正原則是新聞學久遠的命題,也是構成新聞報道的基本要素,其思想是對事實進行真實、平衡、全面的報道。作為新聞業嚴格秉持的一種職業理念,又是一種嚴謹的行業規范,也是新聞從業者孜孜以求的專業理想。但是如果新聞採寫編的任何一個環節中出現差錯,特別是“採”的過程中有所偏頗都會給新聞埋下隱患,造成難以評估的后果,而新聞來源作為新聞報道最原始的一關,其重要作用更加凸顯。

一、《羊城體育》刊登“主裁判受賄20萬”信息惹來官司

1998年3月24日的《羊城體育》二版頭條有一篇名為《“首尾”之戰場外音》的文章,這篇文章正是對於3月22日甲A聯賽第一輪廣州鬆日隊主場對大連萬達隊比賽的報道,在這篇報道中,有這麼一段話:

“當晚,該俱樂部的一位負責人致電本報及其他新聞單位,要求記者在文章中反映此球是裁判的誤判。他還投訴,賽前這位主裁判收了客隊20萬現金,希望新聞界能予以曝光。”

報道一出,當值主裁判陸俊便向法院提起對《羊城體育》的名譽權訴訟。最終法院判陸俊勝訴,要求《羊城體育》在報上刊登聲明,向陸俊道歉,賠償陸俊精神損失費85000元,賠實際經濟損失17832元,並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

二、新聞報道引起法律訴訟的原因

(一)新聞來源缺乏核實與報道有失客觀是禍因

縱觀這個案例,不禁會問:《羊城晚報》有確切的消息來源,而且在報道中沒有加以評論,只是如實報道,可謂客觀公正,何錯之有?但是深究下去就會發現,正是由於對新聞來源的疏於防范和對新聞報道的客觀性原則片面理解使得該報最終陷入了敗訴的尷尬境地。

這件案子在當年的新聞界引起了關於一場大討論。陳力丹教授在《真實與客觀形式的統一》一文中曾這樣指出: “《羊城體育》關注像陸俊這樣較高級別的體育明星,應該說是具有職業意識的。但是其新聞來源是唯一的,而且來自是與大連隊利益沖突的俱樂部,即使根據生活經驗,也應該想想這樣的新聞來源是否可靠。其次,現在是信息社會,信息聯絡極為方便,完全可以做到立即採訪陸俊本人,使得報道既起到監督作用,又保持平衡態勢。可是該報並沒有這樣做,而且看來在(文章)發表后短時間內也沒准備這樣做,這是令人感到遺憾的”。

陳力丹教授指出的“新聞來源是否可靠以及報道沒有保持平衡態勢令人遺憾”正是這篇報道最終使得《羊城體育》敗訴的症結,也正是《羊城體育》輕信和事件有重大利益關系的新聞來源和帶有明顯傾向來進行報道釀成了苦果。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不禁會問:該如何獲取和使用新聞來源才符合新聞規律和新聞法規?

(二)尷尬境況:我國尚無對新聞來源規范進行統一說明的標准

西方的一些主流媒體對如何使用新聞來源都做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與西方相比,中國到目前尚無形成普遍意義的強制性或約束力的職業道德標准來規范新聞報道中的新聞來源寫作問題,只是在《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第三條有“尊重被採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的款項。但我國新聞界關於新聞來源的研究和探討並非沒有先例,而且都有獨到的見解。例如,我國著名的新聞學者徐寶璜曾在《新聞學》一書中就“新聞之來源”一節對新聞來源問題有所闡述,指出新聞來源獲取的難易與社會的開放程度有很大關系。這個見解就目前來說都是正確的,這也是中國新聞理論著作中關於新聞來源最初的論述和分析。陸定一也曾在《我們對於新聞學的基本觀點》中提出黨報的新聞報道要重視和使用新聞來源。

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關於新聞法規上仍未有關於“新聞來源”使用制度的標准,大家莫衷一是,“各自為政”。

三、新聞報道追本溯源,避免法律糾紛

(一)正確把握和處理新聞來源,確保新聞的准確、客觀與公正

在當前,網絡媒體的迅猛發展尤其是微博的崛起,很多人都會覺得傳統媒體日漸式微,尤其是網絡具有極大的時效性,人們越來越傾向於在網絡獲取最及時的新聞。但事實也並非如此,“在一個信息泛濫的年代,許多新聞消費者本身就會非常需要那些能夠選擇、編輯、驗証、分清本末、綜合並詮釋的令人信賴的信息過濾者。受眾所表達的這種需求,給傳統新聞媒體的 把關者們帶來了在新的數字世界中找到自己位置的希望。[1]”那麼媒體和記者如何使用新聞來源,尤其是網絡和微博新聞來源才能符合新聞規律呢?

1.追溯新聞來源源頭,發覺第一新聞來源

發覺第一新聞來源就是記者在准備採用新聞來源時,一定要追索到第一新聞來源,即新聞事實本身最初的來源。特別是對網絡及微博新聞來源,由於其極為復雜,眾說紛紜,在不斷的轉發、評論中往往會發生“失真”的現象,因此,需要記者不斷追溯到新聞來源的源頭,並且還需要經過多個信源的核實來確定消息的可信性。

2.具有判斷識別能力,堅持新聞專業主義

對於一些新聞來源,由於傳播主體自身條件的限制,往往會忽略了事實的本質真相與前因后果。因此,記者需要堅持自己的獨立判斷,具有新聞來源的判斷識別能力,不能人雲亦雲,堅持新聞專業主義的立場,分析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新聞價值和社會意義。尤其是微博,淺表化的信息發布使得很多信息“隻見樹木,不見森林”,對於突發事件,情緒的推動化和沉默的螺旋的束縛,使其信息公信力大打折扣,需要更加謹慎地去對待。

3.具有洞察審度能力,挖掘核心新聞來源

傳統媒體有能力接觸到新聞來源的核心地帶,傳統媒體需要利用自身的優勢來獲得最核心的新聞事實。網絡媒體和微博雖然具有信息發布迅速及時等無法比擬的優勢,但對於可信性和權威性,傳統媒體始終立於不敗之地。網絡的發展是科技進步的重要表現,它在大大改善了新聞媒體的環境,為記者發覺新聞來源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時,其弊端不可忽視,隻有擦亮雙眼,合理准確利用網絡以及微博新聞來源,它們就是一個蘊含巨大礦藏的寶地,因為公眾對於新聞真實性的追求和認可永遠都是無法改變和替代的。新聞記者要充分利用網絡及微博新聞源,不僅需要充分認清對方,同樣也要對自身的地位有一個更清晰明確的認識,從而更好地掌握新聞報道的主動權。因此,對於網絡和微博新聞來源,“傳統媒體一定不能失去職業判斷和對專業的堅守,不能被網友曝光內容的新奇和刺激沖昏頭腦,一定要當好把關人的角色。以傳統媒體的嚴謹捍衛新聞的品質,保守新聞人的榮耀,守護新聞紙的公信力。網友當然是可以曝的,但當記者將這樣的新聞署著自己的名字寫到新聞紙上說,就不能‘網友曝’了,而應該用記者自己的調查和核實去寫新聞,新聞敘述的方式就要由‘網友曝’轉換成‘記者調查發現’,網友所曝要經過記者核實才能寫到新聞紙上——這不僅是敘述方式的轉換,更是賦予了網貼內容以新聞的生命。[2]”

(二)准確把關新聞來源,及時拔除新聞隱患

記者在掌握到了一定的新聞來源后,要對新聞來源開展把關工作。

1.進行可信度測試

記者在得到新聞來源后的第一步就是進行可信度測試,那麼如何測試新聞來源的可信度呢?美國《新聞日報》調查性報道記者、后任新聞學教師的鮑勃 格林提出了新聞來源可信度的六個方法:查閱紀錄:該新聞來源過去是否提供了正確的信息。可確定性:該新聞來源是否提供証實信息的其他証人的姓名或文件。接近性:該新聞來源是否處於知道他所傳播事實的位置。動機:該新聞來源是否有動機提供合理材料。考察上下文:信息是否與事實相符。可信性:該新聞來源是否穩定,是否處於記者控制之下[3]。

2.堅持客觀公正,避免主觀臆斷

記者編輯應保持清醒的頭腦,要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去選擇、審核材料。克服“一邊倒”的主觀片面性,堅持實事求是,不要人雲亦雲,隨風倒,要問一下客觀實際各個方面情況﹔要破除偏見,透過現象,洞察其本質,不能先入為主,帶個人偏見﹔在報道中遇到不同意見,要聽取各方面的聲音,做到客觀公正。

3.多角度質疑,多方面核實

對各種各樣的新聞來源,不論是否來自領導部門,都要一視同仁,不輕易放行,盲目相信,而是要堅持尋求更多的渠道來調查、核對,避免失實誤導,以偏概全。對於一些細節,亦不能放過。一旦有誤,就可能影響到整篇新聞報道的質量,嚴重危及其真實准確性。總之從多角度、多方面多思考,多設問、多核實,才能真正做好檢驗新聞資料的真實性,真正把新聞來源把關落到實處[4]。

(三)厘清新聞來源與記者的責任承擔關系有助於自律與防衛

隨著我國新聞事業規模的不斷擴大、法律的完善和群眾民主意識的逐步提高,新聞官司已漸呈上升趨勢,記者或媒體成為法庭被告的事已屢見不鮮,有時甚至是兩家媒體機構打起新聞官司,比較有典型代表的就是我國首起“因新聞打假而引出的媒體狀告媒體的新聞官司”,是廣州《新快報》與文新集團所屬的《新聞記者》雜志打起的新聞官司。

而記者在獲取新聞來源,並將其進行寫作發表后,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可能盡善盡美,有時就會因為其中一個環節出現差錯而導致新聞失實或者侵害到某些人的名譽和利益,很多時候雖然還達不到打官司的地步,但對於出現這樣不應該的失誤,需要有人對其進行負責,承擔一定的責任。這裡隻闡述記者和新聞來源之間的責任承擔關系,厘清這一層關系也是為了更好地讓記者做好新聞來源把關工作以及保護好記者自身的權益。

1.記者和新聞來源共同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之下,或者是新聞來源有意提供錯誤的事實材料和意見信息,而記者作為傳播者把關作用發揮不良﹔或者是在新聞來源造假和有誤的同時,記者又進行了錯誤的處理。這樣,雙方都應對該新聞報道所造成的后果負責。

2.記者單方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中,新聞來源或者無意提供了錯誤的事實材料和意見信息,並聲明並不為此負責,或者提供的是比較粗糙、片面的原材料,而記者不作文本的調查研究和採訪核實工作就貿然 發表,甚至出於名利目的歪曲新聞來源的本意、故意失實進行報道、這樣造成法律糾紛和道德爭議時,本著保護新聞來源的原則,應由記者負全部責任。

3.新聞來源單方承擔責任

例如由權威機關提供、授權和委托記者(傳媒)發布的材料和信息有誤,所造成的問題,則應由新聞來源單方負責,不應該追究記者和媒介的責任,因為在這類情況下,記者和傳媒 隻表現為傳播的技術硬件和發送環節,無權參與傳播內容的把關過程,也不可能對此信息進行選擇、加工和處理[5]。

四、關於做好新聞客觀性的其他有益啟示

這個案例給予我們的啟示還有報紙如何做到中立和客觀,新聞從業者在報道事實時要尊重事實本身,對有關事實的評價和看法要保持高度懷疑的態度。新聞從業者應努力在以下幾個方面嚴格要求自己:

(一)情感上保持中立,避免個人利益牽絆

在報道事實之前,沒有偏袒或打壓某一方的念頭,摒棄自身的好惡,實事求是,平等地對待事實涉及到的各方。有些事實也許會牽扯到記者或編輯的個人利益問題,而由於時效上的限制,記者或編輯大多時候又不能像法官一樣,在涉及到個人利益的時候可以申請回避或由別人提出申請回避,因為來不及。這種情況下,記者應盡量跳出個人的利益圈子,避免利用手裡的報道權來為自己或者替親人、朋友“說話”,防止“公器私用”。

(二)拋開政治偏見

對待有著特殊政治身份的人,比如被判有罪的人員時,不應該戴著有色眼鏡,因為報道對象在法律上犯了錯誤就給予道德、人格上的全盤否定。應意識到,當事人已經受到法律的制裁,對待其其他方面應給予公正、客觀的報道。

(三)對評價保持懷疑,抵抗壓力干擾

不道聽途說,不偏聽偏信,對於任何的價值判斷和論斷式的總結都應該保持一種懷疑的態度,積極調查,努力求証。抵抗壓力干擾,做到這一點很難,尤其是在我國目前這種新聞體制之下,政治、經濟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擾往往無可避免。但記者和編輯應該以積極抗爭的心態去應對壓力,而不是一味妥協。壓力有時候也是動力,往往壓力越大,越能成就有影響力的報道。但其中分寸應該拿捏有度,應智慧而非盲目地對待壓力。

五、結 語

現代社會媒介擔負著監督守望功能,為了履行其職責, 媒介需要有源源不斷的新聞來源,正如有人所說的“新聞來源是記者的黃油和面包。”但是,新聞來源蘊含著太多的不確定因素,因此更需要我們不斷擦亮雙眼去仔細辨析,隻有樹立對新聞來源的正確認識,才能把關好新聞報道的第一道大門,從而有效避免新聞報道出現的失實、片面和有失公正的情況出現,有效避免新聞糾紛的產生。

(作者系:暨南大學 新聞與傳播學院)

參考文獻:

[1] (加)羅伯特·哈克特,趙月枝著.沈薈,周雨譯.維系民主西方政治與新聞客觀性[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2] 曹林.傳統媒體優勢的自殺[J].南方傳媒研究,2012(37).

[3] 薛國林.當代新聞寫作[M].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1.

[4] 朱藝波.談新聞來源的把關[J].傳媒,2003(5).

[5] 陳向陽.記者與新聞來源的共生關系及責任分析[J].新聞記者,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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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慧(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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